安全员C2

第一章 职业道德

根据省级安全生产考核要点,江苏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方式如下:

考核方式:采用计算机闭卷考核方式,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考核合格标准:考试试题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及以上。

试题类型:试题类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全部为客观题。

判断题:共24题,0.5分/题;单项选择题:共36题,1分/题。

多项选择题:共24题,1.5分/题。5个选项,最少2个正确,最多4个正确,没有全选题。

综合分析题:共8大题,5分/大题,每大题包含6个小题,分别为2个单项选择题、1个多选题及3个判断题。

第一节 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1.1.1 职业道德的含义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准则

考法1:判断题


职业道德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普遍要求,它不仅是从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本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社会公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单选题

例题1:职业道德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普遍要求,

例题2:职业道德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普遍要求。

例题2: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具体来讲,职业道德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考法1:判断题

例题2:单选题

例题3:多选题

(1)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社会普遍的认可,

(2)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

(3)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职业道德主要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并通过从业人员的自律来实现。

(5)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约束力强制力

(6)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从业人员义务的要求。(避坑:权利

(7)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8)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文化凝聚力,影响深远。

例题:职业道德具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错误

例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权利的规定。(错误

例题: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正确

例题:以下有关职业道德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到社会普遍认可     B.职业道德有确定的形式

C.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   D.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E.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

例题: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        ),影响深远。

A. 文化 B. 制度 C. 信念 D. 规划 E. 凝聚力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职业道德的含义(        )。

A.职业道德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 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 B.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C.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D.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

E.职业道德是法的一种补充形式,与法的效力相同,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1.2 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点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普遍性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作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所有从业者都应当共同遵守

2、行业性

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由于不同的职业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要求不尽相同。如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以“救死扶伤”为主要内容,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等。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反映职业、行业乃至整个产业的特殊利益要求,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以“救死扶伤”为主要内容,体现了职业道德的(行业性

下列能体现职业道德行业性的()、()

3、继承性

职业具有不断发展和世代延续的特征,不仅其技术世代延续,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职业道德内容也会作为经验和传统继承下来。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同样一种职业,虽然服务对象、服务手段、职业利益、职业责任有所变化,但是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仍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从古至今都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4、实践性

职业道德是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体,必须在从业者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接受实践的检验。所以,学习职业道德是为了更好地实践职业道德。

5、多样性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标准,且表现形式灵活。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实际出发,采用诸如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等形式,不仅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便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6、自律性

职业道德具有自我约束控制的特征,从业者通过对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实践,逐渐培养成较为稳固的职业道德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以后,又会在工作中逐渐形成行为上的条件反射,自觉地选择有利于社会、集体的行为,这种自觉就是通过发自内心的职业道德意识、觉悟、信念、意志、良心主观约束控制来实现的。

7、他律性

道德行为具有受舆论影响的特征,在职业生涯中,从业人员随时都受到相关职业领域的职业道德等舆论的影响。实践证明,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和职业环境,并通过职业道德舆论的宣传、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人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实现互相监督,共同提升道德境界。

避坑:临时性、社会性


第二节 职业道德的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国家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道德建设具有。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公民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加强职业道德是提高从业人员责任心的重要途径

职业道德要求把个人理想同各行各业、各个单位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同个人的岗位职责结合起来,以增强员工的职业观念、职业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职业道德要求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不怕艰苦,勤奋工作,既讲团结协作,又争个人贡献,既讲经济效益,又讲社会效益加强职业道德要求紧密联系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2、加强职业道德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

职业道德一方面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的关系,即运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形象。

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既有相互协调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企业的凝聚力。这就要求企业所有的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觉悟,从大局出发,相互宽容、同舟共济,而不能意气用事、互相拆台。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团结协作,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的和谐集体。

3、加强职业道德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措施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各行各业都讲经济效益,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在竞争中不断开拓创新。但行业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产生很多新的矛盾,形成自我力量的抵消,使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在竞争中单纯追求利润、产值,不求质量,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顾社会效益,损害国家、人民和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得到的只能是短暂的收益,失去的是消费者的信任,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源泉,难以在竞争的激流中屹立不倒。在企业中加强职业道德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又能创造好的社会效益,从而提升企业形象,赢得持久而稳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可以使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合作,从而提高企业凝聚力,企业方能在竞争中稳步发展。

4、加强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市场经济对于职业道德建设有其积极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的自发性、自由性、注重经济效益的特性,诱惑一些人“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追求经济效益,从而走人歧途,断送前程。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树立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责任感,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抵抗物欲诱惑,不被利益所熏心,才能脚踏实地在本行业中追求进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具备职业道德精神的从业人员,才能在社会中站稳脚跟,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在为社会创造效益的同时,也保障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5、加强职业道德是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

职业道德是整个公民道德的主要内容,它一方面涉及每个从业者如何对待职业,如何对待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从业人员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表现,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体现,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职业道德也是一个职业集体甚至一个行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道德,那么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就会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节 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

公民道德主要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旨在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的建设者。

职业道德是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的出现而产生的,古往今来各行各业为适应生存发展的需要,都要根据本职业的工作实践,提炼出一些明确的道德要求,用以教育约束业内人员协调适应行业外部关系。

1.3.1 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可从职业态度、职业操守和职业本质三个层面来划分,其中职业态度层面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两方面内容,职业操守层面包括办事公道、热情服务两方面内容,职业本质层面即奉献社会方面的内容。三个层面又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承上启下、相互融会贯通的统一体。

(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内涵,是对从业人员工作态度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作为处理个人与职业关系的道德规范,要求从业人员礼敬职业,只有内心敬业才会真心爱岗。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建设的立足点,也是行业树立形象的根本。诚实守信既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也是从业人员做人的准则、做事的原则。

(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的职业道德要求,是从业人员处理与服务对象关系及行业内部关系时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强调职业活动中要遵守以坚持真理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平等待人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4)热情服务。热情服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热情服务既包含从业者对服务对象的感情和态度,又内含从业者履职尽责干好工作的道德要求。

(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的道德操守是由职业的本质决定的,奉献社会既是从业人员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也是从业人员为社会做贡献、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体现。

1.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建筑工程行业属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的因素众多,道德是重要因素之一。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肩负着历史和社会的责任,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建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有:热爱事业,尽职尽责;努力学习,苦练硬功;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节约材料,降低成本;遵章守纪,维护公德。建筑领域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其他专业人员相比又具有一些独特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任何一点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上述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要求:

(1)高度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的安全生产工作方向,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敢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勇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2)积极进取。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是成为-名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不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此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结合自身的职责特点,掌握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培养一定的资料编写能力。

(3)严守纪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成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模范,要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4)实事求是。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严谨的作风、诚实的态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亲力亲为,不忽略、不隐瞒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克服经验主义。

(5)不怕困难。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开阔的心胸,坚决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6)乐于奉献。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者,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在各种恶劣条件下进行安全检查、处理违章现象。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道关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职业道德建设是塑造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行业风貌的一个窗口,也是提高行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职业道德建设涉及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工队伍等多个方面,需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4.1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作用

1997年出标准,2008年建立诚信平台

(1)建立健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筑行业专业多、分工细,尽管各岗位、各工科的职业要求不尽相同,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共同的责任。因此,应该建立健全行业共同遵守的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2)通过政府监管平台建立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诚信监督机制。对诚实守信的行为给予褒奖,对失信的行为给予惩戒,甚至可以辅以法律的手段,通过行政立法约束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是基础,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教材,开展骨干培训,采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手段普及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知识,宣传职业道德典范,培养全行业共同遵守职业道德的氛围。

1.4.2 突出企业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中,企业是主体,职业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安全而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形成制度,要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订适合企业要求的各工种、各岗位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准则,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准则。

(3)企业职业道德建设重在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企业内部的奖惩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表现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考核范围。

(4)改进教学手段,创新方式方法。要根据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做好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尤其要改进教学手段,创新方式方法,采用诸如讲演、座谈、网络传媒等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激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职业道德学习的兴趣。

(5)开展典型性教育,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在职业道德教育中,应当大力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先进人物的精神和品质去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提高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

1.4.3 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人员,按照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规范,在职业活动中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可以归纳为:

(1)学习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职业道德知识。

(2)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养

(3)经常进行自我反思,增强自律性,提高职业道德境界。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的正能量,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二章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征、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渊源

2.1.1 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是法学的专门术语,我国学者将其解释为“研究或适用法律者所有汲取法律之泉源,正如水之有源然”。其含义主要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文献渊源、法的文学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两者缺一不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1.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实践中,我国的四部《宪法》及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

2.法律

本书所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和法律解释,应当视为狭义的法律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渊源之一,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与此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地方性法规由制定该法规的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范建筑行业的部门规章主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国际条约与协定

作为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又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旨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种类及特征

2.2.1 法律责任释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而引起的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

2.2.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征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做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大致分为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四种类型。

(1)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追究和实现责任的形式也是特殊的,包括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基于行政法规定的事由所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处罚,是指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另一种是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

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为刑事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的特点

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配置的,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的这一主体特点使其区别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特点明确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及其成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原因。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这使其有别于其他法律制裁的程度和方式。从程度上讲,行政处罚针对的往往是轻于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它的惩罚性轻于刑事处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20日,最轻的处罚仅为警告;在方式上,它有许多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方式,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这些都是不同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的方式。

2.3.2 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有如下种类。

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告诫和谴责。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声誉和信誉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区别主要在于:警告在实践中虽是公开进行的,但行政机关没有将当事人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的义务;而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

法事实予以公布,可能对违法行为人的声誉、信誉造成损害,并导致违法行为人其他更为重要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适用于法

人和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一般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是行政主体课以违法行为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行为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

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

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暂扣许可证件,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件、能从事该类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件,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是对违法行为人已有的资格进行的处罚,从而达到一种限制违法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降低资质等级是通过降低实施行为所需的资质条件来达到限制其行为的目的。

吊销许可证件,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4.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责令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作为一种永久性的、严厉的全面禁止违法主体继续经营的惩戒方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以减损违法行为人权益的方式,对其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措施。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被责令关闭将导致“法人解散”。

限制从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从事一定职业、职位的行政处罚,针对是公民而非企事业单位,如不得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都属于行为罚,惩罚程度逐级递增。相比罚款,这类限制行为的处罚比较重,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体现了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拘留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拘留的时间,最少1日,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等。

2.3.3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环。它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均参加的,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

本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有关内容的解读。

3.1.1 《安全生产法》

经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一百一十九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现将本法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与工作机制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总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1)告知与心理疏导。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2)安全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

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与应急救援物资。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与救援。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2 《建筑法》

《建筑法》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八十五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聊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7)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2)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3)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1.3 《消防法》

《消防法》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消防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文第2条第(1)~(7)款的七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安全距离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禁止在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3)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7.建筑构件等防火性能要求

(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8.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9.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2)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

疏散。

(3)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11.专业名词含义

(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1.4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一百零一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一般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持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构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

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9)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

可继续使用。(1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1.5《劳动法》

《劳动法》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和职业道德。(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时的工时制度。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 元旦;② 春节;③ 国际劳动节;④ 国庆节;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目。(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规定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6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八十八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人,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职业病的个人防护和劳动者受保护的权利。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3)工作场所的防护和管理要求。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3.1.7 环境保护有关法律

1.《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条。现将本法有关

内容简述如下:(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3.《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二十九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九十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噪声和噪声污染。

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零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

水、污水。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1.8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产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产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

本节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内容的解读。

3.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七十一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令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

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现将该条例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

(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单位负责人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曲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调查权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3.2.3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七条。现将该条例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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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上述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蔪濂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文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在停工留薪期内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

第三节 行政规章

本节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规章有关内容的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3.3.1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考核发证、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2)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2.考核发证

(1)考核机关。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2)申请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3)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

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2)证书的延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3)证书的变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证书的补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有关证书的禁止行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责任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人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3.3.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三十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管辖。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3.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专项施工方案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1)公告警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方案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

方案。

4)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5)监督监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处置及恢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4)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人档案管理。

3.3.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三十五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适用范围和管辖(1)适用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

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使用的起重机伕纾綢装鴆汛显稭売灣

(2)管辖。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1)购买、租赁、使用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申请产权备案。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订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并出具证明。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应当报废的情形。

建筑起重机械有第(4)条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合同中明确

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自检合格义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4.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1)使用前的验收、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位置。

(3)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

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使用中需附着或顶升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上文第4条第(1)款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

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明等文件。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操作资格证书。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爻后撤离危险区域。

3.3.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总则

(1)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分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

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应急预案的编制

(1)编制主体。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2)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

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3)各类应急预案的适用和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

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4)应急预案的附件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3.綈洚坭燦荪鐦輝仇勹篾檾淡蔪仰蕓奇冨蠡敝籼案的实施

(1)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

(2)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案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定期评估制度及评估周期。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4)落实和维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事故响应和总结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3.3.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生笱佾軍暱葙苜经营单位的职责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保证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定期排查隐患,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发包、出租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接受监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7)事故隐患的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8)隐患治理中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节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的解读。

3.4.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各相关方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职责(1)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

1)建筑施工企业的自我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监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2)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2.因被责令停止施工而导致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因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且情节严重而被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暂扣时限与事故级别的关系

依据本办法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

执行: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至120日。

(2)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

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款1)、2)项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3)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条(1)、(2)款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其他动态监管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维

4.其他动态监管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续施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4.2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共十三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

内容简述如下:

1. 制定通知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

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计算。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禁止参与招投标、禁止参与评优的规定

第3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停止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规定。

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都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2)取消该项目参加评优资格的规定。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3)取消该企业参加评优资格的规定。

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百强企业”称号的参评资格。

3.4.3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共十九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烆脹黝莳釆芍丘驸尝赟罈ス衹薮邪如下: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成

(1)定义。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

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同要求

(1)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

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2)关于预付及支付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总承分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统一管理(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2)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4.1.1 安全、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即安全生产,指的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工程上的安全性,是用概率表示的近似客观量,用以量安全的程度。

系统工程中的安全概念,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危险性是对安全性的隶属度;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整个寿命期间。

总的说来,安全是相对的概念,它们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的综合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认识论,安全是相对的。

2.安全生产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一般意义上讲,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秉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3.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务、信息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

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内容。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和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

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4.1.2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将“事故”解释为:多指在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的损失或灾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事故

我国关于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下面两种: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6441):在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灼烫、火灾、高处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共20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2.危险

从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出发,危险就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可以看出,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一般用风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风险往往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结合给出,即

R=f(F,C)

(4-1)

式中 R--风险;

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从广义来说,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健康风险5类。而对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则将风险分为人、机、环境、管理4类。

3.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危险源则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

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的后果越严重。例如,爆破施工中的炸药、旋转的混凝土搅拌机等属于第一类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例如,不走安全通道进人施工现场、不做安全防护在临边洞口作业等。

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第一类危险源客观上已经存在并且在设计、建设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工作重点应该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问题。从上述意义上讲,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引起高坠、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因此,未做防护的脚手架作业是危险源;漆包线破坏了的打夯机,在通电作业时有可能发生触电施工,因此,损坏的打夯机是危险源;操作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操作规

程,可能使员工出现不安全行为,因此,没有操作规程是危险源。

4.鮑ㄞ河静事鲵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可将事故隐患进一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险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节 事故致因理论及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4.2.1 事故致因原理事故发生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只有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系统处于有效状态。前人从不同的角度,对事故进行了研究,给出了很多事故致因理论,下面简要介绍几种。

1.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美国人海因里希在1931年出版的《工业事故预防》(IndustrialAccident Prevention)-书中阐述了工业安全理论,这一理论是根据当时的工业安全实践总结出来的,其中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1)伤害事故连锁构成

海因里希用一系列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来描述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这些连锁事件包括: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2)事故连锁过程影响因素。

海因里希又将事故连锁过程影响因素概括为5个:遗传及社会环境(M)、人的缺点(P)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H)、事故(D)和伤害(A)。

他认为遗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造成鲁养、固执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性格的缺点发展;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态的原因,包括鲁葬、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等后天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放,可能再次引起事放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则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的、失去控制的事件;伤害是由于事故直接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是一连串事件按照一定顺序互为因果依次发生的结果。例如,先天遗传因素或不良社会

环境诱发一人的缺点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一事故一伤害。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形象地描述了这一事故连锁关系。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当一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能移去中间的一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

海因里希认为,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如图4-1所示。

2.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英国的格林伍德(M,Greenwood)和伍兹(H.H,Woods)在1919年把许多伤亡事故发生次数按照泊松分布、偏倚分布和非均等分布三种分布方式进行了统计分析。

在此基础上,1939年法默(H,Farmer)和查姆勃(Chamber)等人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Accident proneness)理论。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别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该理论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少数具有事故频发倾向的工人是事故频发倾向者,他们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企业中减少了事故频发倾向者,就可以减少工业事故。

因此,员工选择就成了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生理、心理检验,从众多的求职人员中选择身体、智力、性格特征及动作特征等各方面优秀的人才就业,解雇企业中的所谓事故频发倾向者。

值得注意的是频发倾向理论是早期的事故致因理论,显然不太符合现代事故致因理论的理念。

3.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Frank Bird)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如图4-2所示。

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主要观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事故因果连锁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企业领导者的安全方(1)控制不足--管理针、政策及决策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包括生产及安全的目标,职员的配备,资料的利用,责任及职权范围的划分,职工的选择、训练、安排、指导及监督,信息传递,设备器材及装置的采购、维修及设计,正常及异常时的操作规程,设备的维修保养等。

管理上的缺欠,是导致事故的基本原因之一

(2)基本原因--起源论。

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原因。个人原因包括缺乏知识或技能、动机不正确、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问题等。工作原因包括操作规程不合适,设备、材料不合格,通常的磨损及异常的使用方法,以及温度、压力、湿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蒸气、通风、噪声、照明、周围的状况(比如容易滑倒的地面、障碍物、不可靠的支持物、有危险的物体等)等环境因素。只有找出这些基本原因,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3)直接原因--征兆。

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必须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不过是基本原因的征兆,是一种表面现象。安全管理人员应该能够预测和发现这些作为管理缺欠的征兆的直接原因,采取恰当的改善措施;同时,为了在经济上及实际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长期的控制对策,必须努力找出其基本原因。(4)事故--接触。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从能量的观点出发,把事故看做人的身体或构筑物、设备与超过其阈值的能量的接触,或人体与妨碍正常活动的物质的接触。因此,防止事故就是防止接触。为了防止接触,可以通过改进装置、材料及设施,防止能量释放,通过训练、提高工人识别危险的能力,佩戴个人保护用品等来实现。

(5)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损失。

博德模型中的伤害包括了工伤、职业病以及对人员精神方面、神经方面或全身性的不利影响。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统称为损失。

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采取恰当的措施(如对受伤人员迅速抢救,对设备进行抢修,以及平日对人员进行应急训练等)使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

4.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揭示了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为人们设计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

了理论依据。

(1)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概述

1)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的提出

吉布森(Gibson)在1961年提出了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意外释放的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在此基础上,1966年,美国运输部安全局局长哈登(Haddon)完善了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他认为“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移”,并提出了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伤害的分类方法,将伤害分为两类:第一类伤害是由施加了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阈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伤害是由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哈登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的长短、频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可以利用各种屏蔽来防止意外的能量转移,从而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2)事故致因及其表现形式。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能量失去了控制,超越了人们设置的约束或限制而意外地逸出或释放,必然造成事故。如果失去控制的、意外释放的能量达及人体,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人体必将受到伤害。因此,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同时,也常常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

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声能和生物能等形式的能量,都可能导致人员伤害。其中,机械能、电能、热能和化学能引起的伤害最为常见。

意外释放的机械能是造成工业伤害事故的主要能量形式之一。处于高处的人员或物体具有较高的势能,当人员具有的势能意外释放时,就有可能造成坠落或跌落事故。当物体具有的势能意外释放时,就会发生物体打击等事故。除了势能外,动能是另一种形式的机械能,比如各种运输车辆和各种机械设备的运动部分都具有较大的动能,工作人员一旦与之接触,就有可能发生车辆伤害或机械伤害事故。

例如,人体坠落、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等均由势能意外释放所造成,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等事故多由于意外释放的动能所造成。

(2)事故防范对策。

从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出发,预防伤害事故就是要防止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防止人体与过量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接触。

哈登认为,预防能量转移于人体的安全措施可用屏蔽防护系统。经常采用的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蔽措施主要有下列11种:

1)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例如,在容易发生触电的作业场所,用压缩空气动力代替电力,可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2)限制能量。也就是限制能量的大小和速度,规定安全极限量,在生产工艺中尽量采用低能量的工艺或设备。例如,利用低电压设备防止电击,限制设备运转速度以防止机械伤

害,限制露天爆破装药量以防止个别飞石伤人等。3)防止能量蓄积。大量能量的蓄积会导致能量突然释放,因此,要及时泄放多余能量防止能量蓄积。例如,应用低高度位能、控制爆炸性气体浓度、通过接地消除静电蓄积、利

避雷针放电保护重要设施等。

4)控制能量释放。例如,建立水闸墙防止高势能地下水突然涌出。

5)延缓释放能量。例如,采用安全阀、逸出阀控制高压气体;用各种减振装置吸收冲击能量,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等。

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例如,安全接地可以防止触电。

7)设置屏蔽设施。这里的屏蔽设施是指狭义的屏蔽,即一些防止人员与能量接触的物理实体。屏蔽设施可以设置在能源上,如安装在机械转动部分外面的防护罩;也可以设置在人员与能源之间,如安全围栏等。人员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可看作设置在人员身上的屏蔽设施。

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在时间或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离。例如,一台吊车移动的机械能作用于建筑施工装置,使施工装置坍塌,引起物体打击和人员坠落。针对两种能量相互作用的情况,应该考虑设置两组屏蔽设施:一组设置于两种能量之间,防止能量间的相互作用;另一组设置于能量与人体之间,防止能量达及人体等。

9)提高防护标准。例如,用耐高温、耐严寒、高强度材料制作个体防护用具等。

10)改变工艺流程。如改变不安全流程为安全流程,用无毒、少毒物质代替剧毒有害物

质等。

11)修复或急救。治疗、矫正以减轻伤害程度或恢复原有功能;做好紧急救护,进行自救教育;限制灾害范围,防止事态扩大等。

5.轨迹交叉理论

(1)轨迹交叉理论的提出。

约翰逊(W.G.Johnson)认为,判断到底是不安全行为还是不安全状态,受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取决于他认识问题的深刻程度,许多人由于缺乏有关失误方面的知识,把由于人失误造成的不安全状态看作不安全行为。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之外,一定存在着某种不安全状态,并且不安全状态对事故发生作用更大些。

斯奇巴(Skiba)提出,生产操作人员与机械设备两种因素都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而机械设备的危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作用更大些,只有当两种因素同时出现,才能发生事故。上述理论被称为轨迹交叉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在事故发展进程中,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遇,则

将在此时间、此空间发生事故。

按照该理论,可以通过避免人与物两种因素运动轨迹交叉,即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同地出现,来预防事故的发生。(2)轨迹交叉理论作用原理。

轨迹交叉理论将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基本原因一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一事故一伤害。从事故发展运动的角度,这样的过程被描述为事故致因因素导致事故的运动轨迹,具体包括人的因素运动轨迹和物的因素运动轨迹,如图4-3所示。

在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人的不安全行为基于生理、心理、环境、行为等方面而产生,包括:生理、先天身心缺陷;社会环境、企业管理上的缺陷;后天的心理缺陷;视、听、嗅、味、触等感官能量分配上的差异;行为失误。

在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中,在生产过程各阶段都可能产生不安全状态,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如用材不当、强度计算错误、结构完整性差、施工方法不适应地基性质等;制造、工艺流程上的缺陷;维修保养上的缺陷降低了可靠性;使用上的缺陷;作业场所环境上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情况下人与物又互为因果。若设法排除施工设备或处理危险物质过程中的隐患,或者消除人为失误和不安全行为,使两事件链连锁中断,则两系列运动轨迹不能相交,危险就不会出现,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轨迹交叉理论突出强调的是砍断物的事件链,提倡采用可靠性高、结构完整性强的系统和设备,大力推广保险系统、防护系统和信号系统及高度自动化和遥控装置。管理的重点应放在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上,即消除起因物,这样就不会出现致害物,砍断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使人与物的轨迹不相交叉,事故即可避免。实践证明,消除生产作业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大幅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例如,美国铁路列车安装自动连接器之前,每年都有数百名铁路工人死于车辆连接作业事故中,装上了自动连接器后,车辆连接作业中的死亡事故大大减少。

6.系统安全理论。(1)系统安全理论的含义系统安全(System Safety),是指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应用系统安全管理及系统安全原理,识别危险源,并将其危险性减至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新系统的构思阶段就必须考虑其安全性的问题,制定并开始执行安全工作规划,即系统安全活动,并且把系统安全活动贯穿于系统寿周期,直到系统报废为止。

(2)系统安全理论的主要观点。

系统安全理论包括很多区别于传统安全理论的创新概念。

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的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危险源是一些可

能出问题的事物或环境因素,而危险表征潜在的危险源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机会,可以用概率来衡量。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

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技术的进步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受技术、资金、劳动力等因素的限制,对于认识了的危险源也不可能完全根除,因此,只能把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即可接受的危险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上。

(3)系统安全中的人失误。

人作为一种系统元素,发挥功能时会发生失误,系统安全中的术语称之为人失误

( Human Error)。里格比(Rigby)认为,人失误是人的行为的结果超出了系统的某种可接受的限度。换言之,人失误是指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实际实现的功能与被要求的功能之间的偏差,其结果是可能以某种形式给系统带来不良影响。

人失误产生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工作条件设计不当,即设定工作条件与人接受的限度不匹配引起人失误;二是由于人员的不恰当行为造成人失误。除了生产操作过中的人失误之外,还要考虑设计失误、制造失误、维修失误以及运输保管失误等,因而较以工业安全中的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对人的因素涉及的内容更广泛、更深人。

当今世界范围内系统安全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关于人失误的研究。

4.2.2 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是从生产管理的共性出发,对生产管理中安全工作的实质内容进行科学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所得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律。安全生产原则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原理的基础上,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用规则。

1.强制原理及原则

(1)强制原理的含义。

所谓强制原理就是指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这里所指的强制就是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2)运用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工作时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2)监督原则。监督原则就是指在安全工作中,为了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生产中的守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预防原理及原则

(阼眼髑城荭笑)预防原理的含义

预防原理就是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以及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从而防止事故发生。

(2)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

1)“3E”原则。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管理原因是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4个原因。针对这四个方面的原因,可以采取工程技术(Engineering)对策、教育(Education)对策和强制(Enforcement)对策3种防止对策,即所谓“3E”原则。2)偶然损失原则。事故后果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完全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偶然损失原则告诉我们,无论事故损失的大小,都必须做好预防工作。

3)因果关系原则。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只要诱发事故的因素存在,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只是时间迟早而已。

4)本质安全化原则。就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安全化,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本质安全化原则不仅可以应用于建设项目,还可以应用ㄟ蛊鱧茴伸设茵綸毫备坰颔芹槌栓施。

3.人本原理及原则

所谓人本原理,就是指在安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1)人本原理的含义。

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①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根本来开展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②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系统各环节,都是需要人掌管、运作、推动和实施。

思想。

(2)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

1)动力原则。推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力量是人,管理必须有能够激发人的工作能力的动力,这就是动力原则。对于管理系统,有三种动力,即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2)能级原则。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一套合理能级,根据单位和个人能量的大小安排其工作,发挥不同能级的能量,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3)激励原则。就是以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项目经理和员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为他们营造个人进取机会,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

4)行为原则。需要与动机是人的行为的基础,人类的行为规律表现为:需要决定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指向目标,目标完成则需要得到满足,于是又产生新的需要、动机、行为,以实现新的目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防治人的不安全行为。

4.系统原理及原则

(1)系统原理的含义。

系统原理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最基本原理。它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时,运用系理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活动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化目标,即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所谓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可以作为一个系统。系统可以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子系统可以分为若干个要素,即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按照系统的观点,管理系统具有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6个特征。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生产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包括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

(2)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

1)封闭原则。在任何一个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这就是封闭原则。封闭原则告诉我们,在企业安全产中,各管理机构之间、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

2)反馈原则。反馈是控制过程中对控制机构的反作用。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所以必须及时捕获、反馈各种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取行动。

3)整分合原则。高效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有效综合,这就是整分合原则。运用整分合原则,要求企业管理者在制定整体目标和进行宏观决策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在考虑资金、人员和体系时,都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

4)动态相关性原则。构成管理系统的各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这就是动态相关性原则。显然,如果管理系统的各要素都处于静止状态,就不会发生事故。例如基坑开挖产生动态过程,一是随开挖行为的延续,所揭露的岩体必然不同;二是随开挖行为的延续,岩体的应力必然重新分布,巷道的结构必然不同。也就是基坑有规格、断面之别,但它们又是相关联的,因此生产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第三节 安全心理与行为

安全心理与行为是讨论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各种与安全相关的心理现象,研究人对安全的认识、情感及其与事故之间的关系,研究生产过程中意外事故发生的心理规律并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的专门学科。安全心理与行为涉及的安全问题既有人自身方面的内容,也有技术、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人行为影响方面的内容。

4.3.1 人的行为模式

人的行为一般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从生理学描述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关系就是自然属性,而社会属性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描述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关系。

1.生理学意义的行为模式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莱维特(H,」.Leavitt)将人的生理学行为模式归纳为:外部刺激→肌体感受(五感)->大脑判断(分析处理)一行为反应→目标的完成。各环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个人千差万别的行为表现。从因果关系分析,外部刺激和行为反应之间具有如下

(1)相同的刺激会引起不同的安全行为,如同样是听到危险信号,有的积极寻找原因、特点:

(2)相同的安全行为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刺激,如有的是领导重视安全工作,有的是有安排除险情、临危不惧,有的会逃离现场。全意识,有的可能是迫于监管部门监督,有的可能是受教训于重大事故。

根据上述人的行为反应模式,可知人为失误主要表现在人感知环境信息方面的差错,信息刺激人脑、人脑处理信息并作出决策的差错,行为差错等方面。

1)感知差错。在生产中,人不断接收各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人的感觉器官传

到中枢神经,然而这一过程可能出现问题,即感知出现了差错。比如由于操作者感觉通道陷(如近视、色盲、听力障碍)导致知觉能力缺陷;环境照明,眩光等情况使人产生一种错觉2)判断、决策差错。正确的判断来自对客观事物的全面感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积构思维。除感知过程的差错外,判断过程也有可能产生差错,其主要原因有:遗忘和记忆错误联络、确认不充分,分析推理差错,决策差错。

3)行为差错。诱发行为差错的主要原因有:习惯动作与作业方法要求不符,由于反射行为而忘记了危险,操作方向和调整差错,工具或作业对象选择错误,疲劳状态下行为差错异常状态下行为差错(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由于分辨不出方向或方位发生错误行为,发生异常时作业人员直接伸手到机器中检查致使被转轮卷入,等等)。

2.社会学意义的行为模式

人是生物有机体,具有自然性。同时,人又是社会的成员,具有社会性。作为自然性的人,其行为趋向生物性;作为社会性的人,其行为趋向精神性。行为的精神含量越高,行为的心理过程就越丰富,行为受各种心理因素的支配就越明显。从人的社会属性角度分析,人的行为遵循如图4-4所示的行为模式。

需要是一切行为的来源,人有安全的需要就会有安全的动机,从而就会在生产或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安全行动。动机是为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活动的念头和想法,是推动人们进行活动的内部原动力。动机与行为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同一动机可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如同样为了搞好生产,有的人会从加强安全、提

高生产效率等方面人手;而有的人则会采取拼设备、拼原料的短期行为。

(2)同一行为可出自不同的动机。如积极抓安全工作,有可能出自不同动机:或迫于国家和政府督促,或本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教训,或意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等。只有后者才是真正可取的做法。

(3)合理的动机也可能引起不合理甚至错误的行为。

4.3,2 影响人行为的因素

影响人行为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个性心理、社会心理、生理等,这里既有客观性因素

也有主观性因素。我们往往遵从适应性原则,应用教育的方法来有效控制客观性因素;面对于主观性因素,我们需要通过管理、监督、自律、文化建设等方法来进行控制。在影响人行为的因素中,个性心理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4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个性是指个人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品质的总和。影响个性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性两个方面。个性心理特征指一个人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主要包括性格、气质、能力和情绪等。个性倾向性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意识倾向,即人对客观事物的稳定态度,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等,是个性中最活跃的因素,它

制约着所有的心理活动,表现出个性的积极性。

1.个性心理特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1)性格与安全。

性格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对客观现实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是形成一个人的个性心理的核心特征,是现实社会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不是由遗传决定的。人的性格是人在具备正常的先天素质的前提下,通过后天的社会生活实践形成的。这种后天的社会生活实践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实践等。其中社会生活实践在人的性格形成和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

具有以下性格特征者,一般容易发生事故:

1)攻击型性格。妄自尊大,骄傲自满,喜欢冒险、挑衅,与他人发生无原则的纠纷,争强好胜,不易接纳他人的意见。

2)孤僻型性格。这种人性情孤僻、固执、心胸狭窄、对人冷漠,其性格多属内向,与同事关系较差。

3)冲动型性格。性情不稳定,易冲动,情绪起伏波动很大,情绪长时间不易平静,易忽视安全工作。

4)抑郁型性格。心境抑郁、浮躁不安,心情闷闷不乐,精神不振,易导致干什么事情都引不起兴趣,因此很容易出事故。

5)马虎型性格。对待工作马虎、敷衍、粗心,常会引发各种事故。

6)轻率型性格。这种人在紧急或困难条件下表现出惊慌失措、优柔寡断或轻率决定在发生异常事件时,常不知所措或鲁葬行事,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成为现实。

7)迟钝型性格。感知、思维或运动迟钝,不爱活动、懒惰。在工作中反应迟钝、无所用心,亦常会导致事故发生。

8)胆怯型性格。懦弱、胆怯、没有主见,由于遇事爱退缩,不敢坚持原则,人云亦云,不心,亦常会导致事故发生。辨是非,不负责任,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很容易发生事故

(2)气质与安全。

气质是指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过程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

及指向性,是个性心理特征之一。一般人所说的“脾气"就是气质的通俗说法。

一个人的气质是先天的,后天的环境及教育对其改变是微小和缓慢的。因此,分析职的气质类型,合理安排和支配,对保证工作时的行为安全有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人群中具有4种典型的气质类型,即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

1)胆汁质的特征:对任何事物发生兴趣,具有很高的兴奋性,但其抑制能力差,行为上表现出不均衡性,工作表现忽冷忽热,带有明显的周期性。

2)多血质的特征:思维、言语、动作都具有很高的灵活性,情感容易产生也容易发生变化,易适应当今世界变化多端的社会环境。

3)黏液质的特征:突出的表现是安静、沉着、情绪稳定、平和,思维、言语、动作比较

迟缓。

4)抑郁质的特征:安静、不善于社交、喜怒无常、行为表现优柔寡断,一旦面临危险的情境,束手无策,感到十分恐惧。

上述4种气质类型,大多数人是介乎于各种气质类型之间的中间类型。通过准确评定一个职工的气质类型,对安排适当的工作和组织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种气质类型的人都需扬长避短,善于发挥自己的长处,并注意对自己的短处采取一些弥补措施。

(3)能力与安全。

能力是人完成某种活动所必备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人的能力有多种多样,如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再造能力和创造能力,认识能力、实践活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在安全生产中,任何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人具有一定的能力。人在能力上的差异不但影响着工作效率,而且也是能否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制约因素。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危险性大的活动,因此这类职业不但要求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具有较强的特殊能力,选择这类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考虑能力问题。作为管理者应重视员工能力的个体差异,首先要求能力与岗位职责的匹配,其次发现和挖掘员工潜能,再通过培训再次提高员工能力,使得团队合作能力上相互弥补。

(4)情绪与安全。

情绪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受客观事物影响的一种外部表现,这种表现既是体验又是反应既是冲动又是行为。情绪在某种条件下产生,并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受外部刺激而引起的兴奋状态。情绪影响人的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异性,如生活条件、心理状态、感受力、经验、性格等,即使在同一刺激作用下,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情绪反应。

从安全行为的角度考虑,处于兴奋状态时,人的思维与动作较快,处于抑制状态时,思维与动作显得迟缓;处于强化阶段时,往往有反常的举动,同时从情绪看有可能发现思维与行

动不协调、动作之间不连贯现象,这是安全行为的忌讳。对某种情绪一时难以控制的人,可临时改换工作岗位或停止其工作,不能使其将情绪可能导致的不安全行为带到生产过程中去。

2.个性倾向性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1)需要与安全。

需要是个体心理和社会生存的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形成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个体感到缺乏什么东西,有不足之感;另一个是个体期望得到什么东西,有求足之感。需要就是

这两种状态形成的一种心理现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按其强度的不同排列成5个等级层次:一是生理需要生存直接相关的需要;二是安全需要,包括对结构、秩序和可预见性及人身安全等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三是归属与爱的需要,随着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实质性满足,个人以归属与爱的需要作为其主要内驱力;四是尊严需要,既包括社会对自己能力、成就等的承认,又包括自己对自己的尊重;五是自我实现,是指人的潜力、才能和天赋的持续实现。

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并且是低层次需要。在企业生产中,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没有保证生产安全的必要条件,那么这种客观的不安全会使人产生心理上的不安全感。

(2)动机与安全。

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体的需要和欲望,达到一定目标而调节个体行为的一种力量。它主要表现在激励个体去活动的心理方面。动机以愿望、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直接引起个体的相关行为。可以这样说,动机在人的一切心理活动中有着最为重要的功能,是引起人的行为的直接原因。

个体的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行为总是来自动机的支配。

2)某种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多种动机的影响。

3)一种动机也可能影响多种行为。

根据原动力的不同,可以把动机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两种。内在动机指的是个体的行动来自个体本身的自我激发,而不是通过外力的诱发。外在动机是指推动行动的动机是由外力引起的。许多心理学家特别强调外在动机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作用。实际上,任何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背后都隐藏着外在动机的作用。

4.3.3 与行为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在安全生产中,常常存在一些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这些心理状态如果调整不

当,往往成为诱导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常见的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如下,

(1)省能心理。人类在同大自然的长期斗争和生活中养成了一种心理习惯,总是希望以最小的能量(或者说付出)获得最大效果。这个“最小”如果超出了可能范围,目标将发生偏离和变化,就会产生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它在安全生产上常是造成事故的心理因素有了这种心理,就会产生简化作业的行为。例如,1986年2月某钢铁厂在维修高炉时,发现蒸汽管道上结着一个巨大的冰块,妨碍管道的维修。工人企图用撬棍掉冰块,但未撬动,如采取其他措施则费时、费力,于是在省能心理支配下,在悬冻的冰块下面进行维修。由于振动和散热影响,冰块突然落下打在工人身上,发生人身事故。省能心理还表现为嫌麻烦怕费劲、图方便、得过且过的惰性心理。

(2)侥幸心理。人对某种事物的需要和期望总是受到群体效果的影响,在安全事故方面尤其如此。生产中虽有某种危险因素存在,但只要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卫能力,切断事故链,就不会发生事故,因此发生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多数人违章操作也没发生事故,所以就产生了侥幸心理。例如,某建筑施工工人不懂爆破知识,为了紧急拆除,抱有侥幸心理冒险进行爆破作业,结果发生事故,当场被炸死。

(3)逆反心理。某些条件下,某些个别人在好胜心、好奇心、求知欲、偏见、对抗、情绪等心理状态下,产生与常态心理相对抗的心理状态,偏偏去做不该做的事情。1985年,某厂-工人出于好奇和无知,用火柴点燃乙炔发生器浮筒上的出气口,试试能否点火,结果发生爆炸,自身死亡。

(4)凑兴心理。凑兴心理是人在社会群体中产生的一种人际关系的心理反应,多见于精力旺盛、能量有余而又缺乏经验的青年人。从凑兴中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或发泄剩余精力,常易导致不理智行为。如汽车司机争开飞车、争相超车,生产过程中开玩笑酿成事故,届属凑兴心理造成的危害。

(5)好奇心理。好奇心理是由兴趣驱使的,兴趣是人的心理特征之一。青年工人和刚进厂的新工人对机械设备、环境等有一点恐惧心理,但更多的是好奇心理,他们对安全生产的内涵认识不足,于是将好奇心付诸行动,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而言,应对青年工人和新工人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善于发现事故隐患,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6)骄傲、好胜心理。骄傲、好胜心理在工人中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经常表现为骄傲好胜的性格特征,总认为别人不如自己,满足于一知半解,有些是工作多年的老工人,自以为技术过硬而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持无所谓态度;另一种是在特定情况、特定环境下的表现,争强好胜,打赌、不认输,这种类型多是青年工人。

(7)群体心理。社会是个大群体,工人所在班组则是小群体。群体内无论大小,都有群体自己的标准,也叫规范。这个规范有正式规定的,也有不成文的。人们通过模仿、暗示、服从等心理因素互相制约。有人违反这个标准,就受到群体的压力和“制裁”。群体中往往有非正式的“领袖”,他的言行常被别人效仿,因而有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群体规范和“领袖是符合目标期望的,就产生积极的效果,反之则产生消极效果。许多情况下,违反规程的行为无人反对,或有人带头违反规程,这个群体的安全状况就不会好。应该利用群体心理,形成良好的规范,使少数人产生从众行为,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第一节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5.1.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为依托,形成企业内部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最终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服务。

1.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如图5-1所示,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3.建筑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及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的关系如图5-2所示。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逐层分解后形成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部各管理部门、各岗位直至所有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所属的项目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都应当形成书面的文字资料,有条件的应努力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范化,作为企业及项目部进行安全管

理的重要制度依据。4.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的要求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建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由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5.1.3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纵向方面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②建筑施工企业其他负责人;③ 建筑施工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包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管理人员;⑤班组长;⑥ 作业人员。

5.1.4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落实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与员工绩效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般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分类

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常见的分类方式有:

(1)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3)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内容

下面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的分类方式,阐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④安全生产检査制度;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⑥应急管理制度;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⑧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⑨ 安全奖惩制度等。

(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②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制度;③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④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⑤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⑥ 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 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②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③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制度;④ 安全操作规程;⑤劳动防护

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等。(4)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 安全标志管理;②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通常经过起草、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签发、发布、培训、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

5.2.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定义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员工在操作机器设备、调整仪器仪表和其他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操作过程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设施或者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是员工安全生产操作的行为规范。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

(1)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依据有:①现行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要求;③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④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其他不安全因素;⑤作业环境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当处于什么状态,应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②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③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④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如手柄、开关所处的位置等;⑤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正确的操作步骤;⑥ 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操作时的规范姿势;⑦ 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⑧一些特殊要求;⑨异常情况如何处理;⑩ 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撰写。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撰写格式一般采用简式。简式的内容一般由安全生产操作要求构成,针对性强,文字简洁明了。可以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图表化、流程軒化。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完成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对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生产作业中的检查、对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情况的考核奖惩到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修订改进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和管理,除进行日常的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以外,在作业现场应张贴图文形式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每天的班前安全会上,班组长应反复强调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崠邲从给帝程的严重后果。

第三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3.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新上岗、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每个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是指公司、项目、班组三级。

(1)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项目部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考核奖恶,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事故案例等。

(2)项目级。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包括:在建工程基本情况,项目部基本情况,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操作技术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典型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必须接受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包括:本人从事的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本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控措施,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要求,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等。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生产教育

在特定情况下,要对员工进行适时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包括① 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期、台风期施工;②节假日前后;③加班或突击赶任务;④工作对象改变;⑤ 工种变换;⑥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⑦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4.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人文关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5.3.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川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仍由本单位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方式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必须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要求在每个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学习。

(2)由建筑施工企业自己组织培训考核的,所采取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脱产进行的系统性安全教育;②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教育;③实际操作和事故体验;④开展各种安全活动;⑤宣传教育。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周期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覆盖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周期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③建筑施工企业可规定本单位定期培训考试制度,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考试,实现常态化的管理;④每天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例如班前、班后安全会。

(2)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①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②专题安全生产教育。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3.3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1璠屑鮦储瘕葦瘥鑣趄荒闡嚷钴ú纪核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3.考核主体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证书有效期和继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5.3.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目前考核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电气焊、切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叉车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装载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翻斗车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内推土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挖掘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压路机司机、建筑施现场场内平地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司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门)式起重机司机、架桥机司机、隧道运土轨道电瓶车司机、盾构机司机等。

1.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二级乙等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2.考核发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的方式。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3.证书有效期和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

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5.4.1 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

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仅为安全生产管理,不承担其他任务,其考核指标也只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绩效挂钩,而不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指标为考核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

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3.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5.4.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0.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1)、(2)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节 安全生产费用及保险

5.5.1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指的是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概算,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的一项,按照施工合

同的约定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所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5.2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提取标准及计算方法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的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① 矿山工程为 3.5%;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0%;③ 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 2.5%;④ 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 2%;⑤ 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竟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定的提取标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应按照规定的计算规则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5.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确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

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①安全文明施工总费用;②该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③ 使用要求;④ 调整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

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则建设单位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

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施工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该措施费。3.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5.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求和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

2.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未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5,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保险

1.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伤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内容详见本书第3章3.2.3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应遵守以下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4)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竟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用,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6)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讖邰寅粨多暹釕菸埃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

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害保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计算有三种方式;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②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③ 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3.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2)投保。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属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广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3)费率。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事故记录和等级、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因素综合确定。

(4)保险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六节 职业病危害防治

5.6.1 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

1.职业病危害的概念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的分类

(1)按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可将其分为3类: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②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③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2)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规定,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①粉尘;② 化学因素;③ 物理因素;④ 放射性因素;⑤ 生物因素;⑥其他因素。3.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5.6.2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1.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1)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复杂,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危害也相当突出。

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

建筑工程类型、施工地点以及作业方式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设施。

2.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项目经理部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施工过程中主要识别以下职业病危害:

(1)粉尘。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产生粉尘的作业主要有:①矽尘:挖土机、推土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②水泥尘: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③ 电焊尘:电焊作业;④ 石棉尘: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⑤其他粉尘:木材加工产生木尘;钢筋、铝合金切割产生金属尘;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产生三硝基甲苯粉尘:;装饰作业使用腻子粉产生混合粉尘;使用石棉代用品产生人造玻璃纤维岩棉、渣棉粉尘。

(2)噪声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有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产生噪声的作业主要有:① 机械性噪声:凿岩机、钻孔机、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自卸车、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作业,混凝土破碎机、碎石机、压路机、铺路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等作业,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射钉枪类工具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以及建筑物拆除作业等;②空气动力性噪声: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3)高温。

建筑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建筑施工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4)振动。

部分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产生振动的作业有:①局部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混凝土振动棒、凿岩机、射钉枪类、电钻、电锯等手动工具作业;②全身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道路整面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5)密闭空间。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包括:①排水管、排水沟、螺旋桩、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烟道、隧道、涵洞、地坑、箱体、密闭地下室等,以及其他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② 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备的安装作业;③建筑材料装卸的船舱、槽车作业(6)化学毒物。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可产生多种化学毒物,主要有:①爆破作业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② 油漆、防腐作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酯类、汽油等有机物蒸气以及铅、汞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产生沥青烟;③涂料作业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铅汞等金属毒物;④ 建筑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聚氨酯、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等化学品;⑤路面敷设沥青作业产生沥青烟等;⑥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铬、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等;⑦地下储罐等地下工作场所作业产生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和缺氧状态。

(7)其他因素。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还存在紫外线作业、电离辐射作业、高气压作业、低气压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和生物因素影响等,主要有:①紫外线作业主要有:电焊作业、高原作业等②电离辐射作业主要有:挖掘工程,地下建筑以及在放射性元素本底高的区域作业,可能存在氡及其子体等电离辐射,X射线、y射线探伤时存在X射线、y射线电离辐射;③高气压作业主要有:潜水作业、沉箱作业、隧道作业等;④低气压作业主要有:高原地区作业;⑤低温作业主要有:北方冬季作业;⑥高处作业主要有:起重机、升降机作业等,脚手架和梯子作业等;⑦ 可能接触生物因素的作业主要有:旧建筑物和污染建筑物的拆除、疫区作业等,可能存在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虫媒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

5.6.3 建筑施工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

1.建筑施工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

职业病危害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度强度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低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病危害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1)工程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降低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

(2)个体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选用合适的防尘、防毒或者防噪声等的个体防护装备。

(3)组织管理等措施。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2.建筑施工中的职业危害个体防护装备

针对建筑施工中常见的职业危害,劳动者应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加以保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原则

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軔聚飕风险。

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七节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指被企业组织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通过综合的组织管理等手段,使企业的安全文化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5.7.1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总体要求

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内部的和外部的文化特征,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通过全员参与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进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模式如图5-3所示。

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本要素

(1)安全承诺。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应切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反映共同的安全志向;明确安全问题在组织内部具有最高优先权;声明所有与企业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

(2)行为规范与程序。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安全承诺的具体体现和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要求。企业应确保拥有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绩效的管理系统,建立清晰界定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有效控制全体员工的行为。程序是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以实现对与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3)安全行为激励。企业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

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企业宜建立员工安全绩效评估系统,应建立将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企业宜在组织内部树立安全榜样或典范,发挥安全行为和安全态度的示范作用。

(4)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企业应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综合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企业应优化安全信息的传播内容,将组织内部有关安全的经验、实践和概念作为传播内容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就安全事项建立良好的沟通程序,确保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各级管理者与员工、员工相互之间的沟通。

(5)自主学习与改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企业应建立正式的岗位适合任职资格评估和培训系统,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企业应将与安全相关的任何事件,尤其是人员失误或组织错误事件,当作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宝贵机会与信息资源,从而改进行为规范和程序,获得新的知识和能力。应鼓励员工对安全问题予以关注,进行团队协作,利用既有知识和能力,辨识和分析可供改进的机会,对改进措施提出建议,并在可控条件下授权员工自主改进。经验教训、改进机会和改进过程的信息宜编写到企业内部培训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中,使员工广泛知晓。

(6)安全事务参与。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作出贡献的重要责任。员工对安全事务的参与是落实这种责任的最佳途径。所有承包商对企业的安全绩效改进均可作出贡献。企业应建立让承包商参与安全事务和改进过程的机制。

(7)审核与评估。企业应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及审核时,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文化评估方法,关注安全绩效下滑的前兆,给予及时的控制和改进。

5.7.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有利于企业各层级,从决策层到操作层、从各级管理者到从业人员形成统一的安全理念;有利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投人和有效使用;有利于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各个生产环节中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并提供保障;有利于对从业人员的个体保护;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有利于完善企业的安全形象,进而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和途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人手:安全精神文化建设、安全物质文

化建设、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安全制度文化建设。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精神文化建设。

安全精神文化建设是要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安全理念,它代表了企业和员工的核心安全价值观,为判断管理者的决策、操作者行为是否正确提供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正确的安全理念能够鼓舞员工斗志、增强企业凝聚力。其次要加强企业职业道德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从业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企业中一旦形成良好的安全道德氛围,就能发挥强大的舆论力量,引导员工自我学习、自我反省,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水平。最后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前提,是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企业必须持续地强化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形成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物质文化建设。

安全物质文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技术和管理的手段,实现生产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机具、环境、劳动防护用具等的本质安全,以降低施工现场随处可见的风险。要从源头上把好这些物质因素的安全关,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文化建设。

人的安全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人的行为是复杂的和动态变化的,既由态度、意识、知识等认知水平决定,又被情感、思维支配,还受到道德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影响。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化、安全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意识的作用,最终都要依靠员工的安全行为来实现。所以,员工的安全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最重要的一环。因此,企业要重视安全行为文化建设,用安全理念来引导、用标准规范来强化、用规章制度来约束,让“确保安全”成为员工在生产中的行为习惯。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制度文化建设。

企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最终都要形成完整规范的制度固定下来,既作为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行为依据,又作为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的标准。在生产活动中,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将持续发展完善。

第八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5.8.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

1.一般要求

(1)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2)建立和保持。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 PDCA 动态循环模式,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3)自评和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2.核心要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核心要素有8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图5-4所示。

5.8.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共分五个部分:安全管理行为标准化、房建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特殊自然条件应对措施、智慧工地推广。

第六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一节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6.1.1 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是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企业要做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第一道,就是“管风险”,利用风险评估技术,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地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通过行政和技术管理手段落实管控方案,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第二道,就是“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概念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企业对安全风险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管理,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或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生产经营系统)、施工(或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

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要求

(1)明确责任、建立制度。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工作。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2)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1)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2)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施工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重点风险辨识:①施工工艺;②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③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④有限(受限)空间以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⑤ 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⑥其他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4.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5.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1)企业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要通过隔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

(2)实施分级管控。

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企业要高度关注施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明确发包或者出租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企业将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6.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2)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7.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8.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

6.1.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目标与职责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目标

各类风险事件发生前,应尽可能选择较经济、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或避免风险事件

的发生,将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降至可能的最低程度;各类风险事件发生后,应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急预案和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周边环境影响等,排除风险隐患。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为工程技术风险控制的首要责任方,应当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和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技术风险的控制。其工作职责如下: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在立项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对后续工程建设乃至运营阶段造成的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将可能存在的风险体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对该阶段的风险情况进行收集和保存,并将该情况告知后续工程建设的相关参建单位或相关风险承担及管理方,以供其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

2)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了解项目的整体建设风险,该风险的研究由初步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提出。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提出的风险和已经给出的相关设计处理建议给予重视,合理采纳设计方案中的建议或意见,并对选择的设计方案予以确认。

3)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等。所选单位的资质要求和人员要求应当满足工程规模、难度等的需要,以保证工程建设风险的控制效果。

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或复工前组织识别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工程节点,并在相应节点开工前组织开工或复工条件的审查,条件审查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以保证工程开工准备工作的有效充分。

5)建设单位应在现场建立起相应的技术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参建各方的风险应急主要责任人,组织编制相应的技术风险管理预案,并监督应急物资的准备情况。

6)当现场发生风险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事故的抢险或事后的处理工作,做好施工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使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案),并按照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风险的实施与跟踪,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3)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中综合考虑建设前期风险评估结果,确保建筑设计方案和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提出相应设计的技术处理方案,根据合同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就相关风险处置技术方案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4)勘察单位职责。

勘察单位应在项目勘察阶段做好项目前期的风险识别工作,包括所属项目的地质构造风险、地下水控制风险、地下管线风险、周边环境风险等,为项目建设设计提供依据或进行相关提示,也为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提供相关的信息。在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必要的补勘工作。做好勘察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问题。

(5)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的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1.3 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

1.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的基本概念

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应包括建设工程前期总体安全风险分析和建设期全过程的动态安全风险分析。

各阶段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应前后衔接,后阶段安全风险识别应在前阶段安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

2.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内容

(1)安全风险识别应根据工程建设期的主要安全风险事件和安全风险因素,建立适合的安全风险清单。

(2)安全风险因素的分解应考虑自然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程自身特点、周边环境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1)自然环境因素:台风、暴雨、冬期、雨期、汛期、夏季高温等。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因素:触变性软土、流沙层、浅层滞水、(微)承压水、地下障碍物、沼气层、断层、破碎带等。

3)周边环境因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轨道交通、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周边河流及防

汛墙等。

4)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因素。

5)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方面的因素。

6)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的因素。

7)施工管理因素。

(3)安全风险识别前应广泛收集工程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2)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

4)现场勘查资料。

3.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流程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可从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开始,运用安全风险识别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事件及其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建立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因素清单。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流程见图6-1,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建设工程项目每个阶段的关键节点都应结合具体的设计工况、施工条件,周围环境、施工队伍、施工机械性能等实际状况对安全凤险因素进行再识别,动态分析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安全风险因素。

(2)安全风险再识别的依据主要是上一阶段的安全风险识别及安全风险处理的结果,包括已有安全风险清单、已有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对已处理安全风险的跟踪。安全风险再识别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新增安全风险因素的识别过程,也是安全风险识别的循环过程。

4.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方法

(1)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可采用专家调查法、故障树分析法、项目工作分解结构一风险分解结构分析法等,可根据工程对象采用某一种方法或组合几种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识别。

(2)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评估要求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类型选取。安全风险分析可采用以下三类方法:

1)定性分析方法,如专家调查法。

2)定量分析方法,如故障树分析法。

3)综合分析方法,即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6.1.4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在建设前期和施工准备阶段,应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情况,进行建设工程技术安全风险评估。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动态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应明确相关责任人,收集基本资料,依据安全风险等级标准和接受准则制定工作计划和评估策略,提出安全风险评价方法,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内容

(1)安全风险评估应建立合理、通用、简洁和可操作的安全风险评价模型,并按下列基本内容进行:

1)对初始安全风险进行估计,分别确定每个安全风险因素或安全风险事件对目标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当安全风险概率难以取得时,可采用安全风险频率代替。

2)分析每个安全风险因素或安全风险事件对目标安全风险的影响程度。3)估计安全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的估值,并计算安全风险值,进而评价单个安全风险件和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初始安全风险等级。

4)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处理方案或措施。

5)通过跟踪和监测的新数据,对工程安全风险进行重新分析,并对安全风险进行再

评价。(2)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各安全风险事件的预控措施。

2.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流程

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应从安全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估计开始,然后进行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价,再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安全风险预控措施的实施,降低工程安全风险。在工程不同阶段,需进行动态评估和预控。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流程见图6-2,并符合以下要求:

(1)通过对安全风险估计和评价得到的安全风险水平对比安全风险标准,确立单个安全风险事件和项目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选择安全风险预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处理策略实施计划。

(2)安全风险预控措施实施后即进入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流程,经安全风险跟踪和监测来判断安全风险策略实施效果,并监测实施后是否还有安全风险残余,以及随之产生的新的安全风险因素。

(3)分解安全风险残余和新的安全风险因素的安全风险水平大小,确定是否采取新的安全风险预控措施,进行安全风险再评估。

3.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方法

(I)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可采用风险矩阵法、层次分析法、故树分析法、期综合评法、蒙特卡罗法、敏感性分析法、贝叶斯网络法、神经网络分析法等。(2)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前,应收集相关工程数据或工程案例,并根实际况对安全

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

(3)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得到确认,确认方式可以采用专家评审方式,也可报请上级单位审核确认。

(4)安全风险评估等级确定后,应针对性地采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预控措施,具体措施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

4.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格式

建设工程技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见《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附录A的

规定。

6.1.5 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安全风险处理策略,编制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实施计划并实施。

1.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内容

(1)安全风险跟踪应对安全风险的变化情况进行追踪和观察,及时对安全风险事件的状态做出判断。

(2)安全风险跟踪的内容包括:安全风险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已识别安全风险事件特征值的观测、对安全风险发展状况的纪录等,可采用如下记录表式:

1)动态安全风险跟踪表应符合《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附录B的规定。

2)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月报表应符合《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附录C的规定。

(3)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是动态的过程,应根据工程环境的变化、工程的进展状况及时对施工质量安全风险进行修正、登记及监测检查,定期反馈,随时与相关单位沟通。

(4)安全风险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定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提出监测标准。

2)跟踪安全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采用有效的方法及工具监测和应对安全风险。

3)报告安全风险状态,发出安全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安全风险处理建议。

(5)根据安全风险跟踪和监测结果,应对安全风险等级高的事件进行处理,安全风险处

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安全风险接受准则,提出安全风险处理措施。

2)安全风险处理基本措施包括安全风险接受、安全风险减轻、安全风险转移、安全风险

3)根据安全风险处理结果,提出安全风险对策表,安全风险对策表的内容应包括初始安全风险、施工应对措施、残留安全风险等。

规避。

4)对安全风险处理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当安全风险在接受范围内,安全风险管理按预定计划执行直至工程结束;当安全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对安全风险进行再处理,并重新制定安全风险管理计划。

2.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流程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流程首先应编制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安全风险监测实施过程中可采用远程监控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控,根据监测结果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案。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的流程见图6-3。

3.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方法

(1)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方法可采用人工现场巡视、安全风险跟踪现场记录、远程监控技术,或采用多种方法的综合跟踪监测方法。

(2)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宜用定量化的指标进行监控,并应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全面掌握工程建设安全风险。

6.1.6 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

参建各方应明确各安全风险事件相应的安全风险预警指标,根据预警等级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1.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内容

(1)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风险事件,应划分预警等级。根据突发安

全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控性等情况,分为4级,具体规定如下:

1)一级(重大)安全风险预警,即红色风险预警,为最高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是灾难性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

2)二级(较大)安全风险预警,即橙色风险预警,为较高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很严重,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工程造成破坏或有人员伤亡。

3)三级(一般)安全风险预警,即黄色风险预警,为一般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一般,对工程可能造成破坏的范围较小或有较少人员伤亡。

4)四级(低)安全风险预警,即蓝色风险预警,为最低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忽略,对工程本身以及人员、设备等不会造成较大损失。

(2)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管理的需要,宜建立安全风险监控和预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安全风险状态。

(3)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交底,保持响应

能力。

(4)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施,并明确安全通道、应急电话、医疗器械、药品、消防设备设施等。

(5)针对各级安全风险事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演练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预案的演练,其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2.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流程

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流程首先应建立安全风险预警预报体系,当预警等级三级及以上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安全风险处置。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流程见图6-4。

3.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法安全风险预警可采用远程监控平台与数据实时处理的信息平台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节 事故有隐患排查治理

6.2.1 事故隐患基本知识

1.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级

按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的不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2.2 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施工单位将施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2.3 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是指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

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可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经科学整合以下列方式进行:

(1)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2)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銜數认脎約傺梵鈁覗倡面检查。

(3)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施工工艺、设备、电气、消防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

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6)类比事故隐患排查。类比事故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后的

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事故隐患排查频次的确定。

各行业、各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频次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下列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员工班前即开工前事故隐患排查。

2)员工当班时事故隐患排查。

3)施工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天开展日常性事故隐患排查。

4)项目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5)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6)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和专业事故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7)当获知同类企业同类工程项目发生伤亡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2)特殊情形下的事故隐患排查。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施工工艺、机械等发生重大改变,应进行风险评估的。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事故隐患治理6.2.4

事故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企业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施(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明确适合本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以下标准

判定:

(1)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①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②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③基坑底部出现管涌;④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

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5)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6)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

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7)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9)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1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

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2)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 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评估制度、报告制度、整改资金保证制度、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公告公示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是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基础平台,围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需求进行建设,以起到联通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在网上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汇报。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量化的考核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各从业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施工企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评价

7.1.1 施工企业危险源辨识

1.危险源、危险源辨识的含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规定,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来源。《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规定,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和有害因素。

危险源辨识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位置、引发条件和机理的过程。危险源辨识的目的是找出所有作业、活动和场所中存在的危害根源。

2.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的分类方法多种多样,为便于进行危险分析与辨识,人们经常通过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事故类别以及按职业健康的方法进行分类。

(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规定,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2)按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6441),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事故类别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其中,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害(包括起重伤害)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称为“五大伤害”。历年统计资料显示,高处落事故均占当年事故总数的50%以上,堪称“五大伤害”之首。

根据事故类型找出产生事故的危险因素,这种危险源的辨识方法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实际应用也比较普遍,但尚待在应用中进一

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3)按职业健康进行分类。

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6类。

3.危险源辨识的方法

选用哪种辨识方法,要根据施工项目的性质、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等确定。常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有直观经验分析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1)直观经验分析法。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安全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

直观经验分析法是辨识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辨识人员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常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来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2)系统安全分析法。

系统安全分析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进行危害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法有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

4.危险源辨识的内容

应组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辨识,形成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等内容的基本信息。存在风险点的场所不仅仅是施工场所,也包括施工场所及周围地段,如周围已有建筑、城市运营生命线设施(如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的使用安全。

(1)施工场所危险源主要与施工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对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来看,一个施工项目过程包含若干个危险源。施工企业尤其应当关注意外危害发生后,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物质损失的施工场所危险源。

1)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安装与运行,人工挖孔桩(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

2)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护设施、人员未配系防护绳(带)等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桩(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6)人工挖孔桩(井)、隧道凿进、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

7)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2)施工场所及周围地段危险源主要与工程项目所在社区地址、工程类型、工序、施工装置及物质有关,一旦发生意外危害,影响较大,甚至会波及城市社会稳定。

1)邻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区的深基坑、隧道、地铁、竖井、大型管沟工程施工,因为支护项撑等设施失稳而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往往引起地面、周边建筑和城市运营重要设施的坍塌、坍陷、爆炸与火灾等意外。

2)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井)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3)邻街施工高层建筑或高度大于2m的临空(街)作业面,因无安全防护设施或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外脚手架、滑模失稳等坠落物体(件)打击人员等意外。

4)工程拆除、人工挖孔桩(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作业,因设计方案、误操作、防护不足等造成发生施工场所及周围已有建筑及设施损坏、人员伤亡等意外。

应采用适用的辨识方法,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辨识应覆盖风险点内全部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并充分考虑不同状态和不同环境带来的影响。

7.1.2 施工企业安全评价

依据《安全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前者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后者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两个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评价。下面简要介绍两个标准的评价内容和等级。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

(1)评价内容。

该标准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全管理5项内容进行考核,并按标准规定的内容具体实施考核评价。

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惠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6个评定项目。2)安全技术管理评价。

安全技术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法规、标准和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5个评定项目。

3)设备和设施管理评价。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4个评定项目。

4)企业市场行为评价。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市场行为的考核,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4个评定项目。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所属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工艺选用、β绩続哋个夤缃醒嗍漭鼠抒此个评定项目。

(2)评价等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

(1)评价内容及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12项安全生产条件。详见本书第3章3.3.2部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均应涵盖以上12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应按该规范逐款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侧重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对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其评价内容应与施工现场有关联且具有针对性。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关联,体现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2)评价等级。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I、Ⅱ、Ⅲ、IV、V五个等级。

第二节 专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

7.2.1 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

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1)专家的选取。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应当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5.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

行审核和审查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7.2.2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该对安全技术交底做出明确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1.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制度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的种类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时间、安全技术交底责任人、安全技术交底接收人、安全技术交底签字手续办理等内

容做出具体规定。

(2)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分级、分层次进行:

1)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会同方案编制人员就方案的实施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提出方案中涉及的设施安装、验收的方法和标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与方案实施的验收和检查。

3)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施工管理人员及各工种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5)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程序要求。

(4)危险等级为I级、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对变更后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项目部在实施前应当由项目技

术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对变换工种(岗位)或休息半年后再次上岗的人员,施工项目部的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和现场演示交底。

(7)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由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2.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工程概况,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要求。

2)主要施工方法,关键性的施工技术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特殊工程部位的技术处理细节及其注意事项。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施工技术要求与实施方案及注意事项。

5)施工组织设计的网络计划、进度要求、施工部署、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与组织

6)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互相协作配合关系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7)施工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

(2)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的

内容。

1)工程情况和项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设计图纸的具体要求、做法及其施工难度。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及其实施步骤与方法。

4)施工中具体的做法,采用的工艺标准和企业工法及关键部位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5)施工进度要求、工序衔接、施工部署与施工班组任务确定。

6)施工中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型号、数量及其进场时间,作业程序安排等有关问题。

7)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有关操作规程、技术规定及其注意事项。

8)施工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具体措施及其注意事项。

(3)各作业班组长向各工种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具体详尽地说明每一个作业班组负责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和采用的施工工艺标准、企业工法。

2)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3)现场安全检查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注意事项。

4)介绍以往同类工程的安全事故教训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

各作业班组长除了在进入项目时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外,每天作业前要召开安全早会,应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就作业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提示、交底和要求,并将参加交底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组活动中。

(4)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分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进场进行安全总交底。

安全总交底应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共同参加,双方签字认可。安全总交底中必须有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特点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不同季节,根据项目施工不同阶段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季节性交底,包括冬期、雨期施工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住宿、食堂的安全规定等。

第三节 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7.3.1 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中,为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可接受安全范围内,以预防、减少和消除危害所配置的设施和采取的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涉及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井道防护、安全通道及防护棚、外脚手架、避雷和外电防护、悬挑式操作平台等。

1.临边防护

(1)施工现场内的作业区、作业平台、人行通道、施工通道、运输接料平台等施工活动场所,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临边作业时,如需在防护设施外从事施工作业或防护设施无法完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施工作业人员应配备和使用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要时危险部位还应有专人指挥和值守。

(3)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应设置安全门。

2.洞口防护

(1)因工程本身存在或因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而危及人身安全的洞口,应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不得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2)楼板与墙洞口,挖孔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天窗、地板门等处,应按洞口防护要求设置稳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平网或其他防止人员和物体坠落的防护设施。

(3)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坑、沟、槽,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除应设防护设施及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灯光警示。

(4)采用安全平网防护时,不得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安全平网。

(5)预制构件的洞口,包括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参照上述原则防护

(6)垃圾井道、烟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垂直洞口,应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防护栏杆。

(7)洞口处防护栏杆的用材、连接、固定与临边防护栏杆要求相同。

(8)因施工需要临时移动或拆除施工现场临边、洞口或井道防护设施的,应经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设专人监护,设置警示标志,监护人员撤离前应将原防护设施复位。3.井道防护

(1)电梯井、管井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和落物伤人的防护设施,并加设明显警示标志。(2)电梯井洞口、宽度超过400mm的管井洞口等竖向落地洞口,应设置防护门,井道内应每隔两层且不超过10m搭设一道硬质隔断,每两层水平硬质隔断之间应增设一道安全平网。禁止将井道水平防护用作施工平台或堆料。

(3)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井道防护,需经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工程作业人员应扣挂安全带,工作过程应有人值守并设置标志,人员离开时应恢复至原样。

(4)井口防护采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门。门高不小于1.8m,下部设高度不小于180 mm 的踢脚板,紧贴楼地面安装,门两侧边超出电梯井口边不小于 100 mm,上端固定门栅间距不大于150mm,材料应满足强度需要。

4.安全通道及防护棚(1)当临街通道、场内通道、出入建筑物通道、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作业通道处于坠落半径内或处于起重机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时,应设置防护棚和防护通道,以避免

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2)安全通道顶部不得堆放材料或用作其他用途,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并清理

杂物。

(3)安全通道及防护棚搭设完毕后应进行检查验收。

(4)安全通道及防护棚不得与脚手架及其他支撑架体连接。

(5)当采用单排立柱式防护棚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监审批后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

5.外脚手架

外脚手架的搭设及防护应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的要求。各类型脚手架应符合各自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6.避雷和外电防护

施工现场内的避雷和外电防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相

关规定。

7.悬挑式操作平台

(1)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向建筑楼层转运材料,不能直接吊运至建筑结构楼层内时,应采用定型制作的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式操作平台上吊运材料时应缓慢起钩和落钩。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要求。作业人员在平台上吊运物件时应拴挂安全带,吊运物件时司索指挥应到场。

(2)施工单位在工程二层主体结构完成前应拟定工程项目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中应明确各单体工程拟搭设悬挑式操作平台部位、数量,并进行编号,对集中建设的项目,应明确总体数量,汇总成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悬挑式操作平台动态管理台账,注明未搭设、正在使用或已拆除状态,存档备查。

(3)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确定的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总体方案实施。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总监审批后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

(4)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前,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者应对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好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应是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业架子工。

(5)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搭设。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监理人员应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发现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6)悬挑式操作平台搭设完毕,应经施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悬挑结构预埋件的验收应作为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悬挑式操作平台验收表和预埋件验收单要作为安全资料和监理资料归档。悬挑式操作平台验收合格

7.3.2 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使用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并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1)安全色规定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信息。

(2)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分为黑、白两种颜色。如安全色需要使用对比色时,红色的对比色为白色,黄色的对比色为黑色,蓝色的对比色为白色,绿色的对比色为白色。

(3)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

(4)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色、蓝色、绿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5)红色和白色、黄色和黑色间隔条纹,是两种较醒目的标示。

红色与白色交替表示禁止越过,如道路及禁止跨越的临边防护栏杆等。黄色与黑色交替表示警告危险,如防护栏杆、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大类型。另外还有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的标志,如文字辅助志、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我国规定的禁止标志共有40个,如禁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放置易燃物、禁止堆放等。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我国规定的警告标志共有 39个,如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腐蚀、当心中毒等。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我国规定的指令标志共有16个,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防毒面具等。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我国规定的提示标志共有8个,如紧急出口、避险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动火区、击碎板面、急救点、紧急电话、紧急医疗站。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

(5)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是用文字对标志加以说明,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有横写和竖写两种

形式。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

竖写时,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

(6)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应配合“当心激光”警告标志使用。说明标志包括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和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

3.安全标志牌设置的高度

安全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安全标志牌的材质要求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5.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人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安全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小于 75°。

(4)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安全标志牌的周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标志牌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6.安全标志牌的检查与维修

(1)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存在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2)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四节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7.4.1 危险作业的含义与种类

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都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都属于危险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手册》中规定土方开挖作业、管沟作业也属于危险作业。

7.4.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有关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1)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2)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2.项目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1)项目应对照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以及现场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进行识别,编制危险作业控制计划。

(2)项目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坏管理。

(3)危险作业应由责任工程师提出审批申请,生产经理和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安全部应对危险作业活动进行监控。

(4)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5)项目进行危险作业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危险作业相关规定进行实施、验收及监督工作。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查

7.5.1 安全生产检查概述

安全生产检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是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主要有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

查等。

7.5.2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常用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法有一般检查方法、安全检查表法和仪器检查法。

1.一般检查法

一般检查方法通常使用看、听、嗅、问、查、验、析等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1)看: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

(2)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映、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响声或承重物发出的声音等。

(3)嗅:对挥发物、腐蚀物,有毒气体进行辨别。

(4)问:对影响安全的问题,详细询问,寻根究底。

(5)查:查明问题,查对数据,查清原因,追查责任。

(6)验:进行必要的试验或检验。

(7)析:分析安全事故的隐患、原因。

2.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法是事先对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再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

安全检查表法通常包括检查项目和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

3.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有通过仪器检查法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从而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因此,必要时需实施仪器检查。由于被检查的对象不同,检查所用的仪器和手段也不同。

4.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相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和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

信息。

(3)通过分析做出判断:掌握情况(获得信息)之后,就要进行分析、判断和检验,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4)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做出判断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采取措施的决定,!

下达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包括要求进行信息的反馈。

(5)整改落实:通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7.5.3 安全生蒇晏检查的内容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与监督。

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生产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2)各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大型机械设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设备设施以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大型吊装、拆除、爆破、高大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并应对大型起重机安装、拆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3)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4)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

5)各企业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保存带班记录。

6)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应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

(2)整改与跟踪。

1)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委托下级企业进行复查,跟紧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2)各企业应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政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3)受检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管理原因,制定提升计划或改进措施。

4)对被安全生产投诉的生产场所,当事企业应迅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反馈。

5)对存在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复性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进行问责和处罚。2.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

(1)周安全生产检查。周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经理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分包单位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范围覆盖施工、办公及生活区。应留存书面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局部停工整改令。

(2)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施工作业班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本班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应填写安全员工作日志。

(3)其他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各类安全生产

7.5.3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与监督。

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生产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2)各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大型机械设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设备设施以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大型吊装、拆除,爆破、高大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并应对大型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3)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4)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

5)各企业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保存带班记录。

6)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应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

(2)整改与跟踪。

1)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委托下级企业进行复查,跟紧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2)各企业应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政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3)受检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管理原因,制定提升计划或改进措施。

4)对被安全生产投诉的生产场所,当事企业应迅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反馈。

5)对存在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复性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进行问责和处罚

2.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

(1)周安全生产检查。周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经理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分包单位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范围覆盖施工、办公及生活区。应留存书面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局部停工整改令。

(2)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施工作业班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本班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应填写安全员工作日志。

(3)其他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及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1)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项实施办法,完善有效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长效机制。

2)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和人员应按“五定”原则(定责任人、定时限、定资金、定措施、定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暂时不能整政的事故隐患或问题,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3)安全部门派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签字确认,或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信息系统计划,落实整改。移动端进行确认。

4)被上级单位挂牌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督办单位安全部门。

(5)针对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复事故隐患,项目应对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教育并处罚(6)项目组织周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后,应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信息系统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带队领导签发,并分派到具体责任人,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六节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7.6.1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1)《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程。

(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4)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施工工地防火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1)工地应当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2)工地应当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组织专业培训和定期

演习。

(3)工地应当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4)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5)各种气瓶应当单独存放,库房应当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6)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有消防设备和义务消防人员随时施救。

(7)当发生火险而工地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时,应当迅速准确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障碍,查清消火栓位置,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7.6.2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技术

1.防火间距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

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临时用房防火

(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级:易燃性建筑材料)。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2)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3)当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 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m’,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100 m?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50 m'时,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2 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

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 m°。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解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 m'。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

3.在建工程防火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2)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进行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者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3)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临时消防设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2)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5.灭火器配备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3)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4)灭火器的配备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

2)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 25m'应配置一个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 30 m。

6. 用火、用气管理

(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然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制、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之前进行;确需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名监护人。

7)5级(含5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实

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气瓶使用中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气瓶;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燃气储罐应设置墾椠县亖韌蚣电掠装置。

第七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规定: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7.1 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规定

(1)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2)进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3)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4)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6)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7)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防护用品。

(8)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

(9)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用品。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冬季施工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11)雨季施工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12)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

7.7.2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电工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电焊工、气割工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油漆工

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

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6.普通工

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拾、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7.混凝土工

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手套。

8.瓦工、砌筑工

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9.抹灰工

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10.磨石工

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11.石工

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12.木工

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13.钢筋工

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

宜配备防护眼镜。

14.防水工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

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15.玻璃工

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16.司炉工

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17.钳工、铆工、通风工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别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拾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鞋和手套。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18.筑炉工

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20.其他人员(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

(3)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4)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

7.7.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

(1)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3)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

7.7.4 常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安全帽

(1)戴安全帽前,应先将帽后调节系统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尺寸位置,再系牢帽下颏带。

(2)安全帽应正确佩戴,不得歪戴、反戴,否则将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3)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有小孔通风。使用过程中

严禁为了透气而再行开孔,从而使帽体的强度降低。

(4)严禁使用只有下颏带与帽壳连接而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5)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板凳使用。

2.安全带

(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如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性

是否良好、是否与安全绳相匹配等。

(2)安全带高挂低用较为安全,不宜低挂高用。

(3)高处作业时若安全带无固定拴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棱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安全带应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防止摆动或碰撞,安全绳不可打结使用。

(5)安全绳保护套应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6)安全带严禁接长使用,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第八节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各种资料。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效措施。

7.8.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主要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1.安全管理基本资料

(1)工程概况、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分包单位登记表和资质审查表、总分包安全协议。

(2)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目标管理

(3)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2.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金保障、现场带班、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技术交底等)。

(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用品(具)管理

(1)安全防护用品(具)使用计划。

(2)进场验收登记表,验收单,生产许可证、合格证,送检报告,发放记录,领用记录等。

4.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记录

(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作业人员花名册、培训记录汇总表、培训情况登记表、日常教育记录等。

(2)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台账。

(3)项目部安全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安全讲评记录。

5.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

(1)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审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方案报审表、总分

包单位审批表、专家论证签到表、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审批表、专项施工方案)。(2)安全技术交底(编写要求、开工前交底表、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表、交底记录汇总表、班组交底表、交底记录汇总表)。

6.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1)相关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及汇总表,项目部隐患整改记录,隐患排查记录表和汇总表,项目部安全检查记录表和汇总表,安全动态管理(日)检查表及隐患整改通知单。

(2)违章处理登记表和安全奖罚记录汇总表。

7.安全验收

(1)安全验收记录汇总表。

(2)临建设施(围挡、装配式活动板房)安全检查表、验收表。

(3)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模板、脚手架等)验收表。

(4)防护设施(临边、洞口、防护棚、攀登设施)验收表。

8.建筑施工机械与临时用电(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设备登记汇总表;安装拆卸告知单,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报审及审批表;安装、使用验收检査资料,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基础验收、安装前检查、安装自检、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运转及交接班记录、故障修理及验收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管理。

(3)建筑施工厂(场)内机动车辆及桩工机械管理。

(4)建筑施工中、小型施工机具管理。

(5)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9.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

(1)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组织管理(管理组织网络图、创建目标、实施方案、责任制、资金保障计划)。

(2)环境保护方案(扬尘、噪声、光污染、水污染、建筑垃圾控制,土壤、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节材、节水、节能、节地措施)。

(3)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方案编制、报审,场容、场貌验收,现场卫生责任表、检查表、评分表等)。

(4)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制度、重点部位登记表、消防人员登记表、消防设施检查验收表等)。

(5)平安创建(治安管理、外来人员登记、民工工资管理等)。

10.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1版)明确要求,对于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填写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向安监机构提交该表,安监机构收到该表后应及时签收。

7.8.2 安全资料收集、整理、建档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技术文件的范围和内容,含施工临时用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消防安全、危险等级为工级与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施工作业、一般施工作业项目等共6大类44个子项。

1.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范围

安全技术文件建档起止时限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在此期间,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安全技术活动、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2.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的质量要求

安全技术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

3.安全资料的建档、归档和传递的要求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文件进行建档、归档,并应向有关单位传递。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建档、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应按江苏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1版)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规定的安全管理资料及

安全技术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收集齐全,分类整理,规范装订后归档。

(2)归档文件的立卷、卷内文件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装订宜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文件载体的,还宜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的相关规定。(3)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施工现场应将安全技术文件及安全管理资料交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归档,安全技术文件档案存期不应少于1年。

第九节 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及指挥安监简介


7.9.1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是指在施工安全的基础上,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是文明施工的重要基础,只有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规定项目,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等方面内容。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如下:

(1)现场围挡。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8m的封闭围挡。

(2)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等。

(3)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有防止扬尘措施,设置排水设施,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严禁随意吸烟,有绿化布置等。

(4)材料管理。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等。

(5)现场办公与住宿。

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等。

(6)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7)综合治理。生活区内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

治安防范措施。

(8)公示标牌。

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等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等。

(9)生活设施。

建立卫生责任制度。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等。

(10)社区服务。

夜间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制订防粉尘、防噪声、光污染等措施,制订施工不扰民措施。

7.9.2 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是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6个方面组成。

(1)鎧媼尋姳绵钓色施工管理。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其中,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要求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提供卫生、健康的

工作与生活环境。

(2)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要做到“五个控制”和“两个保护”

五个控制:扬尘控制、噪声与振动控制、水污染控制、光污染控制、建筑垃圾控制。

两个保护:土壤保护,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

(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提高用水效率。

2)利用非传统水源,

(5)节能与能源利用。

(6)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7)绿色施工评价。

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对施工项目进行绿色施工评价。绿色施工评价对其中5个评价指标逐一进行评价,每个评价要素由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三类评价指标组成。

绿色施工评价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三个等级。绿色施工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强调安全、质量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评为绿色施工合格项目: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7.9.3 智慧安监

智慧安监,即通过对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键环节进行及时有效的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为责任主体、安监机构等提供安全隐患的动态研判、决策评估、监测预警等大数据服务,有效地提升管理效率。

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DB32/T4175),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实施项目和内容、智慧安监评价指标等。

1.基本规定

(1)数据交换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数据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或JSON字符串建立,数据交换可用网络应用程序编程接口(WebAPI)进行。

(2)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经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参与的智慧安监组织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评价实施效果。

(3)智慧安监实施内容见表7-1。

2.实施项目和内容

该标准针对以上实施内容,制定统一的功能模块标准,确定智慧工地模块具备的主要功能;制定统一的设备参数标准,确定智慧工地模块所采用设备参数;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确定各实施内容应包含的数据项;制定统一的平台对接标准,确定与政府端平台对接的数据格式;制定统一的数据看板标准,确定各集成平台应显示的数据内容。

3.智慧安监评价与考核

(1)智慧安监评价指标。

1)智慧安监评价指标包括四个规定项:

一是项目应建立必要的智慧安监实施团队,由项目经理总负责;二是智慧安监实施过程应覆盖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三是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四是项目实施过程所产生的数据依照本标准要求与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智慧安监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支持数据动态考核,并持续稳定运行。

2)智慧安监评价设定五个分项评价指标:针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防治在线管控、临边洞口防护监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测等实施项目的智慧安监,设定了五个分项评价指标,分别为实施内容评分项、项目集成平台评分项、数据对接评分项、数据看板评分项、覆盖率要求评分项。

各项目部的智慧安监平台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动态考核接口,各级主管部门的智慧安监平台通过该接口实现数据动态考核。数据动态考核共25个接口,每个接口4分,总分100 分。

(2)总评方法与评价结果。

项目部应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智慧安监平台中填写智慧工地创建目标,并提交智慧安监创建内容,且在实施完毕后开启数据动态考核。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智慧安监平台适时对数据动态考核情况生成报表,计算数据动态考核分,并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公示。

第八章  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急管理体系概述

8.1.1 应急管理的基本概念

  • 应急管理: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

  • 传统的应急管理注重事故发生后的即时响应和控制。现代应急管理强调全过程的管理,涵盖了事故发生前、中、后各个阶段,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理念。

  • 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多选题

1、预防

  • 一是预防事故发生,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一是预防事故发生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

  • 二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安全距离、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等。

  • 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2、准备

  • 准备是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

  • 应急准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组织、应急预案、救援队伍、应急资源、应急通信保障、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3、响应

  • 响应是指在生产安全事吉发生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阶段。

  • 企业一是要提高快速反店立能力;二是要加强协调组织能力,使各方面的力量都参与进来;三是要为一线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以提高危?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4、恢复

  • 恢复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所采取的处置工作。

  • 恢复工作包括短期恢复长期恢复。短期恢复工作包括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避难所安全保障医疗卫生等基本服务。长期恢复的重点是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活的恢复,包括重建被毁的设施和房屋等。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事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8.1.2 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构建

应急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体系

通常是判断题:法律法规体系是整个体系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支持保障系统多选题: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应急通信系统、物资装备保障系统、人力资源保障系统、财务保障体系。

1、组织体系

  • 组织体系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的管理机构、功能部门、应急指挥、救援队伍4个方面。

考法1:组织体系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

考法2:组织体系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等几个方面。

  • 管理机构:维持应急日常管理;

考法1: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管理机构的作用是什么?答案:维持应急日常管理。

  • 功能部门: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消防、医疗机构等;

考法1: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功能主要是指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比如____、____等

  • 应急指挥是:负责应急救援活动场外与场内指挥系统;

考法1:应急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活动____与场内(现场指挥)指挥系统。

考法2:应急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活动场外指挥(集中指挥)与____系统。

考法3:应急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活动____与____系统。

  • 救援队伍:专业和志愿人员组成。

考法1:应急救援队伍由____和志愿人员组成。

考法2: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和____人员组成。

考法3:应急救援队伍由____和____人员组成。

2、运行机制

  • 运行机制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由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和公众动员4个基本机制组成。

考法1:运行机制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____保障。

考法2:运行机制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由____、____、____、____组成

  • 应急指挥一般可分为集中指挥现场指挥。一般以现场指挥为主。

  • 分级响应是指在初级响应到扩大应急的过程中实行的分级响应的机制。

考法1:什么情况需要扩大或提高响应级别?(多选题

1、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   2、影响范围  3、控制事态的难度

考法2: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指的什么?两方面(多选题

1、提高指挥级别  2、扩大应急范围

  • 属地为主强调“第一反应”的思想和以现场应急现场指挥为主的原则。

考法1:属地为主强调的是以____、____为主的原则。

考法2:属地为主强调____的思想。

  • 公众动员是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

第二节 应急准备

8.2.1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预案分类

考法1:事故应急预案包括____、____、____。

  • 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考法1:以下哪些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单选题、多选题

考法2:综合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编制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判断题

  • 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编制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考法1:略


  • 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考法1:事故风险比较单一,或者危险性比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____。答案:现场处置方案

考法2:以下哪些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答案: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危险性较大的装置、危险性较大的设施。

2、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与程序

  •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8个步骤。

  •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如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行政、后勤、人事、财务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中应邀请相关救援队伍以及周边相关(兄弟)企业、单位(兄弟单位)或社区代表参加。

考法1

  • 资料收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应急预案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他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事故资料,以及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资料。

考法1

  • 风险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考法1

  • 应急资源调查:调查政府部门能够给予的救援支持,周边单位能够给予的救援支持,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撰写资源调查报告。

考法1

  • 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时效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科学,尽可能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考法1: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____________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科学,尽可能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答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时效原则。

考法2: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时效原则。判断题

  • 桌面推演: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有关经验教训,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桌面演练的形式,模拟安全事故应对的过程,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完善。

考法1

  • 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开展。


    应急预案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全面性、应急预案体系设计的针对性、应急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的科学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考法1

  • 批准实施:通过评审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

考法1

3、综合应急预案的内容

3.1 总则。

1)适用范围。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

2)响应分级。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3.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及构成单位(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可设置相应的作小组,各小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及行动任务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为附件。

3.3 应急响应。

1)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接报、信息处置与研判。

信息接报,应明确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内部通报程序、方式和责任人,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以及向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信息处置与研判,应明确响应启动的程序和方式。响应启动后,应注意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2)预警,包括预警启动、响应准备和预警解除。

预警启动,应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方式和内容。

响应准备,应明确作出预警启动后应开展的响应准备工作,包括队伍、物资、装备、后勤及通信。

预警解除,应明确预警解除的基本条件、要求及责任人。

3)响应启动,应确定响应级别,明确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包括应急会议召开、信息上报,资源协调、信息公开、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应明确事故现场的警戒疏散、人员搜散、医疗救治、现场监测、技术支持工程抢险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明确人员防护的要求。

5)应急支援,应明确当事态无法控制情况下,向外部(救援)力量请求支援的程序及要求、联动程序及要求,以及外部(救援)力量到达后的指挥关系。

6)响应终止,应明确响应终止的基本条件、要求和责任人。

(4)后期处置。

明确污染物处理、施工秩序恢复、人员安置方面的内容

(5)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① 通信与信息保障;② 应急队伍保障;③ 物资装备保障;④ 其他保障4.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

4、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说明专项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以及与综合应急预案的关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可用图示)及构成单位(部门)。应急组织机构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及行动任务建议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为附件。

(3)响应启动。明确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包括应急会议召开、信息上报、资源协调、信息公开、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4)处置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指导原则,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5)应急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明确保障的内容。

5、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

(1)事故风险描述。

简述事故风险评估的结果(可用列表的形式附在附件中)

(2)应急工作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分工和职责。

(3)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应急处置程序;②现场应急处置措施;③明确报警负责人以及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4)注意事项。

包括人员防护和自救互救、装备使用、现场安全方面的内容。

6.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施工项目部的事故应急预案在编制完成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

(2)施工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将事故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项目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4)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6)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8.2.2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工程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人员。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指定兼职应急救援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8.2.3 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应急演练的目的、类型与工作原则

(1)应急演练的目的。

1)检验应急救援预案。

2)完善准备。

3)磨合机制。

4)宣传教育。

5)锻炼队伍。

(2)应急演练的类型。

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

(3)应急演练的工作原则。

1)符合相关规定。

2)依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注重能力提高。

4)确保安全有序。

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基本流程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基本流程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持续改进5个阶段。

(1)计划,包括:① 需求分析;② 明确任务;③ 制订计划。

(2)准备,包括:① 成立演练组织机构;② 编制文件;③ 工作保障。

(3)实施,包括:① 现场检査;② 演练简介;③ 启动;④ 执行;⑤ 演练记录;⑥ 中断;⑦ 结束。

(4)评估总结,包括:① 评估;② 总结。

(5)持续改进,包括:①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完善;② 应急管理工作改进,

8.2.4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择配置现场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例如:安全帽、抢险救援服、防寒救援服、防雨服(冲锋衣)、安全带、防坠器、抢险救援靴、雨靴、防割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鞋、焊工帽、焊工手套,焊工鞋,焊工防护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护目镜、水准仪、测距仪、氧气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警戒标志杆、锥形事故标志柱、隔离警示带、固定抬板、担架、救生绳、三脚架、气动起重气垫、医疗急救箱、升降工作平台、剪切器、扩张器、剪扩器、液压泵组合套装、手持钢筋速断器、混凝土破拆工具、背负式气动破拆工具、切割机、手持式砂轮机、电动污水泵、千斤顶灭火器、对讲机、移动照明灯组、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燃油应急灯、通风机、照相机、摄像机、记录仪等。

8.2.5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应急值守人员应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项目部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本值班日的安全状况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应急值守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事故报告时,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8.2.6 开展应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节 应急处置

8.3.1 事故应急处置的特点

事故应急处置具有突发性、复杂性、事故后果及影响易激化矛盾等特点。

1.突发性

突发性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共同特征,大部分事故爆发突然,爆发前没有明显征兆一旦发生,发展蔓延迅速,甚至失控。

2.复杂性

事故应急处置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事故影响因素与演变规律的不确定性,不同部门的

商急处置的单位在信息沟通、行动协调与指挥、投权与职责等方面的复杂性,公众的反应和烝慌心理、过激等突发行为的复杂性,现场处置措施的复杂性3.事故后果及影响易激化矛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稍有不慎,可能改变事故的性质,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引起事放波及范围扩展,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后果加大,事态激化造成失控状态,甚至可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

8.3.2 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与响应、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阶段。

1.接警与响应

接到事故报警后,对警情作出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

2.应急启动

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例如通知应急人员就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成立现场指挥部等。

3.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队伍进人事故现场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恢复

主要包括现场清理、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事故总指5.应急结束挥宣布应急结束。

8.3.3 事故应急处置的措施

事故应急处置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处置,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购产损失。

事故应急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控制住引发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教捌

工作的重要任务。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酒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在撤离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程中,应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检测、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环境等造成的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础设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

(6)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并总结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四节 现场急救

现场急救是指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未送至医院或救援队尚未到达前,在现场实施及时的抢救措施。现场急救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缺乏现场救护知识或盲目救援往往会使处在生死之际的伤员丧失最宝贵的抢救时间,甚至造成二次伤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掌握一些急救常识,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正确地开展现场救护,对于保全伤员生命、降低伤残率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救援。

1.现场急救的基本要求

(1)先复后固。当伤员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并伴有骨折时,应首先实施心肺复苏术,直至心跳、呼吸恢复后,再行固定骨折。

(2)先止后包。在出血并伴有伤口的情况下,应先止血,后对伤口进行包扎。

(3)先重后轻。当有大量伤员同时受伤时,应优先抢救重伤者,然后再处理轻伤者

(4)先救后送。对重伤员要先在现场进行抢救,稳定后再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5)边呼边救。现场有大量伤员时,在对伤员进行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呼吁周围的人来协助救护。

(6)医护人员以救治为主,其他人员以抢运为主。

2.现场急救的基本方法

现场急救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5大类,

(1)心肺复苏。

心肺复苏是指针对呼吸和循环衰竭或骤停所采取的抢救措施,以人工呼吸替代伤员的自主呼吸,以心脏按压形成暂时的人工循环并诱发心脏的自主搏动。

1)人工呼吸。

当心脏骤停,以及因电击、中毒、溺水、颈椎骨折等引起呼吸停止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其目的就是采取人工的方法来进行强制性呼吸活动,及时而有效地使空气有节律地进人和排出肺脏,供给体内足够氧气和充分排出二氧化碳,维持通气功能,促使呼吸中枢尽早恢复功能,使伤员尽快脱离缺氧状态,从而使机体受抑制的功能得以兴奋,恢复人体自主呼吸。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具体操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伤员平卧,解开衣领,松开围巾和紧身衣服,放松裤带,以利于呼吸时胸自然扩张;在伤员的肩背下方垫软物,使伤员的头部充分后仰,呼吸道尽量畅通;用手指清除口腔中的异物,以免堵塞呼吸道;注意环境要安静,冬季要保暖。

②抢救者站在或跪于伤员的一侧,以近其头部的手紧捏伤员的鼻子(避免漏气),并将手掌外缘压住额部,另一只手托在伤员颈部,将颈部上抬,头部尽量上仰,鼻孔呈朝天位,使嘴巴张开准备接受吹气。

③抢救者先吸一口气,然后嘴紧贴伤员的嘴大口吹气,同时观察其胸部是否膨胀隆起,以确定吹气是否有效和吹气是否适度。吹气停止后,抢救者头稍侧转,并立即放松捏鼻子的手,让气体从伤员的鼻孔排出。此时注意胸部复原情况,倾听呼气声,观察有无呼吸道梗阻。

如此反复而有节律地进行人工呼吸,不可中断,每分钟应进行12~16 次。

进行人工呼吸时口对口吹气的压力要掌握好,开始时可略大些,频率也可稍快些,经过二十次人工吹气后逐渐减小压力,只要维持伤员胸部轻度升起即可。如遇到伤员嘴巴掰不开的情况,可改用口对鼻孔吹气的办法,吹气时压力要稍大些,时间稍长些,效果相仿。采用这种方法,只有当伤员出现自主呼吸时方可停止。但要严密观察,以防呼吸再次停止。

2)胸外心脏按压法。

在创伤、电击、溺水、窒息、心脏病或药物过敏等引起心脏骤停时,可以采用胸外心脏按压法,即通过人工方法有节律地对心脏按压,来代替心脏的自主搏动,从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进而恢复心脏的自主节律,挽救伤员的生命。

胸外心脏按压法按下述步骤进行:

①使伤员就近仰卧于硬板上或地上,注意保暖,解开员衣领,使其头部后仰侧偏。

②抢救者站在伤员左侧或两腿跪跨在伤员的腰部两侧,

③抢救者以一手掌根部置于伤员胸骨下1/3处,即中指对准其颈部凹陷的下缘,另一手掌叉重叠于该手背上,肘关节伸直,依靠体重和臂、肩部肌肉的力量垂直用力,向脊柱方向冲

击性地用力施压胸骨下段,使胸骨下段与其相连的肋骨下陷3~4cm,间接压迫心脏,使心脏内血液搏出。④按压后突然放松(要注意掌根不能离开胸壁),依靠胸的弹性使胸骨复位。此时心脏舒张,大静脉的血液即回流到心脏。

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法时要注意:首先,操作时定位要准确,用力要垂直且大小适度,要有节奏地反复进行,防止因用力过大而造成继发性组织器官的损伤或肋骨骨折。其次,按频率一般控制在60~80次/分钟;有时为了增强效果,可增加按压频率,达到100次/分钟左右。再次,抢救时必须同时兼顾心跳和呼吸。最后,抢救工作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在没送到医院之前,抢救工作不能停止。

以上两种抢救方法适用范围很广,除电击伤外,对遭雷击、急性中毒、烧伤、心跳骤停等原因所引起的抑制或呼吸停止的伤员都可采用,有时两种方法可交替进行。

(2)止血。

“五大伤害”是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这些事故都会造成出血征象,且常伴随软组织割裂伤、挫伤、刺伤、骨折等原发创伤。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正确地采取下列止血方法:

1)压迫止血法:抬高受创伤肢体,在找不到消毒纱布和棉垫时,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

或其他棉织品覆盖在伤口表面,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2)指压止血法: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动脉止血,即用手指压在动脉出血的近心端。这种方法简便、见效快,但不能持久。

3)弹性止血带止血:当肢体动脉创伤出血,一般的止血包扎方法效果不理想时,可以用弹性止血带止血。

(3)包扎。

可包扎起到保护创面、止血、止痛、减少污染的作用,适用于全身各个部位,正确包扎才能起到压迫止血、保护伤口、防止感染、固定骨折和减少疼痛的作用。

绷带包扎法分为环形包扎法、螺旋包扎法、螺旋反折包扎法和“8”字形包扎法4种。在紧急情况下,身边无消毒药品和无菌纱布、绷带时,可用比较干净的衣服、毛巾、布条代替来包扎受伤处。

(4)固定。

固定对骨折、关节严重受伤、肢体挤压伤和大面积软组织损伤等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并可以减轻痛苦,减少并发症,有利于伤员的搬运。

1)夹板固定:夹板固定前,必须先止血、包扎伤口。包扎时,暴露的骨折端不能送回伤口内以免损伤血管、神经及加重污染。夹板与皮肤之间及夹板两端要加以纱布、棉花等物作为垫子,以防局部组织压迫坏死。结打在夹板一侧,松紧适当,指(趾)要露出,以便观察肢体血液循环情况。

2)利用躯干和健肢固定:无现成夹板和代用品,可用三角中或宽布带将骨折的上臂或前臂固定于躯干上,骨折的大腿和小腿固定于健肢上。对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应先止血,后包扎,再固定。固定时要松紧适度,牢固可靠

(5)搬运。

搬运患者应遵从受伤部位不被挤压、不负重、脊柱不扭曲三个原则。搬运时动作要轻快,尽量避免震动。不同的伤情选用不同的搬运方法,单人徒手搬运可采用抱,背、扶等方式,双人徒手搬运可采取拉车式、椅托式、手托式等方法。搬运工具可采用担架、木板、床单躺椅等。

正确的搬运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在运送过程中不正确的运送方法导致继发性创伤

1)有骨折征象的伤员一定要包扎、固定后再搬运。

2)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的伤员,在搬运过程中应平卧,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或戴冰帽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动。

3)高处坠落致伤伤员,常伴有脊椎受伤,所以搬运时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切忌只搬伤员的两肩和两腿,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躯干过分屈曲或伸展,使已受伤的脊椎移位,甚至断裂,造成截瘫甚至导致死亡。

4)肢体受到严重挤压致伤的伤员,经现场处理后,送医院过程中,不应局部按摩、热敷也不能随便活动。

5)胸部等处脏器受伤的伤员,要警惕肋骨骨折和脏器出血的可能,所以这类伤员一定要平稳运送,密切观察。

3.常见现场急救类型

发生触电事故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同时向医疗部门呼救,这是能否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在切断电源前应注意伤员身上因有电流通过,已成带电体,任何人不应触碰伤员,以免

(1)触电救护。

切断电源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立即拉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以断开电源:自己也遭电击。是当不能立即按上面的办法切断电源时,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将电线拨开,使伤员脱离电源,此时切不可用手、金属、潮湿的导电物体直接触碰伤员的身体或伤员接触的电线,以

在切断电源时,要事先采取防御措施,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因肌肉放松而自行摔倒,免引起抢救人员自身触电。造成二次伤害。切断电源的动作要用力适当,防止因用力过大造成带电电线击伤在场的其他人员。

(2)伤害救护。

建筑施工现场的伤亡事故多为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都会造成出血征象,且常伴随软组织割裂伤、挫伤、刺伤、骨折等原发创伤。

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正确地采取压迫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弹性止血带止血等暂时性的止血方法止血。伤员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应尽快正确地运送到医院抢救,避免不正确的运送方法导致继发性创伤。

(3)烧伤救护。

烧伤包括热烧伤、电烧伤和化学烧伤等。

1)热烧伤救护。由于火焰、开水、蒸汽、热液体或热固体直接接触于人体所引起的烧伤,都属于热烧伤。热烧伤现场救护的主要措施是尽快使伤员脱离致伤因素,以免继续损害深层组织,为下一步的救治创造条件。

热烧伤分为一般部位烧伤和特殊部位烧伤。

一般部位是指除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以外的身体烧伤。当伤员身上燃烧着的衣服难以脱下时,可让其就地躺下滚动或用水喷洒灭火。附近有浅河沟或水池处,也可让伤员跳入水中灭火,切勿奔跑或用手拍打,以免助长火势或造成手烧伤。让伤员脱离致伤物后要用清洁布覆盖创面,简单包扎,避免感染。不要弄破水疱,更不能自行用不卫生或不对症的药物乱涂创面,以免增加进一步处理的困难。伤员经现场处理后,应立即送医院救治。

特殊部位是指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的烧伤,应根据烧伤部位的不同分别处理。

2)电烧伤救护。因电流的特殊作用,电烧伤所造成的软组织损伤是不规则的立体烧伤。电烧伤往往伤口小,基底大而深,所以不能单纯用烧伤面积来衡量烧伤的程度,而应同时注意致伤的深度和全身情况。

3)化学烧伤救护。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化学烧伤为各种酸(如硫酸、硝酸、盐酸等)、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生石灰等)烧伤,症状各不相同,常采取以下急救方法:①采取各种方法迅速清除创面上的化学物质,剪去受污染的衣服,以减少创面继续损伤;②用大量水冲洗局部创面;③采用恰当的中和治疗,如酸烧伤,可用浓度为2%的苏打水或浓度为 3%的食盐水或肥皂水冲洗中和;碱烧伤,可用浓度为3%的硼酸水或浓度为2%的醋酸溶液冲洗患处;④若化学物质进入眼睛内,切忌用水或手帕揉擦,以免增加创伤;⑤误服有毒化学物质,造成口腔、消化道烧伤时,可服牛奶、植物油、鸡蛋清等进行救护。

经现场处理后,应送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中毒救护。

1)迅速脱离有毒现场。中毒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以免毒物进一步侵人。现场救护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佩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置。在现场要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工作,不要到污染区域。

02)防止继续吸收毒物。当皮肤被酸或碱性化学物灼伤或被易通过皮肤吸收的化学品污染后,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包括贴身内衣)、鞋袜、手套,用流动水冲洗,同时要注意清洗污染的毛发,忌用热水冲洗。

对化学物溅入眼中者,及时充分的冲洗是减少组织损害的最主要措施,在没有洁净水源的地方,也可用自来水冲洗。

中毒患者,应立即送到空气新鲜处,安静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子吸氧

第五节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8.5.1 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小时内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济损失,

(5)事故的初步原因。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8.5.2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事故调查的组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权、事故调查应遵守的纪律和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

详见本书第3章3.2.2部分。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5.3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该对案卷进行归档和管理。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论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九章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一节 国内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在互联网发展浪潮的推动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也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数据交换标准技术,可视化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3S)技术,VR技术,物联网,云计算及5G通信技术等手段在行业内逐步得到应用,帮助企业丰富管理手段、优化管理策略、提升管理水平,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现代风险管控系统在全面获取企业安全生产人、机、物、管、环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物联网动态监测监控技术,在企业部署高危企业风险预警与防控数据采集设备,获取企业安全生产时间和空间的静态及动态信息,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和算法,建设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和防控平台。

风险管控平台可分为企业端和政府端,分别生成企业风险一张图和政府一张图。各地方政府端以省级平台为支撑,分级分类形成市、区县风险一张图,数据、对象、流程自下而上,管控自上而下,形成全市风险分级管控一体化。

企业端风险管控平台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础信息采集。

(2)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3)固有风险辨识评估

(4)动态风险辨识评估

(5)重点风险监测预警

(6)企业风险管控清单

(7)企业风险因素清单。

(8)企业风险闭环管控:

(9)企业风险一张图。

(10)企业风险一张表。

(11)企业安全风险预警。

第二节 国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安全生产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国内外各类生产安全事频繁发生,安全生产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由于安全关系到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大计,是行业生命线,是不可动摇的基点,因此,安全生产已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9.2.1 美国:建章立制整改矿业

作为世界主要产煤大国之一,美国煤矿业也曾经历过安全事故频发的阶段。20世纪4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此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于1969年12月31日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实施。

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为联邦机构,与各州、县政府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制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他们必须具备煤矿工程师的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轮训一周。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必须由联邦政府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此外,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加上新技术的推广采用,使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据美国劳工部发表的各行业事故率统计数字,美国的采矿业已成为较安全的行业,安全情况好于林木采伐、钢铁冶炼、运输及建筑等行业。

9.2.2 法国:举一反三避免重蹈覆辙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国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少的国家之一。事实上,在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是难免的,关键在于如何将今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小到最少。举一反三,甚至推重来,是法国安全生产观念的一个重要体现。1999年,法意两国间的勃朗峰隧道曾发生死亡39人的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隧道公司在其附近的所有隧道都花巨资重新翻修安全议施,加装了报警灯,并改善了疏散系统等。2005年,勃朗峰隧道附近的弗雷瑞斯隧道也发生

事故。该事故与上次勃朗峰事故有许多相似性,比如一辆运载易燃物品的汽车着火、火势迅速蔓延等,但这次的损失要小得多,仅造成2人窒息死亡,可以说新的安全设备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法国,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促使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这不能不说是痛定黑痛后的一种觉醒,法国人正是靠着这种觉醒,不断地改进着自己的各种生产安全措施。比如,在全国成立较独立的工作监察处,负责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与此同时,法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不断开发新的安全技术。此外,法国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还加收分摊费。法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也非常完善,这些都会进一步加强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在法国,法律规定施工企业的老板是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出了事故要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事故责任的判定无疑会督促人们进一步认识工作流程中的人为薄弱环节,并引以为戒。

丰田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9.2.3

被称为日本企业“大哥大”的日本丰田汽车公司,2001年度的销售额与营业利润均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在世界汽车业界中位居第三。在日本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丰田汽车公司保持了较高的利润增长,其原因除了过硬的产品质量及合理化的经营手段外,最根本的原因是接近于零的事故率保证了生产活动的正常运转,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的稳定。

同其他行业一样,制造业出现的事故大多是不可预见的。为此,丰田汽车公司专门设置了安全管理系统,在进行每一项生产之前,先要将具体的工作、生产程序排练一遍,把容易发生的危险、事故及劳动强度较大的问题点查找出来。这个“搜索”过程由参与该项生产的全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系统一般是这样一个流程:可能发生异常一进行异常处理→找出危险性一制定相应的对策→将对策要领化一根据要领对员工进行培训一继续追踪以便及时发现新问题一确保员工的安全。这个安全系统管理方式是丰田公司所独有的。在长时间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丰田汽车公司还根据自己的特点,开展了“6个终止”(STOP6)活动,主要从6个易发生事故、危险性较高的方面寻找问题,即被机械夹、与重量物接触、与车辆接触、从高处坠落、与电器接触,以及与高温高热物接触。

丰田汽车公司有一句宣传标语,即“产品是人创造的”。丰田汽车公司始终强调生产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要给生产者以轻松自然的环境。丰田汽车公司从设施、机械设备上下功夫,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它的生产技术部门主要是负责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为了提高安全性,该部门内部设置了“安全设计研讨会”,专门负责推广使用安全、容易操作的设备,并制定出具有统一标准的安全制度。丰田汽车公司在引进生产设备时,尽可能排除危险性较高的产品,并追求操作简单,让员工用起来感觉轻松,并且不造成浪费。丰田汽车公司的每个工程部门也设有“工程安全设计研讨会”,这些研讨会负责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特点,制

定出具体的安全对策。此外,各个生产部门还经常不断地交流经验,安全规定也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改动。

丰田汽车公司还十分重视开展安全教育,早在1977年就设立了安全卫生教育中心。目前,这个中心每年都要对7000名在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教授如何避免发生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置,并通过现场授课,让员工们接受丰田汽车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理念,使他们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自觉和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公司公关部的松本先生强调说,其实安全措施因工种而异,因公司而异,关键是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所制定的每一项安全制度,共同创造一个舒心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章 模板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模板工程的定义与分类

模板工程是施工中的一种临时结构,指新浇混凝土成形的模板以及支承模板的一整套构造体系。其中接触混凝土并控制预定尺寸、形状、位置的构造部分称为模板,支持和固定模板的杆件、桁架、连接件、金属附件、工作便桥等构成支承体系。对于自升模板,则增设提升动力以及提升架、平台等。

在模板支撑体系中,模板支架立柱可分为梁式或桁架式支架、工具式立柱支撑、木立柱支撑、扣件式钢管立柱支撑、碗口式钢管立柱支撑、标准门架支撑、承插型盘扣式钢管立柱支撑等,其安装构造要求应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的规定。

10.1.1 按照材料性质分类

模板是混凝土浇筑成形的模壳和支架。按材料的性质,可分为木模板、钢模板、塑料模板等。

1.木模板

混凝土工程开始出现时,都是使用木材来做模板。木材被加工成木板、木方,然后经过组合构成所需的模板。

2.钢模板国内使用的钢模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小块钢模板,以一定尺寸模板做成不同大小的单块钢模,最大尺寸是 300mmX1 500 mmX50 mm,在施工时拼装成构件所需的尺寸,也称为小块组合钢模,组合拼装时采用U形卡将板缝卡紧形成一体;另一类是大块钢模板.用于墙体的支模,多用在剪力墙结构中,模板的大小按设计的墙身大小定型制作。

钢模板一般均做成定型建筑模板,用连接构件拼装成各种形状和尺寸,适用于多种结构形式,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中广泛应用。

3.塑料模板

塑料模板是随着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密肋楼盖的出现而创造出来的。这种模板的优点是拆模快、容易周转,不足之处是仅能用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盖施工中。

4.其他模板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现浇结构模板趋向多样化,发展更为迅速。主要有铝合金机板、玻璃钢模板、压型钢模、钢木(竹)组合模板、装饰混凝土模板以及复合材料模板等。

10.1.2 按照施工工艺条件分类

1.大模板

大模板为一种大尺寸的工具式模板,一般是一块墙面用一块大模板。大模板由面板、加劲肋、支撑桁架、稳定机构等组成。面板多为钢板或胶合板,亦可用小钢模组拼;加劲肋多用槽钢或角钢;支撑桁架用槽钢和角钢组成。

大模板之间的连接:内墙相对的两块平模用穿墙螺栓拉紧,顶部用卡具固定。外墙的内外模板,多是在外模板的竖向加劲肋上焊一槽钢横梁,用其将外模板悬挂在内模板上。用大模板浇筑墙体,待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MPa就可拆除大模板,待混凝土强度达到4MP及以上时才能在其上吊装楼板。

2.滑模(滑动模板)

模板一次组装完成,上面设置有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平台,并从下而上采用液压或其他提升装置沿现浇混凝土表面边浇筑混凝土边进行同步滑动提升和连续作业,直到现浇结的作业部分或全部完成。其特点是施工速度快,结构整体性能好,操作条件方便和工业化度较高。

3.爬模(爬升模板)

以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墙体为支承主体,依靠自升式爬升支架使大模板完成提升、下降、就位、校正和固定等工作的模板系统。

4. 飞模

主要由平台板、支撑系统(包括梁、支架、支撑、支腿等)和其他配件(如升降和行走机构等)组成。它是一种大型工具式模板,由于可借助起重机械,从已浇好的楼板下吊运飞出,转移到上层重复使用,称为飞模。因其外形如桌,故又称桌模或台。

5.隧道模

一种组合式的、可同时浇筑墙体和楼板混凝土的、外形像隧道的定型模板。

10.1.3 模板设计的原则

(1)实用性。主要应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质量,具体要求是: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构的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构造简单、支拆方便。

(2)安全性。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变形、不破坏、不倒塌。

(3)经济性。针对工程结构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在确保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一次性投入,增加模板周转,减少支拆用工,实现文明施工。

10.1.4 模板设计的内容

模板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选型、选材、配板、荷载计算、结构设计和绘制模板施工图等。

各项设计的内容和详尽程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条件确定。

10.1.5 模板的配板设计要求

(1)要保证构件的形状尺寸及相互位置的正确。

(2)要使模板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新浇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各种施工荷载。

(3)力求构造简单,装拆方便,不妨碍钢筋绑扎,保证混凝土浇筑时不漏浆。

(4)配制的模板,应优先选用通用、大块模板,使其种类和块数最少,小模板镶拼量

最少。

(5)模板长向拼接宜采用错开布置,以增加模板的整体刚度。

10.1.6 模板的支承系统设计要求

(1)内钢楞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外钢楞应与内钢楞互相垂直,承受内钢楞传来的荷载,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其规格不得小于内钢楞。

(2)内钢楞悬挂部分的端部挠度应与跨中挠度大致相同,悬挑长度不宜大于400mm,支柱应着力在外钢楞上。

(3)一般柱、梁模板,宜采用柱箍和梁卡具做支承件。断面较大的柱、梁,宜用对拉螺栓和钢楞及拉杆。

(4)模板端缝齐平布置时,一般每块钢模板应有两处钢楞支承。错开布置时,其间距可不受端缝位置的限制。

(5)在同一工程中可多次使用的预组装模板,宜采用模板与支承系统连成整体的模架。(6)支承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 3~3.5。

(7)对于连续形式或排架形式的支柱,应适当配置水平撑与剪刀撑,以保证其稳定性。

第二节 模板安装安全技术

10.2.1 现浇整体式模板安装

1.一般要求

(1)模板安装必须按模板的施工设计进行,严禁任意变动。

(2)整体式的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其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层楼板结构的强度可承受上层模板、支撑和新浇混凝土的重量时,方可进行,否则下层楼板结构的支撑系统不能拆除,同时上下支柱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2)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若采用多层支架支模,则应在两层支架立柱间铺设垫板,且应平整,上下层支柱要垂直,并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在安装过程中,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必须设置临时固定设施,严防倾覆。

(5)支柱全部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沿横向和纵向加设水平撑和垂直剪刀撑,并与支柱固定牢靠。当支柱高度小于4m时,水平撑应设上下两道,两道水平撑之间应在纵向、横向加设剪刀撑。之后,支柱每增高2m需再增加一道水平撑,水平撑之间还需增加剪刀撑一道

(6)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设计要求设置。

(7)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节点上。

2)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8)组合钢模板采取预拼装用整体吊装方法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拼装完毕的大块模板或整体模板,吊装前应确定吊点位置,先进行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吊运安装。

2)使用吊装机械安装大块整体模板时,必须在模板就位并连接牢固后方可脱钩。

3)安装整块柱模板时,不得将其支在柱子钢筋上代替临时支撑。

2.安装注意事项

(1)单片柱模吊装时,应用卸扣和柱模连接,严禁用钢筋钩代替,以避免柱模翻转时脱钩造成事故,待模板立稳并拉好支撑后,方可摘除吊钩。

(2)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3)不准站在柱模板上操作或在梁底模上行走,更不允许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4)墙模板在未装对拉螺栓前,板面要向后倾斜一定角度并撑牢,以防倒塌。安装过程要随时拆换支撑或增加支撑,以使墙模处于稳定状态。楼板未支撑稳固前不得松动吊钩。

(5)安装墙模板时,应从内、外墙角开始,向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拼装,连接模板的U形卡要正反交替安装,同一道墙(梁)的两侧模板应同时组合,以确保模板安装时的稳定。当墙模板采用分层支模时,第一层模板拼装后,应立即将内外钢楞、穿墙螺栓、斜撑等全部安设紧固稳定。当下层模板不能独立安设支承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否则严禁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

(6)用钢管和扣件搭设双排立柱支架支承梁模时,扣件应拧紧,且应抽査扣件螺栓的扭力矩是否符合规定,不够时,可放两个扣件与原扣件挨紧。横杆步距应按设计规定,严禁随意增大。

(7)平板模板安装就位时,要在支架搭设稳固、板下横楞与支架连接牢固后进行。U形卡要按设计规定安装,以增强整体性,确保模板结构安全。

(8)遇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模板的吊运作业。

10.2.2 滑模安装

1.安装要求

(1)安装前应对各部件的材质、规格和数量进行详细检查,剔除不合格部件。(2)模板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工作。(3)液压控制台在安装前,必须预先做加压试车,应经严格检查并合格后,方准运到工程施工处进行安装。

(4)滑模的平台必须保持水平,千斤顶的升差应随时检查调整。

(1)滑升机具和操作平台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安装。平台四周要有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平台板铺设不得留有空隙。施工区域应设安全围栏,经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设防护棚。(2)人货两用施工电梯,应安装柔性安全卡、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上、下应有通信联络

2.施工注意事项

(3)滑模提升前,若为柔性索道运输时,必须先放下吊笼,再放松导索,检查支承杆有无设备,且应设有安全刹车装置。脱空现象、结构钢筋与操作平台有无挂连,确认安全后,方可提升。

(4)操作平台上,不得多人聚集于一处。

(5)滑升过程中,要随时调整平台水平、中心的垂直度,以防止平台水平移位和扭转。(6)平台内、外吊脚手架使用前,应全部设置好安全网,并使安全网紧靠简壁。(7)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应在烟简底部25m高度处搭设防护棚,防护棚应坚固可靠。上面铺一层 6~8 mm 厚的钢板。

(8)应定期对所有起重设备的限位器、刹车装置等进行测定,以防失灵,发生意外。

10.2.3 大模板安装

1.堆放和安装

(1)平模存放时,必须满足地区条件所要求的自稳角。大模板存放在施工楼层上,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在地面存放模板时,两块大模板应采用板面对板面的存放方法,长期放应将模板连成整体。对没有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堆放架上,或者平卧堆放,严禁靠放到其他模板或构件上,以防下脚滑移倾翻伤人。

(2)大模板起吊前,应把吊车的位置调整适当,并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牢固可靠,然后将吊钩挂好,拆除一切临时支撑,稳起稳吊,禁止用人力搬动模板。吊装过程中,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倒其他模板。

(3)组装平模时,应及时用卡具或花篮螺丝将相邻模板连接好,防止倾倒。

(4)大模板安装时,应先内后外。单面模板就位后,用钢筋三角支架插人板面螺栓眼上支撑牢固;双面模板就位后,用拉杆和螺栓固定,未就位和未固定前不得摘钩。

(5)有平台的大模板起吊时,平台上禁止存放任何物料。禁止隔着墙同时吊运一面一块模板。

(6)里外角模和临时摘挂的面板与大模板必须连接牢固,防止脱开和断裂坠落。

2.安装使用注意事项

(1)大模板放置时,下面不得压有电线和气焊管线。

(2)平模叠放运输时,垫木必须上下对齐,绑扎牢固,车上严禁坐人。

(3)大模板组装或拆除时,指挥、拆除和挂钩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地方操作。严禁任何人员随大模板起吊。安装外模板的操作人员应系安全带。

(4)大模板必须设有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好,大模板安装就位后,为便于浇捣混凝土,两道墙模板平台间应搭设临时走道,严禁在外墙模板上行走。

(5)模板安装就位后,要采取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应设专人将大模板串联起来,并同避雷网接通,防止漏电伤人。

(6)当风力达5级时,仅允许吊装1~2层模板和构件。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

10.2.4 爬模安装

1.安装要求

(1)提升前应检查模板是否全部脱离墙面,内外模板的拉杆螺栓是否全部抽掉

(2)爬杆螺栓是否全部达到要求。

(3)在液压千斤顶或倒链提升过程中,应保持模板平稳上升,模板顶的高低差不得超过

100mm。应经常检查模板与脚手架之间是否有钩挂现象、油泵是否工作正常等。(4)模板提升好后,应立即校正并与内模板固定,待有可靠的保证方可使油泵回油松掉千斤顶或倒链。

(5)定期检查撑头是否有变形,如有变形应立即处理,以防爬架护墙螺栓超荷发生

事故。

(6)提升爬架时,应先把模板中的油泵爬杆换到爬架油泵中(拆除撑头防止落下伤人),拧紧爬杆螺栓(这时允许拆掉护墙螺栓),然后开始提升。提升过程中应注意爬架的高低差不超过50mm 和有无障碍物。

2.安装注意事项

(1)爬模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地的一般安全规定,并佩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爬架必须在混凝土达到规定的强度后方可提升,提升时应有专人指挥,且须满足下列要求:

1)大模板的穿墙螺栓均未松动。

2)每个爬架必须挂两个倒链(或两个千斤顶),严禁只用一个倒链(或一个千斤顶)

提升。

3)保险钢丝绳必须拴牢,并设专人检查无误。

4)拆除爬架附墙螺栓前,应将倒链全部调整到工作状态,然后才能拆除附墙螺栓。

(3)提升到位后,安装附墙螺栓,按规定垫好垫圈、拧紧螺帽,并用测力扳手测定达到要求后,方可松掉倒链(或千斤顶)。严禁用塔吊提升爬架。

(4)提升大模板时,其对应模板只能单块提升,严禁两块大模板同时提升,且应注意下列事项:

1)大模板必须在悬空的情况下,穿墙螺栓全部拆除。

2)保险钢丝绳必须拴牢,并有专人检查。

3)用多个倒链进行提升时,应先将各倒链调整到工作状态,方可拆除穿墙螺栓。

(5)大模板提升必须设专人指挥,各个倒链或千斤顶必须同步进行。

第三节 模板拆除安全技术

10.3.1 模板拆除一般要求

(1)拆除时应严格遵守“拆模作业”要点的规定。

(2)模板的拆除工作,应有专人指挥,有切实的安全措施,工作区应设围栏,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有效和可靠,扳手等工具必须装人工具袋或用绳链系挂在身上,并应检查拆模场所范围内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4)遇6级以上大风时,应暂停室外的高处作业。有雨、雪、霜时应先清扫施工现场,方可进行作业。

(5)拆除模板严禁使用大锤和撬棍。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被拆除的模板上。

(6)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应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严防操作人员因扶空、踏空而

坠落。

(7)拆除有洞口模板时,应采取防止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洞口模板拆除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及时进行防护。

(8)拆模如遇中途停歇,应将已拆松动、悬空、浮吊的模板或支架进行临时支撑牢固或互相连接稳固。对活动部件必须一次拆除完毕。

10.3.2 普通模板拆除

(1)拆除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时,应先检査基槽(坑)土壁的状况,发现有松软、龟裂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在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拆下的模板和支撑杆件不得在离槽(坑)上口1m以内堆放,并应随拆随运。

(2)拆除板、梁、柱、墙模板时应注意:

1)拆除4m以上模板时,应搭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并设防护栏杆。

2)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3)拆除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松动、撬落或拉倒。

4)拆除平台、楼层板的底模时,应设临时支撑,防止大片模板坠落,尤其是拆支柱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门窗洞口外拉拆,更应严防模板突然全部掉落伤人。

5)严禁站在悬臂结构上面敲拆底模。(3)拆除高而窄的预制构件模板,如薄腹梁、吊车梁等,应随时加设支撑将构件支稳,严防构件倾倒伤人。

(4)每人应有足够作业面,数人同时操作时应科学分工,统一信号和行动。

10.3.3 滑模拆除

(1)必须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的规定。

(2)必须制定拆除方案,规定拆除的顺序和方法以确保安全。

(3)拆除前应向全体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操作交底。

10.3.4 大模板拆除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2)拆除过程中,地面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同时严禁非操作人员进人作业范围。

(3)模板拆除后,起吊前必须认真检查固定件是否全部拆除。

(4)起吊时应先稍微移动一下,证明确属无误后,方允许正式起吊。

(5)大模板的外模板拆除前,要先用起重机吊好,然后再拆除悬挂扁担及固定件。

10.3.5 爬模拆除

(1)拆除爬模应有拆除方案,且应有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应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后,方可实施拆除。(2)拆除时应前清除脚手架上的垃圾杂物,并应设置警戒区由专人监护。(3)拆除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交叉作业。拆除顺序应为:悬挂脚手架和模板、爬升设备、爬升支架。

(4)已拆除的物件应及时清理、整修和保养,并运至指定地点备用。

(5)遇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拆除作业。

第四节 高大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监管

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是指搭设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 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0.4.1 高大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是搭设模板支架的依据,是确保支架安全的前提,施工单位应当在高大模板支撑搭设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和图纸进行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编制人员: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写,

(2)编制依据:以现行技术规范或规程作为编制依据。

(3)内容:

I)工程概况:应紧扣方案编制需要,除简要介绍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基本情况外,应着重说明与方案编制有关的技术参数、施工工况、建材料种类及规格、混凝土结构及其周边结构状况和混凝土施工条件等,如支模标高、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2)体系和方案选择:应明确支撑体系的传力途径和支架类型,根据经验,初步选取主要

受力构件的搭设参数,经设计验算后再做调整。3)构造要求: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写,特别注意水平剪刀撑和竖向剪刀撑的设置,一般应绘制详图;应特别注意立杆顶部超出长度的取值;应尽可能使支撑体系与主体结构墙柱有所拉结。

4)设计验算:包括支架参数信息,模板面板抗弯和变形验算,次龙骨和主龙骨抗弯、抗剪和变形验算,扣件抗移验算,纵向、横向水平杆的抗弯和变形验算,支架稳定性验算,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等。计算时,主要材料参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取值;荷载及其组合应根据不同的计算对象和计算项目,按照现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每项计算均应根据支撑体系的实际构造绘制计算简图。

5)施工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及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并准确标注尺寸。

6)施工要求:应根据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进行编写,应特别注意大梁下立杆的加密和双向水平杆、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等保证架体结构安全杆件的设置,应特别明确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的控制、支撑体系的基础处理、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及检查、验收要求。

7)混凝土浇筑施工方案:应对混凝土泵管采取固定措施,明确混凝土浇筑方式、浇筑路径及振捣方式。

8)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9)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岗位职责、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10)应急救援预案:混凝土浇筑过程极易发生模板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

况等。

10.4.2 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

施工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者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0.4.3 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

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脚手架的分类及形式、基本要求

建筑施工离不开脚手架。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都是由各种建筑材料组合而成的。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临时设施。砌筑砖墙、浇筑混凝土、墙面的抹灰、装饰和粉刷、结构构件的安装等,都需要在其近旁搭设脚手架,以便在其上进行施工操作、堆放施工用料和必要时的短距离水平运输。必须在高处施工面提供堆放各种建筑材料的条件必须搭设确保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人身安全的高处防护设施。在现有的建筑施工技术条件下,几乎每一个具有一定空间高度的建筑施工现场都离不开脚手架。

脚手架(简称“架子”)是在建筑施工现场搭设的用于工人在高处施工作业、防护及供建筑材料升运、堆放的设施。

11.1.1 脚手架的分类及形式

(1)脚手架按其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木脚手架、竹脚手架和金属脚手架等

(2)脚手架按照与建筑物的位置关系,分为以下两种:

1)外脚手架:搭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的脚手架,既可用于外墙砌筑,又可用于外装饰施工。其主要形式有多立杆式、框式、桥式等。多立杆式应用最广,框式次之,桥式应用最少。使用这种脚手架,对于外墙砌筑较为方便,墙面的横平竖直、外观质量容易掌握,但需要大量架子材料,而且搭设、拆除费工。由于脚手架越高越不稳定,用于高层建筑时还要采取相应的稳固措施。

2)内脚手架:搭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脚手架,可用于内外墙的砌筑和室内装饰施工。内脚手架用料少,但装拆频繁,故要求轻便灵活,装拆方便。其结构形式有折叠式、支柱式和门架式等多种。

(3)脚手架按其结构形式,分为扣件式、门式、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满堂脚手架、悬挑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等。

(4)脚手架按照支承部位和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1)落地式:搭设(支座)在地面、楼面、屋面或其他平台结构之上的脚手架。

2)悬挑式:采用悬挑方式支固的脚手架,其悬挑支撑方式有以下三种:架设于专用悬挑梁上、架设于专用悬挑三角桁架上、架设于由撑拉杆件组合的支挑结构上。其支挑结构有斜撑式、斜拉式、拉撑式和顶固式等多种。

3)附墙悬挂脚手架:在上部或中部挂设于墙体挑挂件上的定型脚手架。

4)悬吊脚手架:悬吊于悬挑梁或工程结构之下的脚手架。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于工程结构,依靠自身提升设备实现升降的悬空脚手架。

6)水平移动脚手架:带行走装置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架。

11.1.2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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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足够的操作面积,满足工人操作、材料堆放和运输的需要。

(2)施工作业期间,在各种荷载和气候条件的作用下,能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

(3)搭拆简单、搬移方便,能多次周转使用。

(4)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约材料。

2.安全相关规定

(1)使用荷载:使用脚手架通常有适当荷载安全系数的规定。脚手架的使用荷载以脚手板上实际作用的荷载为准。一般规定,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7 kN/m’;装修工程,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 2.0 kN/m?,桥式和吊、挂、挑等架子,其使用荷载必须经过计算和试验来确定。

(2)安全系数:因为脚手架的搭拆比较频繁,施工荷载变动较大,因此其安全系数一般采用容许应力计算,考虑一个总安全系数(K,一般取K=3)。

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小横杆的允许挠度,一般暂定为杆件长度的1/150;桥式脚手架的允忭ヅ礼溘ㄉ蝌激度暂定为 1/200。

3.作业安全要求

建筑架子工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作业。

第二节 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

112.1 脚手架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I)脚手架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依据工程特点、现场情况及

《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规范》(JGJ16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校准》(JGJ 59)等标准、规范编制。

(2)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

使用。

(3)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

(4)作业脚手架外侧和支撑脚手架作业层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

防护。

(5)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转角处硬防护宽度应与作业脚手架宽度一致。

(6)作业脚手架同时满载作业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

要求。

(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立杆基础下及附近不宜进行挖掘作业。当因施工需要而进行挖掘作业时,应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

(8)支撑脚手架在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严禁有人。当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当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停止架上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待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9)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割)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和专人监管。

(10)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1)脚手架工程严禁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严禁与物料周转平台等架体相连接,且不得与模板支架工程相连接。

11.2.2 脚手架工程搭拆控制措施

(1)脚手架工程施工时,应首先由脚手架工程技术负责人向架子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书,交底后双方应签字并注明交底日期。

(2)脚手架搭设、拆除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4)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脚手架附着于建筑结构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安全承载要求。

(5)临街搭拆作业时,外侧应有防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当遇有6级以上强风和雨、

雾、雪天气时,应停止搭拆作业活动。雪、雨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扫除积雪。对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或拆除前应进行检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特别是在大风、暴雨后更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2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m。

2)支撑脚手架应逐排、逐层进行搭设。

3)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4)构件组装类脚手架的搭设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自下而上按步架设,并应逐层改变搭设方向。

5)每搭设完1步架体后,应按规定校正立杆间距、步距、垂直度及水平杆的水平度。

(7)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8)当在多层楼板上连续搭设支撑脚手架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撑脚手架、建筑结构的影响,上下层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宜对位设置。

(9)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分阶段进行检查、监护、维护、保养。

(10)脚手架拆除必须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可拆除通知书,方可进行拆除。作业前应制订拆除方案,保证拆除过程中脚手架的稳定性。拆除作业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部位杆件时再拆除;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11)拆除的杆件严禁抛扔,应滑下或用绳系牢下落。拆除的钢管、扣件等应分类堆放,

及时整理运走。(12)在拆除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拆除作业时地面要有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闯人作业区。

11.2.3 脚手架工程检查

(1)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纵向、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2)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8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

6)冻结地区解冻后。

7)停用超过1个月。

(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相关规范和专项施工方

案的要求。

2)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3)扣件螺栓应无松动。

4)应无超载使用。

第三节 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11.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多由钢管和扣件组成。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mmX3.6mm的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扣件的形式有:直角扣件:用于两根呈垂直交叉钢管的连接。回转扣件:用于两根呈任意角度交叉钢管的连接。对接扣件:用于两根钢管对接连接。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特点是:装拆方便,搭设灵活,能适应建筑物平立面的变化,除可用于搭设脚手架外,还可用于搭设井架、上料平台等;强度高,能搭设较大的高度;坚固耐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脚手架。

1.构造形式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的基本形式有单排和双排两种。其主要由立杆、纵向水平杆(大横杆)、横向水平杆(小横杆)、连墙杆、纵向支撑(剪刀撑)、横向支撑、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抛撑、栏杆、挡脚板、垫板等组成(图1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造参数见表11-1。

2.纵向水平杆

(1)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2)纵向水平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的相邻接头水平方向错开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 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

杆端距离不应小于 100 mm。(3)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400 mm。

3.横向水平杆

(1)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撑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 1/2。

(2)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圈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人长度不应小于180mm。

(3)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应插人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 180 mm。

(4)主节点(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的交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

且严禁拆除。

4. 脚手板

(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2)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的铺设应采用对接平铺或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之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 mm。

(3)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构件上。

5.搭设和拆除安全技术要点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为高处作业,危险性大,施工人员应预先做好搭拆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用好防护用品。(1)对脚手架地基的要求。

脚手架地基的承载能力应取较为保守的数值,必要时还应加做基础,扩大与地基的接触面。对地基的一般要求为:

1)脚手架搭设范围内的地基要夯实找平,做好排水处理,防止积水浸泡地基。

2)地基土质应良好,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

(2)杆件搭设程序及注意事项。

脚手架应按形成基本构架单元的要求,逐排、逐跨、逐步地进行搭设。

脚手架一般搭设程序如下:处理基础一放立杆位置线一铺垫板→放底座→摆放纵向扫地杆→逐根竖立杆(随即与纵向扫地杆扣紧)→安放横向扫地杆(与立杆或纵向扫地杆扣紧)→加设临时抛撑(在设置两道连墙件后可拆除)→安装第一步大横杆和小横杆→设置连墙件→安装第二步大横杆和小横杆→设首层安全平网→挂密目式安全立网→安装第三步、第四步大横杆和小横杆→设置连墙件→接立杆→安装剪刀撑、横向斜撑(随立杆、水平杆等同步搭设)→铺脚手板→安装防护栏和挡脚板一依次向上搭设(中间不超过10m设一道层间安全平网)→安装封顶杆→剪刀撑和横向斜撑设置至顶、满挂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根据脚手架的构造类型,按规定的间距和位置搭设各种杆件,具体要求是

1)垫木必须铺放平稳,不得悬空,安放底座时应拉线、拉尺,摆放后加以固定。

2)杆件要按顺序进行搭设,并及时与建筑物连接或加临时支顶,以确保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的安全。

3)变形的杆件和不合格的扣件不能使用,在搭设过程中要随时校正杆件垂直和水平偏差。各杆件相交伸出的端头,均应大于10cm,以防止杆件滑脱。

4)连接大横杆的对接扣件开口应朝架子内侧,螺栓向上,避免开口朝上;直角扣件开口不得朝下,以保安全。装螺栓时应注意将根部放正并保持适当的拧紧度,这对于脚手架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和安全影响很大。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 N·m。

5)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以上。每搭设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垂直度。

(3)检查验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对其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拆除程序及要求。

脚手架的拆除顺序与搭设顺序相反,后搭的先拆,先搭的后拆。

一般拆除顺序如下:安全网→防护栏杆及挡脚板→脚手板→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连墙件→立杆→杆件传至地面→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底座或垫板。

(5)拆除注意事项。

拆除过程中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拆脚手架杆件时应尽量避免单人进行拆除作业,必须有2~3人协同操作,严禁单人拆除脚手板、长杆件等较重、较大的杆件。拆纵向水平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人向下传递,严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禁向下抛掷。杆件。

4)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5)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在适当位置先搭设临时抛

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6)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有关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拆下的杆件、扣件等应及时清除、转运,分类、分堆、分规格码放整齐。8)拆下的脚手架杆件、配件,应及时检验、整修和保养,并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以便运输保管。

11.3.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又称“爬架”,是指搭设于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逐层爬升或下降,具有防倾覆、防落装置的外脚手架。1.基本组成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主要由架体结构、附着支撑、升降装置、安全装置等组成(1)架体结构。

架体结构主要是水平支承桁架和竖向主框架。

1)水平支承桁架是承受架体板及其传来的竖向荷载,并将竖向荷载传至竖向主框架和附着支撑的传力结构。

2)竖向主框架是用于构造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部分,并与附着支撑连接,承受、传递

竖向和水平荷载。

(2)附着支撑。

附着支撑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主要承力、传力构件,它与建筑结构附着,并与架体结构连接,使主框架上的荷载可靠地传到建筑结构上,确保了架体在升降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

由于附着支撑要满足架体的提升、防倾覆、防坠落和抗下坠冲击的要求,因此附着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附着支撑与建筑结构中架体范围内的每个楼层都应有可靠的连接点,且在任何工况下每榀竖向主框架与建筑结构的附着不少于两处。

当附着支撑使用螺栓与建筑结构连接时,应采用螺母,且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螺栓宜选用穿墙螺栓,若选用预埋螺栓,则其预埋长度与构造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螺栓钢垫板应根据混凝土墙或梁的抗冲切强度进行设计确定,且尺寸不得小于100mmX100 mmX10mm;垫板与混凝土表面应接触良好,垫板边缘与建筑结构构件边缘(如孔)的距离应大于构件的有效厚度。

2)附着支撑与建筑结构附着处的混凝土强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确定。实际施工时以混凝土强度等级为依据,不得低于C10。

(3)升降装置。

升降设备主要指动力设备和同步升降控制系统。

1)动力设备一般有手动环链葫芦、电动环链葫芦、卷扬机、升板机和液压千斤顶。其中,手动环链葫芦因无法实现多个同步工作,故只能用于单跨架体的升降。架体布置时,动力设备应与架体的竖向主框架对应布置。

2)同步升降控制系统可控制架体平稳升降,不发生意外超载。同步升降控制系统主要

有电控系统和液压系统两种。电控系统由控制柜和电缆组成,液压系统由液压源、液压管路和液压控制台等组成。因目前使用的同步升降控制系统主要通过控制吊点实际荷载来控制各机位的升降差,故又称“同步及限载控制系统”。它应具备超载报警停机、失载报警停机等功能,且应能与相应的保险机构实施联动。此外,还应有能自动显示每个机位的设置荷载值、即时荷载值以及机位状态等功能。

(4)安全装置。

为避免架体在升降过程中的倾斜、晃动和坠落等不安全因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覆和防坠落安全装置。

1)防倾覆装置。

架体无论是在使用中还是处于升降状态,都有前后及左右倾斜、晃动的可能,尤其是在升降状态,架体与升降机构间处于相对运动状态,与建筑结构间的约束较少,更需用防倾覆装置来保证架体的正常运行。防倾覆装置应有足够的刚度,在升降状态中,除对架体有垂直导向作用外,还能对架体始终保持前后和左右的水平约束,确保架体在两个方向的晃动不大于3 cm。

目前常用的防倾覆装置主要有以下2种:导轨加导轮模式。导轨与导轮分别固定在建筑物与架体上,通过导轨对导轮的约束来实现防倾覆的目的。导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多采用这种机构,它由上导轮组和下导轮组组

成,上导轮组安装在最上一层结构处,下导轮组安装在架体底部。钢管加套管模式。套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多采用这种机构。这种机构从原理上就具备导向和水平约束作用,但由于其附墙支座上下间距较小,约東作用有限,因此对架体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

2)防坠落装置。

防坠落装置的作用是当架体发生意外下坠时能及时将架体固定住,阻止架体的坠落。

建筑施工中架体坠落的主要原因有:

使用状态及升降状态时附着结构破坏,升降状态时动力失效,因架体整体刚度或整体强度不足而发生架体解体,附着处混凝土强度不足。

以上架体坠落原因中,附着结构、架体和附着处的破坏一般通过设计计算来保证架体的安全度,同时在现场使用中通过加强管理来保证安全,而对因动力失效而致架体坠落则通过设置防坠落装置来解决。

目前用得较多的是限载联动防坠落装置,它由限载联动装置和锁紧装置组成。限载联动装置是利用弹簧钢板的弹性变形与荷载对应呈线性关系,调定限位开关的控制距离,将提升力的变化直接转换成限位开关的信号变化,并反馈到架体升降控制系统,进行显示、报警及关机。当动力失效架体发生坠落时,利用弹簧钢板突然失载而发生的反弹,通过杠杆作用启动锁紧装置,将架体吊杆锁住,同时自动关机,起到了双重防坠落的目的。

防坠落装置在设置时不但不能设在附着支撑即钢挑梁上,还应能保证通过两处以上的附着支撑向建筑结构传力。在架体平面布置时,每个动力机位处都应配置一套防坠落装置。在技术要求上,防坠落装置的制动时间和制动距离在整体式时不得大于0.2s和80mm,在单片式时不得大于0.5s和150mm。此外,防坠落装置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目前规定为一个单体工程的使用周期,且最长不超过 30 个月。

2.主要尺寸和构造

(1)单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主要尺寸和构造。

架体高度不大于建筑层高的4倍,步高取1.8m;架体宽度不大于1.2m;当架体为钢管扣件组装时,架体跨度不大于3.0m,悬挑长度不大于1/4邻跨的跨度;当架体跨度大于3.0m时,架体结构中必须设置水平支承结构,水平支承结构可采用水平桁架形式或水平框架形式,且最大跨度不大于6.0m;架体的悬臂高度在使用或升降工况下均不得大于4.5m或1/3架高;相邻两个机位间的架体必须直线布置。

(2)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主要尺寸和构造:

架体高度不大于建筑层高的4.5倍,步高取1.8m;架体宽度不大于1.2m;当直线布置时,架体跨度不大于8m,折线或曲线布置时架体跨度不大于5m,且必须进行力矩平衡设计与计算,或进行整体模型试验;悬挑长度一般不大于1/4邻跨的跨度或2m,架体的悬臂高度在使用或升降工况下均不得大于4.5m或1/3架高;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大于

110 m’。

3.架体防护

(1)架体外侧用密目网、架体底部用双层网(即小眼网加密目网)实施全封闭

(2)每一作业层外侧分设1.2m、0.6m高两道防护栏杆及180mm 高挡脚板(3)使用工况下架体底部与建筑结构外表面之间、单片架体之间的间隙必须封闭。升降工况下架体的开口和敞开处必须有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防护措施。

(4)物料平台等可能增大架体外倾力矩的设施,必须单独设置、单独升降,严禁附着架体上。

(5)架体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雷击设备。

11.3.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盘扣式脚手架可用于搭设支撑架、脚手架、临时舞台与看台、临时高耸构件、内外装饰施工平台等。横杆的尺寸模数可控制立杆的纵横间距、立杆盘扣步距,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钢管材料的力学性能与节点的强度。

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主要优点为:

(1)连接盘可同时连接4~12根不同方向的横杆、水平斜杆、立面斜杆等杆件(2)每根连接杆件均可独立连接或独立拆除,灵活性优于碗扣式脚手架。

(3)立杆、连接盘承载能力大。

(4)适用于在各种工程施工中搭设支撑架、脚手架等。

1.支撑架

支撑架的高宽比宜控制在3以内,高宽比大于3的支撑架应与既有结构进行刚性连接或采取增加抗倾覆措施。

当支撑架搭设高度大于16m时,顶层步距内应每跨布置竖向斜杆。

2.作业架

作业架的高宽比宜控制在3以内;当作业架高宽比大于3时,应设置抛撑或揽风绳等抗倾覆措施。

当搭设双排外作业架时或搭设高度达24m及以上时,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架体几何尺寸,相邻水平杆步距不宜大于2m。

当设置双排外作业架人行通道时,应在通道上部架设支撑横梁,横梁截面大小应按跨度以及承受的荷载计算确定,通道两侧作业架应加设斜杆;洞口顶部应铺设封闭的防护板,两侧应设置安全网;通行机动车的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撞设施。

3.安全管理与维护

(1)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

(2)应执行施工方案要求,遵循脚手架安装及拆除工艺流程。

(3)脚手架使用过程应明确专人管理。

(4)应控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5)如需预压,荷载的分布应与设计方案一致。

(6)脚手架受荷过程中,应按对称、分层、分级的原则进行,不应集中堆载、卸载;并应派

专人在安全区域内监测脚手架的工作状态。

(7)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改架体结构杆件或在架体上增设其他设施

(8)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监护。

(10)脚手架应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野外空旷地区搭设脚手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措施。

(11)架体门洞、过车通道,应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及防超限栏杆。

(12)脚手架工作区域内应整洁卫生,物料码放应整齐有序,通道应畅通

(13)当遇有重大突发天气变化时,应提前做好防御措施。

11.3.4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

悬挑式脚手架是一种利用悬挑支承结构在建筑物上搭设的脚手架。

悬挑式脚手架架体的荷载通过悬挑支承结构传到主体结构上,上部搭设脚手架的方法与普通脚手架相同,须按要求设置连墙点,且架体高度不得超过25m。当架体较高时,应分段设置悬挑支承结构。

悬挑支承结构作为悬挑式脚手架的关键,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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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支承结构一般为三角形桁架。根据其所用杆件的种类不同可分成两类,即钢管支承结构和型钢支承结构。

(1)钢管支承结构。钢管支承结构是由普通脚手钢管组成的三角形桁架。斜撑杆下端支在下层的边梁或其他可靠的支托物上,且有相应的固定措施,当斜撑杆较长时,可采用双杆或在中间设置连接点。

因钢管支承结构的节点连接以扣件为主,而扣件又以紧固摩擦力来传递荷载,故钢管支承结构承载力较小。通过设计计算,钢管支承结构一般仅能搭设4~8步脚手架,当高层施工时,通常以2~4层为一段进行分段搭设。钢管支承结构搭拆属于高空作业,搭拆施工前要研究各杆件间关系,明确搭拆顺序,避免造成杆件传力不合理,留下安全隐患。

(2)型钢支承结构。

型钢支承结构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斜拉式和下撑式两种。

斜拉式悬挑支承结构是用型钢做悬挑梁外挑,再在悬挑端用钢丝绳或钢筋拉杆与建筑物斜拉,形成的悬挑支承结构。

下撑式悬挑支承结构是用型钢焊接成三角形桁架,其三角斜撑为压杆,架的上下支点

与建筑物相连,形成的悬挑支承结构。

型钢支承结构的承载力远大于钢管支承结构,通过设计计算,型钢支承结构上部脚手架搭设高度可达25m。但型钢支承结构耗钢量较大,预埋件存在一次性弃损问题,且现场制作精度和安装难度较大。在构造上,当支承结构的纵向间距与上部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相同时,立杆可直接支承在悬挑的支承结构上;当支承结构的纵向间距大于上部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时,则立杆应支承在设置于两个支承结构之间的两根纵向钢梁上。后种情况下,若支承结构的纵向间距为6m左右,则纵向钢梁可选用18~20号工字钢,或20~22号槽钢;若支承结构的纵向间距大于7.5m,则应考虑选用桁架式的纵向钢梁。上部脚手架立杆与支承结构应有可靠的定位连接措施,以确保上部架体的稳定。通常采用在挑梁或纵向钢梁上焊接长150~200mm、外径为40mm的钢管,立杆套在其外,同时在立杆下部设置扫地杆。

2.注意事项

悬挑式脚手架在施工作业前除须有设计计算书外,还应有含具体搭设方法的施工方案。当设计施工荷载小于常规取值(即按三层作业,每层2kN/m°;按两层作业,每层3kN/m')时,除应在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外,还必须在架体上挂上限载牌。悬挑式脚手架应分段验收,对支承结构还必须进行专项验收。架体除在施工层上下三步的外侧设置1.2m高的扶手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外,外侧还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架体进行高空组装作业时,除要求操作人员使用安全带外,还应有必要的防止人或物坠落的措施。

11.3.5 吊蓝安全技术:高处作业吊篮是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利用提升机构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建筑物立面上下运行的施工设施。高处作业吊篮由悬挂机构、悬吊平台、提升机构、防坠落机构、电气控制系统、钢丝绳和配套附件、连接件组成。

1、悬挂机构

悬挂机构应按《高处作业吊篮规范》(GB19155)的要求正确安装;女儿墙或建筑物挑檐边承受不了吊篮的荷载,因此不能作为悬挂机构的支撑点;悬挂机构的安装是吊篮的重点环节,应在专业人员的带领、指导下进行,以保证安装正确;悬挂机构上的脚轮是方便吊篮做平行位移而设置的,本身承载能力有限。若吊篮荷载传递到脚轮,就会产生集中荷载,易对建筑物产生局部破坏

(1)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2)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4)配重件应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2.悬吊平台(1)悬品平台四周应装有固定式安全护栏,护栏应设有腹杆,工作面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0.8m,其余部位则不应低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的水平集中荷载。

(2)悬吊平台内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4m,并应设置防滑底板,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0.25m/人,底板排水孔直径最大为10mm。

(3)悬吊平台底部四周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50mm 的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大于5mm。

3.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坠落安全锁、安全绳、上限位装置;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整、齐全,规格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与建筑物固定位置应牢靠。安装上限位装置是为了防止吊篮在上升过程出现冒顶现象。

(1)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绳应符合《安全带》(GB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

2)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

(2)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宜安装下限位装置。

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的功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离心触发式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即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在200mm范围内停住。

2)对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悬吊平台工作时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8°时,能自动锁住并

停止运行。

3)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应不能自动复位

4)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1年。

4.钢丝绳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规范》(GB19155)的要求;在吊篮内施焊前应提前采用石棉布将电焊火花进溅范围进行遮挡,防止烧毁钢丝绳,同时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1)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2)安全钢丝绳宜选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的型号、规格。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处于悬垂状态。

(3)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5.使用和管理要求

(1)根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30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内,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3)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物料。

(4)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5)吊篮正常工作时,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人吊篮。

(6)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

绳上。

(7)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不得超载运行。

(8)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 mm。

(9)吊篮宜安装防护棚,防止高处坠物造成人员伤害。

(10)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11)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12)当吊篮发生故障时,应与地面维修人员联系,排除故障。若故障短时不能排除,应及时采用手动方式使平台平稳滑降至地面。当滑降手柄失效时,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附近窗洞撤离高处作业吊篮中的作业人员。

第十二章 土方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土方基本性能与分类

12.1.1 土方基本性能

1.土方基本物理性能

土方基本物理性能指标见表12-1。

注:表中:W——土的总重力(量);Ws——土的固体颗粒的重力(量);pw——蒸馏水的密度,一般取pw——1t/m³;yw——水的重度,近似取 yw=10 kN/m';g——重力加速度,取 g=10 m/s²。

2.黏性土、砂土性质指标

黏性土可塑性指标包括塑限、液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标、含水比等。其中,塑限是指土由固态变到塑性状态时的分界含水量,液限是指土由塑性状态变到流动状态时的分界含水量,塑性指数是指液限与塑限之差,液性指标是指土方天然含水量与塑限之差对塑性指数之比,含水比是指土方天然含水量与液限的比值。

砂土密实度性质指标包括最大干密度和最小干密度。其中,最大干密度是指土方在最紧密状态下的干质量,最小干密度是指土方在最松散状态下的干质量。

3.土的力学性质指标

(1)压缩系数。

土的压缩性通常用压缩系数(或压缩模量)来表示,其值由原状土的压缩试验确定。

(2)压缩模量。

工程上也常用室内试验求压缩模量E,作为土的压缩性指标。

(3)抗剪强度。

土在外力作用下抵抗剪切滑动的极限强度,一般用室内直剪、原位直剪、三轴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野外标准贯人、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试验方法进行测定。它是评价地基承载力、边坡稳定性、计算土压力的重要指标。

抗剪强度计算。

土的抗剪强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σ·tanφ+c           (12-1)

式中

——土的抗剪强度(kPa);

σ——作用于剪切面上的法向应力(kPa);

φ——土的内摩擦角(°),剪切试验法向应力与剪应力曲线的切线倾斜角;

c——七的黏聚力(kPa),剪切试验中土的法向应力为零时的抗剪强度,砂土c=0。

4.土方基本分类

按不同的性质指标,土方基本上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黏性土等几类

(1)岩石。岩石按其坚硬程度可分为硬质岩(坚硬岩、较硬岩)、软质岩(较软岩、软岩)、极软岩。

(2)碎石土。碎石土按颗粒形状可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瓦、圆砾、角砾。碎石土按密实度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3)砂土。砂土按颗粒级配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粉砂。砂土按密实度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4)黏性土。黏性土按塑性指数可分为黏土、粉质黏土;按液性指数可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12.1.2 土方工程分类与性质

1、土方工程分类

土方工程分类如表12-2所示

2.土方工程性质

(1)土的可松性。

自然状态下的土,经过开挖以后,其体积因松散而增加,后虽经回填压实,仍不能恢复到原来的体积,这种性质称为土的可松性。用可松性系数来表示,自然状态土经开挖后的松散体积与原自然状态下的体积之比,称为最初可松性系数Ks;土经回填压实后的体积与原自然状态下的体积之比,称为最终可松性系数K'。

土经压实后的体积(m°)。土的可松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程性质。它对于场地平整、土方调配、土方的开挖、运输和回填,以及土方挖掘机械和运输机械的数量、斗容量的确定,都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土方开挖后的运输量,要考虑土的最初可松性系数Ks;借土回填要考虑土的最终可松性系数

另外,在土方工程中,也正是由于土的可松性存在,土经开挖后,土壤的结构遭到破坏,地基的抗剪能力有所下降,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容许用回填土做地基。

土体孔隙中的自由水在重力作用下会透过土体而运动,这种土体被水透过的性质称为(2)土的渗透性。土的渗透性。土的渗透性的大小可以用渗透系数k来表示。渗透系数k一般通过室内渗透试验、现场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确定。土的渗透系数的大小对土方工程中施工降水与排水的影响较大,施工时应加以注意。

12.1.3 土方现场鉴别

12.1.3 土方现场鉴别

1.碎石土现场鉴别方法

(1)卵石:一半以上的颗粒粒径超过20mm,干燥时颗粒完全分散,湿润时用手拍击表

面无变化,无黏着感觉。(2)圆砾:一半以上的颗粒粒径超过2mm,干燥时颗粒完全分散,湿润时用手拍击表面无变化,无黏着感觉。

2.砂土现场鉴别方法

(1)砾砂:1/4以上的颗粒粒径超过2mm,干燥时颗粒完全分散,湿润时用手拍击表面无变化,无黏着感觉。

(2)粗砂:约有一半的颗粒粒径超过0.5mm,干燥时颗粒完全分散,但有个别颗粒胶结在一起,湿润时用手拍击表面无变化,无黏着感觉。

(3)中砂:约有一半的颗粒粒径超过0.25mm,干燥时颗粒基本分散,局部胶结但一碰就散,湿润时用手拍击表面偶有水印,无黏着感觉。

(4)细砂:大部分颗粒与粗粒米粉近似,干燥时颗粒大部分分散,少量胶结,部分稍加碰撞即散,湿润时用手拍击表面有水印,偶有轻微黏着感觉。

(5)粉砂;大部分颗粒与细米粉近似,干燥时颗粒大部分分散,部分胶结,稍有压力可分散,湿润时用手拍击表面有显著翻浆现象,有轻微黏着感觉。

3.黏性土的现场鉴别

(1)黏土:湿润时用刀切,切面光滑,有黏刀阻力。湿土用手捻摸时有滑腻感,感觉不到有砂粒,水分较大,很黏手。干土土块坚硬,用锤才能打碎;湿土易黏着物体,干燥后不易剥去。湿土捻条塑性大,能搓成直径小于0.5mm的长条,手持一端不易断裂。

(2)粉质黏土:湿润时用刀切,切面平整、稍有光滑。湿土用手捻摸时稍有滑腻感,感觉到有少量砂粒,有黏滞感。干土土块用力可压碎;湿土易黏着物体,干燥后易剥去。湿土捻条有塑性,能搓成直径为2~3mm的土条。

4.粉土的现场鉴别

湿润时用刀切,切面稍粗糙、不光滑。湿土用手捻摸时有轻微黏滞感,感觉到砂粒较多干土土块用手捏或抛扔时易碎;湿土不易黏着物体,干燥后一碰即掉。湿土捻条塑性小,能搓成直径为2~3mm的短条。

5.人工填土的现场鉴别

无固定颜色,夹杂有砖瓦碎块、垃圾、炉灰等,夹杂物显露于外,构造无规律;浸入水中大部分变为稀软淤泥,其余部分为砖瓦、炉灰,在水中单独出现;湿土搓条一般能搓成直径3mm的土条,但易断,遇有杂质很多时,就不能搓条,干燥后部分杂质脱落,故无法定形,稍微施加压力即行破碎。

第二节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

12.2.1 作业前

(1)土方开挖前,必须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方案必须符合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工况,

不得任意改变。

(2)需设置支撑的基坑,土方开挖作业面及工作路线的设计,应尽量创造条件使系统的支撑结构能尽快形成受力体系,处于工作状态。

(3)土方开挖前,必须保证一定时间的预抽水。一般轻型井点不少于7~10d,喷射井点

或自控真空管井不少于20d。(4)降水过程中作业必须与坑外水位观测井的监测相互配合,以指导降水施工。(5)土方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各类管线的排列、深度及其他地质情况,并根据土方开挖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

(6)土方开挖前,应对基坑周围的环境条件进行认真检查,不得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

作业。

(7)开挖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8)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开挖机械离合器、钢丝绳等部件,经空车运转正常后,方可

作业。

12.2.2 作业时

(1)在施工前,需根据工程规模和特性,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施工导流方式和工程进度要求,施工条件以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选定开挖方式。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堆土应在1m以外,且高度不得超过 1.5 m。

(2)多人同时挖土操作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禁止面对面进行挖掘作业。挖土时,应注意土壤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坍塌倾向时,人员应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3)挖掘土方作业中,如遇有电缆、管道、地下埋藏物或辨识不清的物品,应立即停止作

业,设专人看护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严禁随意敲击、刨挖和玩弄。(4)开挖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基础上,如基础较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挖土机不得在与挖空的基坑平行线2m内停、驶。

(5)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6)基坑、基槽的挖掘深度大于2m时,应在坑、槽周边设置防护栏杆。

(7)深基坑挖土时,操作人员应使用梯子或搭设斜道上下,禁止蹬踏固壁支撑或在土壁上挖洞蹬踏上下。

(8)从基坑、基槽内向外抛土时,应抛出离坑槽边沿至少1m,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 m。

(9)深基坑挖土时,应按设计要求放坡或采取固壁支撑防护。

(10)在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作业,除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还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11)作业中,作业人员不得在阶坡及深坑和陡坎下休息。作业时,应随时观察边坡土壁稳定情况,如发现边坡土壁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断裂,移位等现象,作业人员应先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待险情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12)在斜坡面上挖土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坡面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必须先清除较大石块,在清除危石前应先设置拦截危石的措施。作业时,坡下严禁车辆行人通行。

(1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为电杆 1.0~1.5 m,拉线 1.5~2.5m,并视土质决定边坡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示警。

(14)在道路附近进行开挖土方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四周设置围栏和护板,设立警告标志牌,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深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设红灯标志,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15)每日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

(16)运土车辆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塌方翻车。

(1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时,必须停止机械操作并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联系,确保安全。

(18)机械设备运进现场,应进行维护检查。机械挖基坑时,如坑底无地下水且坑深在5m以内,则两边可不加支撑。

(19)土方开挖应避免在雨期施工。如必须施工,也应特别注意:应全面检查原有排水系统,进行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增加排水措施,依山、河流地区还应制定防汛措施;开挖基坑或管沟时,应在四周垒填土埂,并应特别注意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不宜靠近房屋墙壁和围墙堆土,防止发生倒塌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放缓边坡,或增设支撑。

(20)土方开挖应避免在冬季进行,如必须进行,则应专门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技术措施。雨季和冬季施工,应对现场的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安全运输。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三章 基坑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基坑工程分级和安全技术

基坑是指为进行建(构)筑物等地下部分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基坑工程指的是为保证基坑施工、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与回填等措施,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相关的工作内容。基坑与基坑工程的区别在于,基坑是一个地面以下的操作空间,而基坑工程是为了这个空间的安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基坑支护工程应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空间;二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空间;三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合适的施工空间。

13.1.1 基坑工程分级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有两类:

1.设计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指的是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所采用的支护结构安全等级(表13-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规定的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可按照下表来确定。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表13-1 支护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破坏后果
一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三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2.施工安全等级

建筑基坑施工安全等级指的是根据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工程桩

基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标准,是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分两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3)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

(4)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基坑工程。

(5)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地基隆起等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运营性能的工程。

(6)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7)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较严重的工程。

(8)在基坑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交通荷载,或大于35 kPa短期作用荷载的基坑工程。

(9)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10)采用型钢水泥土墙支护方式,需要拔除型钢对基坑安全检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基韝冭抵筌椭掾涻剃坝洫助鶁冥ド鞠驏鋅趑邽円襟痃笮沤进洋瘐

(11)采用逆作法上下同步施工的基坑工程。

(12)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的基坑工程。

13.1.2 基坑支护安全技术

(1)基坑开挖应严格按支护设计要求进行。应熟悉围护结构撑锚系统的设计图纸,包括围护墙的类型、撑锚位置、标高及设置方法、顺序等设计要求。

(2)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混凝土灌注、水泥土墙等支护应有28d以上龄期,达到设计要求时,方能进行基坑开挖。

(3)围护结构撑锚系统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应与围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

(4)围护结构撑锚安装一般应严格遵守“分层开挖、先支撑后开挖”,撑锚与挖土密切配合,严禁超挖的原则。

(5)在基坑开挖时,应限制支护周围振动荷载的作用,并做好机械上下基坑坡道部位的

支护。

(6)在挖土和撑锚过程中,应由专人做检査和监测,掌握围护结构的变形、变形速率、边

坡土体稳定以及邻近建筑物、管线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查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13.1.3 基坑开挖安全技术

(1)大型土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土方开挖方案,绘制土方开挖图,确定开挖方式、路线、顺序、范围、边坡坡度。土方运输路线、堆放地点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以保证挖掘、运输机械设备安全作业。

(2)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3)基坑周边施工机械的布置、材料的堆放及运输应符合施工总平面设计的要求,并按支护方案控制地面荷载的布置,严禁超载。一般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0m范围内限制堆载。

(4)基坑周边搭设的防护设施,其选材、搭设方式及牢固程度都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

(5)基坑开挖时,如发现边缘裂缝或不断掉土块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6)在有支撑的基坑中挖土时,必须防止碰坏支撑,在坑沟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撑强度,危险地段应加强支撑。

(7)基坑上下应先挖好阶梯或支撑靠梯,或开斜坡道,采取防滑措施,禁止踩踏支撑上下。坑边周围应设安全栏杆。

(8)对基坑进行开挖和施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坑壁坍塌;基坑挖土接近基底设计标高时,宜在其上部预留150~300mm土层,待下一工序开始前继续挖除。

2)当基坑挖至设计规定的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验槽后,应及时浇混凝土垫层或采取封闭坑底措施,封闭方法可选用喷(抹)1:3水泥砂浆或土工塑料膜覆盖。

3)开挖过程中若出现特殊地段(包括软弱层、多岩隙层、涌水段、有管网段、附近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段),应立即停止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按制定的措施组织实施。

(9)基坑工程完成使用寿命后,应及时回填。

(10)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13.1.4 降低地下水位安全技术

(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开挖范围和深度,以及防塌防陷防流沙的要求,分别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结合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间一般应保证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底面0.5 m上。

(2)基坑顶四周地面应设置截水沟。坑壁(边坡)处如有阴沟或局部渗漏水时,应设法

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边坡受冲刷而坍塌。

(3)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做出记录。

(4)土方开挖前,必须保证一定的预抽水时间,一般真空井点不少于7~10h,喷射井点或真空深井井点不少于20h。

(5)井点降水设备的排水口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防止排出的水回渗入坑内。

(6)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

(7)降水深度必须考虑隔水帷幕的深度,防止产生管涌现象。降水过程必须与坑外观测井的监测密切配合,用观测数据来指导降水施工,避免因隔水帷幕渗漏而在降水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

(8)坑外降水,为减少井点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在降水管与受保护对象之间设置回灌井点或回灌砂井、砂沟等措施。

(9)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对于穿过不适水层进入承压含水层的井管,拔除后应用黏土球填衬封死。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13.1.5 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①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②护壁、支护结构的选型;③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④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和验算;⑤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⑥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⑦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⑨施工及材料费用的总体估算;⑩基坑工程施工的其他要求(如监测、土方开挖的进度控制、应急措施等)。

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如果确需设置塔式起重机或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当书面意见书中明确对基坑应进行特殊加固处理时,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按照书面意见书要求做相应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当经原专家组论证。

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基坑工程应当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基坑开挖或者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者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应当及时回填或者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制订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施工中发生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二节 基坑工程检测

基坑工程监测是基坑工程设计的必要部分。工程实践表明,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实际情况是有差异的。由于工程地质土层的复杂性和离散性,使得勘查所得数据往往难以准确代表全部土质的实际,加上设计人员在设计计算时选用的有关参数和假设各有差异,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不完全相符,因此就造成了设计结果与施工实际有差异,此时监测信息就显示出其重要性。基坑工程必须进行监测。

13.2.1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

(1)孔隙水压力:用埋设孔隙水压力计的方法监测,精度不低于1kPa。

(2)围护墙顶水平位移:用经纬仪和前视固定点形成测量基线,测量墙顶各测点和基线距离变化情况,精度为1mm。

(3)墙体变形:在墙体内预埋测斜管,用测斜仪监测墙体是否变形,精度为1mm。

(4)土体侧向变形:用测斜仪测试,精度为1mm。放坡开挖时监测土坡稳定性,有支护开挖时监测墙后土体水平位移和土体稳定性。

(5)围护墙体土压力:用预埋在围护墙后和墙前入土段围护墙上的土压力计测试,精度不低于满量程的1/100,分辨率不低于5kPa。

(6)支撑轴力:用安装在支撑端部的轴力计测试,精度不低于满量程的 1/100。

(7)地下水位测量:用设置水位管的方法测量,水位计标尺的最小读数为1mm。

(8)围护墙顶和立柱沉降监测:用水准仪监测,精度不低于1mm。

(9)锚杆拉力:在锚杆上安装钢筋拉力计,精度不低于满量程的 1/100。

(10)基坑周边地面建筑的沉降和倾斜度:用经纬仪和水准仪测量,沉降测量精度不低于1mm。

(11)基坑周围地下管线的垂直和水平位移监测:通常在管线接头位置安装测量点,用经纬仪和水准仪测量,精度不低于1mm。

(12)坑底隆起:埋设分层沉降管,用沉降仪监测不同深度土体在开挖过程中的隆起变形情况,精度不低于1mm。

13.2.2 基坑施工监测的特点

1.时效性

基坑监测是配合降水和开挖过程,有鲜明的时效性,测量结果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深基坑施工中监测需随时进行,通常是每天1次,在测量对象变化快的关键时期,可能每天需进行数次。

基坑监测的时效性要求对应的方法和设备具有采集数据快、全天候工作的能力,甚至适应夜晚或大雾天气等严酷的环境条件。

2.高精度

在施工中,基坑变形速率可能在0.1mm/d以下,要测这样的变形精度,常用测量方法和仪器部不能胜任,因此基坑施工中的测量通常采用特殊的高精度仪器。

3.等精度

基坑施工中的监测通常只要求测得相对变化值,而不要求测量绝对值。例如,普通测要求将建筑物在地面定位,这是一个绝对量坐标及高程的测量,而在基坑边壁变形测量中只要求测定边壁相对于原来基准位置的位移即可,而边壁原来的位置(坐标及高程)可能完

全不需要知道。

由于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深基坑施工监测有其自身规律。例如,普通水准测量要求前后视距相等,以清除地球曲率、大气折光、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不平行等项误差,但在基坑监测中,受环境条件的限制,前后视距可能根本无法相等。这样的测量结果在普通测量中是不允许的,而在基坑监测中,只要每次测量位置保持一致,即使前后视距相差悬殊,结果仍然是完全可用的。

因此,基坑监测要求尽可能做到等精度。使用相同的仪器,在相同的位置上,由同一观测者按同一方案施测。

13.2.3 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订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基坑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十四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第一节 临时用电管理

建筑施工用电是施工过程的用电,称为临时用电。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器火灾事故发生,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行业标准主要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项目经理部应当制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项目经理应当明确施工用电管理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分包单位的电气负

责人。

(3)电工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电工

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5)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关门上锁

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包括下列内容:①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②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③用电技术交底资料;④ 用电工程检査验收表;⑤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⑥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⑦ 定期检(复)査表;⑧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7)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礞卯设鏨庠繼蛋后统一归档。(8)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9)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节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现场勘测;②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③进行负荷计算;④ 选择变压器;⑤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⑥ 设计防雷装置;⑦确定防护措施;⑧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4)当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

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上述第(4)、(5)条规定。

第三节 临时用电基本要求

14.3.1 基本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4.3Ⓛ魆焯入诿领 セ躞宿供配电系统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当按三级设置,即采用三级配电。1.系统的基本结构

三级配电是指施工现场从电源进线开始至用电设备之间,应经过三级配电装置配送电力。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即由总配电箱(一级箱)或配电室的配电柜开始,依次经由分配电箱(二级箱)、开关箱(三级箱)到用电设备。这种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的系统就称为三级配电系统(图14-1)。

2.系统的设置规则

三级配电系统应遵守四项规则,即分级分路规则、动力和照明分设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环境安全规则。

(1)分级分路规则:

1)从一级总配电箱(配电柜)向二级分配电箱配电可以分路,即一个总配电箱(配电柜)可以分若千分路向若干分配电箱配电,每一分路也可分支支接若千分配电箱。

2)从二级分配电箱向三级开关箱配电同样也可以分路。即一个分配电箱也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开关箱配电,而其每一分路也可以支接若干开关箱。

3)从三级开关箱向用电设备配电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存在分路问题,即每一开关箱只能连接控制一台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含插座),包括一组线路电流不超过30A的照明器,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其独立专用的开关箱。

按照分级分路规则的要求,在三级配电系统中,任何用电设备均不得越级配电,即其电源线不得直接连接于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任何配电装置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否则,三级配电系统的结构形式和分级分路规则将被破坏。

(2)动力和照明分设规则:

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若动力与照明合置于同一配电箱内共箱配电,则动力与照明应分路配电。

2)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箱设置,不存在共箱分路设置问题。

(3)压缩配电间距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是指除总配电箱、配电室(配电柜)外,分配电箱与开关箱之间、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的空间间距应尽量缩短(图14-2)。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压缩配电间距规则可用以下要点说明:

1)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场所。

2)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 m。

3)开关箱与其供电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4)环境安全规则:

是指配电系统对其设置和运行环境安全因素的要求。

14.3.3 配电室的设置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人的措施。

(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时,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时,不小于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时,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时,不小于 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 0.2m。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3m。

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室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并采取

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 1.9 m。

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 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 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14-1规定。

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

气火灾的灭火器。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5)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表、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组电流互感器。

(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7)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9)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第四节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施工现场的用电系统,不论其供电方式如何,都属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为了保证用电过程中系统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并对系统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如接地、短路、过载、漏电等故障进行自我保护,在系统结构配置中必须设置一些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子系统,即接地保护系统、过载与短路保护系统、漏电

保护系统,它们的组合就是用电系统的基本保护系统。

基本保护系统的设置不仅限于保护用电系统本身,而且更重要的是保护用电过程中人的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别是防止人体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

14.4.1 TN-S 系统

在TN系统中,如果中性线或零线为两条线,其中一条零线用作工作零线,用N表示另一条零线用作接地保护线,用PE表示,即将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这样的接零保护系统称为TN-S系统(图14-3)。

14.4.2 漏电保护系统设置要点

(1)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基本供配电系统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和开关箱(首、末二级配电装置)中,设置漏电保护器。其中,总配电箱(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器可以设置于总路,也可以设置于各分路,但不必重复设置。

(2)实行分级、分段漏电保护原则。实行分级、分段漏电保护的具体体现是合理选择总配电箱(配电柜)、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

(3)漏电保护器相数和线数必须与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保持一致。

(4)漏电保护器必须与用电工程合理的接地系统配合使用,才能形成完备、可靠的防触

(5)漏电保护器的电源进线类别(相线或零线)必须与其进线端标记一一对应,不允许电保护系统。交叉混接,更不允许将PE线当N线接入漏电保护器。

(6)漏电保护器在结构选型时,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不能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断开的辅助电

源型(电子式)产品。

14.4.3 接地装置

接地是指设备与大地作电气连接或金属性连接。电气设备的接地,通常的方法是将金属导体埋入地中,并通过导体与设备作电气连接(金属性连接)。这种埋人地中直接与地接触的金属物体称为接地体,而连接设备与接地体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接地体与接地线的连接组合就称为接地装置。

接地装置是构成施工现场用电基本保护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础性安全装置。在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电力变压器二次侧(低压侧)中性点要直接接地,PE线要做重复接地,桥梁主塔及高大建筑机械和高架金属设施要做防雷接地,产生电的设备要做防静电接地。

应当特别注意,金属燃气管道不能用作自然接地体或接地线,螺纹钢和铝板不能用作人工接地体。

(1)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0。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 30 Ω。

(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4)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6)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1)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电、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电、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7)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

14.4.4 配电装置

配电装置是配电系统中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传输、分配电力的电气装置,是连接电源和用电设备的枢纽,必须实行三级配电原则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配电室的相关规定。

(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

(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面的垂直距离宜为 0.8~1.6m。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连接。

(10)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

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相关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12)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13)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14-2确定。

表14-2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

(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15)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16)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2.电器装置的选择(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

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7)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GB/T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的规定。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 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 s。

(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 30 mA·S。

(1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13)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14)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3.使用与维护

(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査、维修工作记录。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

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要求。

(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

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

易燃易爆物接触。

14.4.5 配电线路

在供配电系统中,除了有配电装置作为配电枢纽以外,还必须有连接配电装置和用电议备,传输、分配电能的电力线路,这就是配电线路。

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按其敷设方式和场所不同,主要有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三种。设有配电室时,还应包括配电母线。

第14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1.架空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 mm’。

5)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 25 mm’。

(4)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5)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

N、L 、L PE.

2)动力、照明线在两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a)、N、PE。

(6)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 35 m。

(7)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 0.5m。

(8)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14-3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14-4选用,方木横担截面应按80 mmX80mm 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14-5选用。

表14-3 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10)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 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 140 mm。

(11)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12)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13)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14)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直径为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15)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16)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

应符合表14-7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4-8的要求。表14-7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17)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18)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

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2.蕆釧侪酱电缆线路

(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两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

(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4)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5)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6)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7)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8)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9)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但沿墙壁敷

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10)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人,严禁穿越脚手架引人。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防电气火灾措施。

(11)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架空线路相关要求。

3.室内配线

安装在现场办公室、生活用房、加工棚等暂设建筑内的配电线路,通称为室内配电线路简称室内配线。室内配线分为明敷设和暗敷设两种。

(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2)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3)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4)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5)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 1.5 mm’,铝线截面不应小于 2.5 mm’。

(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 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7)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架空线路相关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14.4.6 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是配电系统的终端设备,是最终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光能等其他形式能量的设备。在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就是直接服务于施工作业的生产设备。

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基本上可分为电动建筑机械、电动工具、照明器三大类。

1.电动建筑机械的使用

(1)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主要有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

1)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中的要求。

2)塔式起重机应按规范的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②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③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3)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4)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5)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6)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布设红色信号灯。

7)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

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8)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10)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2)桩工机械。

1)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中的IP68 级的规定。

2)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釕陬䝭亲力鲸。

3)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规范中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3)夯土机械。

1)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规范中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

要求。

2)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3)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4)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5)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10 m。

6)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4)焊接机械。各种电焊机基本上都是靠电弧、高温工作的,所以防止电弧引燃易燃易爆物是其使用应注意的首要问题;其次,电焊机空载时其二次侧具有50~70V的空载电压,已超出安全电压范围,所以防触电成为其安全使用的第二个重要问题。除此以外,还须考虑到电焊机常常是在钢筋网间露天作业的环境条件。

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

侧触电保护器。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5)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2.电动工具的使用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一般都是手持式的,所以称为手持式电动工具。例如电钻、冲击钻、电锤、射钉枪及手持式电锯、电刨、切割机、砂轮等。

(1)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陀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规范中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14-9规定的数值。

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6)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3.照明器的使用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的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4.4.7 外电防护

在施工现场周围往往存在一些高、低压电力线路,这些不属于施工现场的外接电力线路,统称为外电线路。外电线路一般为架空线路,个别现场也会遇到电缆线路。由于外电线路的位置原已固定,因而其与施工现场的相对距离也难以改变,这就给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因素。如果施工现场距离外电线路较近,往往会因施工人员搬运物料、器具,尤其是金属料具或操作不慎意外触及外电线路,从而发生触电伤害事故。因此,当施工现场邻近外电线路作业时,为了防止外电线路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可能造成的触电伤害事故,施工现场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这种对外电线路触电伤害的防护称为外电线路防护,简称外电防护。

外电防护的技术措施包括:

绝缘;屏护;安全距离;限制放电能量;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上述基本措施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但是对于施工现场,外电防护这种特殊的防护基本上不存在安全特低电压和限制放电能量的问题。因此,其防护措施主要是做到绝缘、屏护安全距离。

(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4-10 规定。

表14-10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4-11规定。

表14-11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4-12规定。

表14-12 起重机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6)当达不到上述第(2)、(3)、(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4-13所列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14-13 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7)当上述第(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架空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8)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14.4.8 防 雷

(1)在土壤电阳率低于200Ω·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2)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4-14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14-14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3)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4)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6)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 Ω。

(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4.4.9 电气防火措施

编制电气防火措施,应从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两个方面考虑,并要符合施工现场实际。1.电气防火技术措施要点

(1)合理配置用电系统的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2)确保PE线连接点的电气连接可靠。

(3)在电气设备和线路周围不堆放并清除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或做阻燃隔离防护。

(4)不在电气设备周围使用火源,特别在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5)在电气设备相对集中场所,如变电所、配电室、发电机室等场所,配备可扑灭电器火灾的灭火器材。

(6)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2.电气防火组织措施要点

(1)建立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管理制度。

(2)建立电气防火责任制,加强电气防火重点场所烟火管制,并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3)建立电气防火教育制度,定期进行电气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电气防火意识和电气防火知识水平。

(4)建立电气防火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任何隐患,(5)建立电气火警预报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6)建立电气防火领导体系及电气防火队伍,并学会和掌握扑灭电气火灾的方法(7)电气防火措施可与一般防火措施一并编制。

第十五章 高出作业安全技术

第一节 高出作业的定义与分级

15.1.1 高处作业的定义

《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规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5.1.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规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由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相当一部分高处作业条件比较特殊或恶劣,通常有以下10种能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1)阵风风力5级(风速80 m/s)以上。

(2)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3)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4)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6)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第14.2条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9)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0)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在划分高处作业等级时,一是从坠落的危险程度考虑,二是从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质考虑,主要考虑高度和作业条件这两个因素,将可能坠落的危险程度用高处作业级别表示。分级时,首先根据坠落的危险程度,将作业高度分为2~5m、5~15 m、15~30 m 及 30m 以上四个区域,然后根据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质,不存在上述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5-1规定的A类分级,存在上述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5-1规定的B类分级。

第二节 高出作业安全技术

15.2.1 高处作业基本规定

(1)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2)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4)应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后,

(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方可进行施工。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7)高处作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8)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和防雷措施,并应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

当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雨雪天气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9)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防护栏杆的设置与搭设;②攀登与悬空作业的用具与设施搭设;③操作平台及平台防护设施的搭设;④防护棚的搭设;⑤安全网的设置;⑥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所用材料、配件的规格;⑦设施的节点构造,材料配件的规格、材质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连接状况。

(11)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②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材料和设备产品合格证明;③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④ 预埋件隐蔽验收记录;⑤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

(12)应有专人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

措施。

(13)安全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设施,防护栏应为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应为黄色或红色标示。

15.2.2 临边与洞口作业安全技术

1.临边作业

(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3)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4)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在建筑物间设置的停层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5)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2.洞口作业

(1)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

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3)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4)洞口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kN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m?的均布荷载,有特殊要求的盖板应另行设计。

(5)墙面等处落地的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竖向洞口及框架结构在浇筑完混凝土未砌筑墙体时的洞口,应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3.防护栏杆构造要求

(1)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

设置。

2)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

3)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4)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2)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土体上固定时,应采用预埋或打入方式固定。

2)当在混凝土楼面、地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应将预埋件与立杆连接牢固。

3)当在砌体上固定时,应预先砌入相应规格含有预埋件的混凝土块,预埋件应与立杆连接牢固。

(3)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管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横杆及栏杆立杆应采用脚手钢管,并应采用扣件焊接、定型套管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2)当采用其他材料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与钢管材质强度相当的材料,并应采用螺栓、销轴或焊接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4)防护栏杆的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

何部位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1kN的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物件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减小立杆间距。

(5)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其他材料封闭。

(6)防护栏杆的设计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计算的规定。

15.2.3 攀登与是空作业安全技术

1.攀登作业

(1)登高作业应借助施工通道、梯子及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

(2)攀登作业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当采用梯子攀爬作用时,踏面荷载不应大于1.1k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3)同一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脚手架操作层上严禁架设梯子作业。

(4)便携式梯子宜采用金属材料或木材制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和《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的规定。

(5)使用单梯时梯面应与水平面成75°夹角,踏步不得缺失,梯格间距宜为300mm,不得垫高使用。

(6)折梯张开到工作位置的倾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和《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的规定,并应有整体的金属撑杆或可靠的锁定装置。

(7)固定式直梯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的规定;梯子净宽应为400~600 mm,固定直梯的支撑应采用不小于乚 70X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应牢固。直梯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顶面齐平并应加设 1.1~1.5 m高的扶手。

(8)使用固定式直梯攀登作业时,当攀登高度超过3m时,宜加设护笼;当攀登高度超过8m时,应设置梯间平台。

(9)钢结构安装时,应使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攀登作业。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10)当安装屋架时,应在屋脊处设置扶梯,扶梯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0mm。屋架杆件安装时搭设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或使用作业人员拴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11)深基坑施工应设置扶梯、人坑踏步及专用载人设备或斜道等设施。采用斜道时,应加设间距不大于400mm的防滑条等防滑措施。作业人员严禁沿坑壁、支撑或乘运土工具上下。

2.悬空作业

(1)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2)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吊装,构件宜在地面组装,安全设施应一并设置。

2)吊装钢筋混凝土屋架、梁、柱等大型构件前,应在构件上预先设置登高通道、操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

3)在高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或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应站在作业平台上操作。

4)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

5)钢结构、管道等安装施工的安全防护宜采用工具化、定型化设施。

(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4)当利用吊车梁等构件作为水平通道时,临空面的一侧应设置连续的栏杆等防护措施。当安全绳为钢索时,钢索的一端应采用花篮螺栓收紧;当安全绳为钢丝绳时,钢丝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绳长的1/20,并不应大于100mm。

(5)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卸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撑的搭设和拆卸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同时装拆

模板。

2)在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及悬挑结构的模板时,应设置操作

平台。

3)在进行高处拆模作业时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6)绑扎钢筋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不得沿钢筋骨架攀登或站在骨架上作业。

2)在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绑扎柱钢筋和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操作

平台。

(7)混凝土浇筑与结构施工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浇筑高度2m及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2)悬挑的混凝土梁、檐、外墙和边柱等结构施工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8)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

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2)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9)外墙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作业时,应有防落措施,操作人员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站立在樘子、阳台栏板上作业。

2)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

15.2.4 操作平台安全技术

1.一般规定

(1)操作平台应通过设计计算,并应编制专项方案,架体构造与材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軍婀僾寂鶁颶带漷備餷バ竈屌刚的规定。

(2)操作平台的架体结构应采用钢管、型钢及其他等效性能材料组装,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国家现行有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平台面铺设的钢、木或竹胶合板等材质的脚手板,应符合材质和承载力要求,并应平整满铺及可靠固定。

(3)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 400 mm 的扶梯。

(4)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

(5)操作平台使用中应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检查,应由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移动式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m’,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 1.5 kN/m?。

(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

(3)移动式行走轮承载力不应小于5kN,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4)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5)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25849)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 27548)的要求。

(6)移动式操作平台的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80)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的规定。

3.落地式操作平台

(1)落地式操作平台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

2)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m";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3)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覆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4)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

撑或斜撑。5)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搭设材料及搭设技术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

(3)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计算受弯构件强度、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连墙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立杆地基承载力等。

(4)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以上。

(5)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施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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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地式操作平台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平台的钢管和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

2)搭设前应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搭设中应随施工进度按结构层对操作平台进行检查

3)遇6级及以上大风、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及停用超过1个月,恢复使用前,应进行

验收。

4.悬挑式操作平台(1)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

检查。

连接。

2)严禁将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 5.5 kN/m’,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 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

(3)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应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

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

(4)采用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应在钢平台下方设置不少于两道斜撑,斜撑的-端应支承在钢平台主结构钢梁下,另一端应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

(5)采用悬臂梁式的操作平台,应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梁或悬挑桁架,不得使用钢管,其节点应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当平台板上的主梁采用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焊接时,预埋件、焊缝均应经设计计算,建筑主体结构应同时满足强度要求。

(6)悬挑式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

(7)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

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8)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

(9)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

(10)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的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技术15.2.5

1.一般规定(1)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高空作业坠落半径应按表15-2确定。安全防护棚和警戒隔离区范围的设置应视上层作业高度确定,并应大于坠落半径。

表 15-2 坠落半径

(2)交叉作业时,坠落半径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隔离措施。当尚未设置安全隔离措施时,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

(3)处于起重机臂架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4)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5)不得在安全防护棚棚顶堆放物料。

(6)当采用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棚架构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

(7)对不搭设脚手架和设置安全防护棚时的交叉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当在多层高层建筑外立面施工时,应在二层及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防护网,同时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防护网。

2.安全措施

(1)安全防护棚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防护棚为非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当安全防护棚为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

2)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两层防护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安全防护棚的高度不应小于4m。

3)当安全防护棚的顶棚采用竹笆或木质板搭设时,应采用双层搭设,间距不应小于700mm;当采用木质板或与其等强度的其他材料搭设时,可采用单层搭设,木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防护棚的长度应根据建筑物高度与可能坠落半径确定。

(2)安全防护网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护网搭设时,应每隔3m设一根支撑杆,支撑杆水平夹角不宜小于 45°

2)当在楼层设支撑杆时,应预埋钢筋环或在结构内外侧各设一道横杆。

3)安全防护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应拼接严密。

15.2.6 建筑施工安全网安全技术

1.一般规定

(1)建筑施工安全网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网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安全网》(GB 5725)的规定。

2)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为10cmX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

(2)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3)密目式安全立网使用前,应检查产品分类标记、产品合格证、网目数及网体重量,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网搭设

(1)安全网搭设应绑扎牢固、网间严密。安全网的支撑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2)密目式安全立网搭设时,每个开眼环扣应穿人系绳,系绳应绑扎在支撑架上,间距不得大于450mm。相邻密目网间应紧密结合或重叠。

(3)当立网用于龙门架、物料提升架及井架的封闭防护时,四周边绳应与支撑架贴紧,

边绳的断裂张力不得小于3kN,系绳应绑在支撑架上,间距不得大于750 mm。(4)用于电梯井、钢结构和框架结构及构筑物封闭防护的平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网每个系结点上的边绳应与支撑架靠紧,边绳的断裂张力不得小于7kN,系绳沿网边应均匀分布,间距不得大于750 mm。

2)电梯井内平网网体与井壁的空隙不得大于25mm,安全网拉结应牢固。

第十六章 电气焊(割)作业安全技术

第一节 气瓶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要点

(1)严禁接触和靠近油品及其他易燃品,严禁与乙炔等可燃气体的气瓶混放在一起或者同车运输,必须保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夏季使用时要放在阴凉地点或采取防晒措施,不得靠近热源。

(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2~0.3 MPa 以上的剩余压力。

(4)瓶体要装防震圈,应轻装轻卸,避免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以防止因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

(5)储运时,瓶阀应戴安全帽,防止损坏瓶阀而发生事故。

(6)不得手掌满握手柄开启瓶阀,且开启速度要缓慢,开启瓶阀时,人应站在瓶体一侧

且人体和面部应避开出气口及减压器的表盘。

(7)瓶阀冻结时,可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敲击和火焰加热。

(8)现场使用的氧气瓶(及其他钢瓶)应直立或置于专用的瓶架上,或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并固定好,防止倾倒。

(9)氧气瓶要加强检查、检测,防止发生错装事故

2.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点(1)不得靠近热源或在阳光下暴晒。

(2)必须直立存放和使用,禁止卧放使用。

(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瓶阀应戴安全帽。

(5)瓶体要有防震圈,应轻装轻卸,防止因剧烈震动或撞击引起爆炸。

(6)瓶阀冻结,严禁敲击或火焰加热,只可用40℃以下的热水或蒸汽加热瓶阀进行解冻,不许用热水或蒸汽加热瓶体。

(7)必须配备减压器方可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要点

(1)不得靠近热源、火源或暴晒。

(2)冬季气瓶严禁火烤或热水加热。

(3)禁止自行倾倒残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4)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一定剩余压力(具体压力由装瓶单位根据规定确定)。

(5)禁止剧烈震动和撞击。

(6)严格控制充装量,不得充满气体。

第二节 气瓶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1.氧气瓶的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1)氧气瓶的使用环境温度不得超过60℃,严禁受日光暴晒,距离热源、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且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

(2)氧气瓶内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2~0.3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3)对氧气瓶要妥善固定,防止滚动、倾倒,不宜平卧使用,应将瓶阀一段垫高或直立。(4)现场严禁将氧气瓶用于通风换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严禁用于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

(5)氧气瓶不得改用充装其他气体。

(6)氧气瓶储存处周围10m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同一储存间严禁存放其他可燃气瓶和油脂类物品,氧气瓶应码放整齐,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

倾倒。

2.乙炔瓶的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1)乙炔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

(3)严禁铜、银、汞金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中的含铜量应低于70%。

(4)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

体上。

(5)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超过20瓶时,应设置乙炔瓶库。

(6)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7)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8)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3.液化石油气瓶的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1)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60℃;严禁受日光暴晒或靠近高温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m。

(2)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环境温度以20℃为宜,冬期使用时,为保证气化速度,宜将气瓶放在有保温设备的房间内,或用40℃的温水加热,也可以将几个气瓶并联以保证用气量。(3)点火时必须先点燃引火物,然后开启气阀,不得颠倒次序。

(4)气瓶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必须正立,严禁卧放、倒置。气瓶上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使用耐油性强的橡胶导管和衬垫,防止因腐蚀作用而引起漏气。

(5)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压力。瓶内残液严禁倾倒,防止大量挥发,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6)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和贮存气瓶的库房,其室内地面应平整,严禁有与外界相通的地沟、电缆沟和管道孔洞,以防石油气窜人,地面集水口须有水封措施。

(7)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和贮存气瓶的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加强低处通风。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8)一旦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应严禁一切明火并避免可能的金属碰撞和电器火花,须立即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并且要密切注意低洼处是否仍有石油气聚集。

第三节 气瓶运输安全注意事项

1.氧气瓶的运输

(1)氧气瓶在运输前,需检查喷气嘴阀安全橡胶圈是否齐全,

(2)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妥善固定,不得与易燃物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

装运。

(3)强烈阳光下运输时,应采取遮盖防晒措施。

(4)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

(5)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拴挂氧气瓶。

2.乙炔瓶的运输

(1)乙炔瓶在运输、使用及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禁止敲击、碰撞。

(2)吊装搬运乙炔瓶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装运乙炔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第十七章 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

季节性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季节特点进行相应的施工建设,考虑到自然环境所具有的不利于施工的因素,应采取措施,避开或者减弱其不利影响,从而确保施工安全。季节性施工通常包括冬期、雨期的施工,也包括夏季(高温季节)施工、台风季节施工等。

第一节 夏季(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技术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在高温天气下作业,需要采取一定的温控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

在气象学上,气温在35℃以上时可称为“高温天气”,如果连续几天最高气温都超过35℃时,即可称作“高温热浪”天气。

一般来说,高温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气温高而湿度小的干热性高温;另一种是气温高、湿度大的闷热性高温。

人长期暴露在高温环境下会产生中暑等职业健康危害,高温天气下食物变质速度加快易导致食物中毒等危害。高温季节伴随着阳光暴晒,压力容器在高温下会内压增大,易发生爆炸危险。

1.防暑安全技术要点(1)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4)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5)在高温天气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施工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h,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h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7)施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8)施工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9)施工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10)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

药品。(11)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防食物中毒安全技术要点(1)配备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2)保证食堂干净整洁,及时消除蚊蝇,可通过设置灭蝇灯等设施进行防范。食材分类冷藏,防止食物霉变。集体食堂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停电状态下影响食物保鲜。(3)项目部应定期对食堂的卫生状况、食材的储存状况进行检查。制定食品留样制度,以便必要时进行检验。

(4)集体食堂应禁止提供凉拌菜,避免由于人员操作造成食物卫生状况不达标进而引发食物中毒的事故。

3.防爆安全技术要点

施工现场在高温季节阳光暴晒天气下时,应杜绝气瓶使用过程中露天放置,设置专用的危险品仓库进行储存,禁止运输过程中在地上踢滚等严重违章行为,防止气瓶爆炸伤人。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摆放在施工现场主要部位(现场大门口、出入通道口和楼层进出口,库房,车间等),并有醒目标识。

第二节 雨季施工安全技术

雨期施工是指在一年中降水相对集中的季节,一般指降水量超过年平均降水量50%以上的季节进行的施工。在我国,南方雨期为4~9月,北方雨期为6~9月。

雨期具有天气潮湿、雨水较多的特点,大量的降水会改变土壤结构,使其松软化,进而失去自稳性而导致坍塌类事故的发生。此外,雨期多雷,因此针对露天高处金属物、室外作业人员应做好防雷工作。雨期易发生触电事故,施工现场在雨期应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天气预警机制,与地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信息联动,实现气象信息与在建工地信息的共通互享,对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做到提前防范,降低由于气象原因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项目部应参考地区的年降雨量表,采取必要的针对性措施。

1.防坍塌安全技术要点

(1)基坑工程、土方开挖作业。

雨期降水量较多,易对土壤结构造成影响,引发坍塌事故,因此对于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来说,基坑工程、土方开挖作业应做好排水及周边的防护工作。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截水沟、集水井或设置散水及挡水墙,防止雨水倒灌基坑。基坑底部应设置集水坑。基坑工程必须设置专门的爬梯或其他通道,严禁在雨天从基坑边坡行走,避免雨天滑倒造成伤害。挡土墙的设置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需经过计算以保证土体稳定。

雨期应当连续进行基坑监测,直至连续3天的监测数值稳定。若出现异常的监测结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土方开挖作业应尽量避免在雨期进行施工,如需要在雨期施工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开挖部位周边的地质结构要做好观测工作。在发生大雨、雷电、浓雾、水位暴涨及山洪

暴发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作业。

(2)临时设施。建筑施工工程中的临时设施,在办公区、职工宿舍的前期规划中应当避免在地势低、土质松软的地块选址,不得在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山脚、软弱围岩地

质区域附近选址。

办公区、生活区周圈应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定期对其通畅性进行检查,避免大雨过后发生堵塞导致积水。围墙外侧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并进行找坡,避免由于积水导致围墙底部塌陷引起围墙倒塌。

大雨过后应对围墙进行检查,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倾斜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复,严重的需拆除重砌,围墙拆除前应执行作业审批制度。

(3)脚手架、模板工程。

雨期施工中,各类脚手架基础的排水措施要及时进行检查,确保排水通畅。落地式脚手架、模板支架的基础应进行硬化,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防止由于雨水较多导致土壤松软、地面下沉,进而对架体稳定性产生破坏。

(4)机械设备。

雨期施工中应加强对机械设备基础的检查,防止长期积水导致基础下沉。

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应有排水措施,可在基础附近设置集水坑以便抽水。基础外周圈应设置挡水台,以防止外部积水流向设备基础。

2.防雷电安全技术要点

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大型机械、龙门架等设施设备,以及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的外露金属结构,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外,且在表14-14规定范围之内时,应安装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的防雷装置一般由避雷针、接地线和接地体三部分组成。避雷针装于高出建筑物的机械设备、钢管脚手架等的顶端。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当为1~2m.接地线可采用铜制导线,也可以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件之间的电气连接。接地体一般可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雨期施工中,尤其是雷雨天气下,除在设施、设备使用中采取避雷措施外,也应注意自身的防雷击措施。

在接到雷雨、雷暴天气预警后,项目部应提前告知现场施工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塔式起重机司机、屋面及楼面施工人员应到楼下、室内躲避,远离门窗及室内金属管线。雷雨天气不应在作业面、楼面等易遭受雷击的位置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信工具。雷雨天气下,不得高出脚手架进行室外作业,不得手持金属杆件、管件等在室外高处行走。塔式起重机司机如无法立即转移躲避,应停留在驾驶室内,不得在驾驶室外行走。

3.防触电安全技术要点

雨期施工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必须加大对漏电保护器的检查频次,保证漏电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电焊机、加工机械等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室外配电箱应设置防雨棚;施工

现场室外电缆要做好防护措施,可采用架空、埋地、穿管或设置绝缘线盒等措施,同时,要及时更换绝缘外套有破损或老化的电缆线。

项目部需设置专人(电工)维护管理用电设施,作业中绝缘鞋、绝缘手套需佩戴齐全。对于各级配电箱的管理中,配电箱箱门必须关闭,防止进水。

暴雨或持续强降雨天气下,项目部可采取对施工现场断电的措施以保证安全,但应保留专用的应急电路,以保证在防汛应急等工作中保持电力供应。4.台风期安全技术要点

台风来临前往往伴随大风天气,常常会发生脚手架、大型机械、临建设施、广告牌倒塌等事故,因此对于受风面积较大、重心较高的大型设施应加强拉结、固定措施。对于零散材料则应及时清理、转移,避免风吹移动发生危险。

易受台风灾害地区的施工企业,应专门针对防台风工作设置紧急集合点。紧急集合点的设置应满足人员数量要求,应设置在相对空旷的场所,方便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集中和撤离。易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的台风预警,对台风路径进行了解,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台风天气应立即停止脚手架作业。外架脚手板、竹笆和安全网要绑扎牢固,外架与结构的拉结要定期检查,同时外架上的零星材料和零星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

(2)附着在外脚手架上的广告宣传类展板不宜过大,否则会大大增加受风面积,进而增大外架承受的风荷载。易受台风影响的地区,上述宣传类展板应单独与结构采取拉结措施,

以减少架体风荷载。(3)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对于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4)台风频发地区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确定安装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建筑物的背风面,并应设置电缆线护圈以防止大风天气下电缆线位置偏移。

(5)当现场风速达到6级风时,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必须停止作业。施工电梯轿厢室外吊篮等必须降至地面,塔式起重机吊钩应收至最上端,吊臂应确保能360°自由回转。台风过后应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使用。台风来临前,施工现场应立即暂停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全面检查设备基础、地锚及附墙装置、井架缆风

绳等紧固连接。(6)市政施工、室外建筑工程施工中,材料堆放一般在室外,堆放高度不宜过高。大型材料堆场在选址时,应尽量选择主体工程的挡风面。工作面上有零散材料的,要采取覆盖或及时移置到地面的措施,防止大风吹落伤人。

(7)台风季节要加强对围墙围挡、加工棚设施的检查,及时加固或拆除存在问题的围墙,避免对路边人员或公共设施造成影响。易发台风地区,临建板房屋面需纵横向设置杆件、绳索等,并向下与地面做好牢固连接,连接件需在地面硬化之前进行预埋。新砌筑尚未与构造柱、圈梁连接的墙体,要进行加固,防止风大导致墙体垮塌造成人员伤害。

第三节 冬季施工安全技术

冬季施工,是指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或日最低气温低于一3℃的天气下进行施工作业称为冬期施工。

1.防滑安全技术要点

脚手架马道要有防滑措施,及时清理积雪,避免人员在架体上滑倒、摔伤;楼面、屋面临边位置应及时将积雪、冻冰进行清除,避免在临边位置行走时滑倒导致出现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电梯口、楼梯口位置应设置防滑垫,避免在人员上下楼时发生意外。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安装防滑链。

2.保温及消防安全技术要点

工人生活区应在冬期施工来临之前提前进行取暖设施的安装,保证集中供暖,严禁在宿舍内使用高温加热型取暖设施(如电炉子、小太阳取暖器)。宿舍区内应设置足量的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生活区板房应采用岩棉等阻燃性较好的材质进行安装。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电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防止断线造成触电事故。

生活区、施工现场的消防水系统应在冬期来临前对管道采取保温措施,以避免气温过低导致消防管结冰,一般可采用橡塑材料进行保温或设置电伴热进行保温。冬期施工期间应针对现场劳务工人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及交底,室外工作人员衣物着装应能保证自身取暖需求;施工现场严禁生火进行取暖。

冬季雨雪天气条件下应当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大型设备装拆、起重吊装等作业活动。3.混凝土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冬期施工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室外温度不低于-15℃时,应优先采用蓄热法进行保温养护。(2)室外温度低于一15℃时,可采用暖棚法、蒸汽法、电加热法进行保温养护。采用蒸汽法进行混凝土养护时,应当注意防止烫伤。采用电加热法时应当注意防止发生触电,浇水养护时应当进行断电。浇筑层下方必须具备通风条件,并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防止保温值班人员煤气中毒,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八章 点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某住宅工程瞒报事故

18.1.1 基本情况

X年10月25日10时10分许,某建筑公司木工张某在一项目工程的基坑地下室进行木工支模作业过程中,攀爬钢筋柱笼取施工材料,从距地面1.2m高的钢筋柱笼箍筋上坠落。坠落时其脚卡在钢筋柱笼中,致使其本人的身体完全倒挂在钢筋柱上,头部着地。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友们立即将张某从钢筋柱上解救下来,并送到医院抢救。张某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死亡后,该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暴露后,工地相关人员仍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否认该工地发生过死亡事故,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死者的有关信息和事故发生情况。直至该工地木工负责人熊某承认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等人才不得不承认该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以及对此事故的瞒报情况。

18.1.2 事故原因和性质

1. 直接原因

工程项目部未按有关技术措施要求,在钢筋笼之间设置脚手架安全通道或提供马镫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木工张某没有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佩戴安全帽,在没有马镫或脚手架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冒险攀高,违章攀爬钢筋笼,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地下室支模作业现场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2)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对木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工人未佩戴安全帽、违章攀爬的不安全行为没有及时发现。

(4)施工单位未对木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监理单位履职不力,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不安全行为。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8.1.3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施工单位在工程发生亡人事故后,未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任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且在事故暴露后,相关人员仍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死者的有关信息和事故发生情况,不承认该工地发生过死亡事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木工张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违章攀爬钢筋笼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本人死亡,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施工单位副总经理蔡某,作为该住宅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总负责人,在得知工地发生死亡事故后,未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此起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蔡某处以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施工单位该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张某,作为该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主要负责人,在工地发生死亡事故后,不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死者的有关信息和事故发生的情况,不承认该工地发生过死亡事故,对此瞒报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张某处以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沈某,作为工地现场生产安全工作负责人,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并阻止工人不安全行为。事故发生后,隐瞒死亡事故真相,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事故任何情况,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沈某处以罚款,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滕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负责人,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对事故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地下室支模作业现场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对此起事故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隐瞒死亡事故真相,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

事故的任何情况。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滕某处以罚款。

(6)施工单位该住宅工程术工负责人熊某,作为木工项目负责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违章攀爬钢筋笼,对此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鉴于在事故发生后熊某能积极救治和协助抚恤,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建议免于经济处罚,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18.1.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与培训,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纪律、相关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意识,提高作业人员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3)施工企业在主体施工阶段,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施工。

(4)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 某工程吊篮倾覆高出坠落事故

18.2.1 基本情况

X年3月12日7时左右,在某新闻中心项目工程幕墙施工过程中,某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安排油漆工陈某和胡某(均接受过某吊篮租赁公司吊篮操作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两人在该工程1号楼北立面外墙12层位置的吊篮中进行北立面幕墙支座防锈漆涂刷作业。9时左右,悬挂吊篮的东侧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吊篮失衡(东侧一端下,西侧一端悬挂在12层),站在吊篮西侧的胡某由于将安全带挂扣在安全绳上没有落,而站在吊篮东侧的陈某未将安全带挂扣在安全绳上,从12层坠落至2层防护棚上。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120并报警,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是某监理公司,幕墙施工单位是某装饰公司,该装饰公司又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某劳务公司,吊篮租赁单位是某吊篮租赁公司。事故中倾覆的吊篮为某市某机械制造公司于2012年8月生产出厂、型号为ZLP630型双吊点吊篮,且于2012年12月3日经某检测所检验合格。

18.2.2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工人陈某在高空作业时虽使用了安全带,但未按照规定通过安全锁扣将安全带挂扣在安全绳上,导致其从突然倾覆的吊篮内坠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经现场调查,事发吊篮西侧两根钢丝绳(一根牵引绳、一根安全绳)状况完好,东侧两根钢丝绳全部断裂,两根钢丝绳的每根4股中有3股存在明显被电弧灼损痕迹(图18-1),钢丝绳承载力急剧下降,导致吊篮在正常载荷状态下,同侧两根受损钢丝绳突然断裂。

(2)劳务公司在春节后复工前未能按照规定对所使用吊篮进行检查。

(3)吊篮租赁公司未认真履行吊篮日检职责,对吊篮日常检查不到位。

(4)装饰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5)监理单位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且对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人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8.2.3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该装饰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单位,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对违法分包的情况监督不严,且未对施工组织中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事发吊篮钢丝绳被电弧灼损,致钢丝绳承载力急剧下降,吊篮钢丝绳承载力不够而突然断裂,且工人陈某在高空作业时未将安全带挂扣在吊篮安全绳上致其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2)吊篮租赁公司驻项目现场维修工王某未认真履行吊篮日检职责,对吊篮日常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8.2.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业主方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参建队伍的资质审核把关;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和要求施工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加强参建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吊篮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承包方和施工单位职责。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措施;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范工程发承包程序,加强对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核和把关,杜绝违法发承包工程的现象发生;要强化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工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责任心,要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劳务公司应依法经营。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要求规范工程承包行为;要加强作业人员预防事故能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并督促职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制定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吊篮租赁公司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强化用工管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并督促职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监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扎实履行监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要切实加强进场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的审核把关,杜绝违法发承包工程现象发生;要继续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分包队伍的全方位管理和监督,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跟踪整改过程,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节 某工程悬挑式钢平台坍塌事故

18.3.1 基本情况

X年1月9日,某市一项目工程在11层悬挑式钢平台转运楼层模板钢管扣件时,平台突然坍塌,导致在平台上操作的3名木工从11层坠落至地面,2人当场死亡,另外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也于当日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76万元。

18.3.2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悬挑式钢平台设计载荷是600kg,发生事故时的实际承载是1620kg,超过设计载荷的2.7倍,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专项方案编制存在缺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专项方案编制的九项内容,该工程的方案中安全保证措施不全面,对关键受力节点没有设计节点构造图,导致安装时埋下隐患。

(2)悬挑梁搁置端与楼板板面未设计锚固点。当受力钢丝绳的受力点受到破坏时,因悬挑梁没有锚固点,直接导致悬挑式钢平台坍塌。

(3)吊环安装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附录五(二)中第2条结构构造的技术规定。吊环的受力方向应与受力钢丝绳受力方向保持基本一致。吊环应处于受拉工作状态,但该事故中的吊环安装却是将中16mm圆钢弯成U形,且U形吊环环形弯朝上,与钢丝绳受力方向成锐角,未形成吊环受拉的基本状态,吊环圆钢处于受剪工作状态,当悬挑式钢平台在多次的超载情况下,使U形圆钢产生弯折,导致吊环受弯剪破坏。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典型的设计存在缺陷、违章超载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8.3.3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施工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茅某。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处罚。

(2)施工单位副总经理、该项目的负责人周某,对该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

(2)项目经理祝某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人员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不严,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项目安全负责人蔡某,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日常安全制度和规定执行不严的情况,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5)项目技术负责人黄某,编制的该项目悬挑式钢平台方案存在缺陷,对该起事故负直接的技术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6)木工班长冯某,对工人教育、管理不严,工作任务分配后疏于管理,对工人违章作业等未能及时发现,对该起事故应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项目总监陈某、总监理代表顾某,对方案审核、审批、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对现场监理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8.3.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企业要认真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要明确安全警示,限重牌等标识,使作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违章超载现象的发生。

(2)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把关审核审批程序及验收,在安全技术管理上、安全管理上排查隐患,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避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以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的。

第四节 某运动中心工程模板支架坍塌事故

18.4.1 基本情况

某市一运动中心项目工程由某康复保健公司和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建某建筑公司施工,项目为四层框架结构。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模板支撑体系由分包单位木工班组搭设完成。26日,项目部在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未签发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形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运动大厅柱、大梁和楼盖的混凝土浇筑。7:30左右开始至9:30左右,共浇筑运动大厅南侧主梁和楼盖。17:00左右,项目部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现模板支撑排架下沉,排架结构支撑体系不稳定,执行经理冯某随即安排工人到已浇筑的大梁底部进行局部加固。18:00许,模板及支撑系统突然发生变形,并瞬间坍塌,5名在进行加固作业的人员被困在坍塌的模板支撑体系及刚浇筑完的混凝土下面。事故发生后至27日凌晨2时许,2名被困人员先后被救出送往医院抢救,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死亡。另3名被埋的失踪人员至29日凌晨遗体才被找到。

18.4.2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在发现模板支撑架异常时,未根据规定停止混凝土浇筑活动、撤离人员,而是违章指挥、安排人员进行加固,现场负责人技术上的指挥失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部安排无证人员搭设模板支撑架,支撑架体的三维尺寸严重超标,立杆的承载力严重不足;主梁下排架中两根立杆悬支在梁下排架水平横杆上,水平横杆不能承受悬支杆的压力;排架中未按规定设置竖向剪刀撑和水平剪刀撑,未按规定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杆间隔騶枸斎嶨钷妊交错设置。

(2)项目部对高支模施工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项目技术负责人抄袭相邻施工企业的专项方案,其抄袭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与本事故中运动中心高支模搭设技术要求缺乏通用性,未组织专家论证,而是伪造专家论证意见。

(3)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后,项目部未按验收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导致隐患

未能及时排查;同时在监理未签发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人员未按照从中间向两边的顺序浇筑,造成排架偏心受载,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顺序不符合施工规

范的技术要求。

(4)使用主要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给高支模搭设施工从技术上埋下了重大隐患。经实际检测,排架中的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合格率达80%,大梁下立杆顶部未采用双扣件,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严重不足。

(5)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以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以监理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混乱,安全投人不足。

(6)监理单位未向工程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允许建设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程现场监理,项目总监严重失职,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理,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监管不力,对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施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8)属地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也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人为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8.4.3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事故单位责任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安全投入不足。

未按规范要求编制高大模板支撑架专项施工方案(抄袭相邻施工企业的专项施工方案伪造专家论证意见);向项目部派驻不具备资格要求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安排无证人员搭设模板支撑架,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现模板支撑架异常时未根据规定停止混凝土浇筑,撒离人员,而是违章指挥,盲目安排人员进行加固;所用钢管、扣件锈蚀严重,主要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恢复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不得进行资质增项和资质升级。

(2)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职责,项目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

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法施工,逃避监管;扰乱监理程序(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打着监理公司的名义对项目进行监理;未向项目派驻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工程管理混乱,未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审查,指派无证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强令施工企业违章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某康复保健公司和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

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3)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未向工程派驻现场监理人员,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允许建设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程现场监理;项目总监严重失职,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事故工程施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理,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暂扣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解除暂扣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不得进行资质增项和资质升级。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工程监管不力。在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规划许可等手续后,跟踪服务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包括事故工程在内的“九大中心”工程均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建议责令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事故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对包括事故工程在内的“九大中心”工程均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建议责令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倪某,未认真履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施工单位项目部执行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冯某,负责项目部的施工、安全和技术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施工安全规范和要求,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的指导和监督不落实;发生险情后,违章指挥,未按规范要求疏散人员,而是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盲目进行加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施工单位项目部材料员陆某,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租赁不合格钢管、扣件用作高大模板支撑搭设,在模板支撑系统未按程序进行验收的情况下组织浇筑作业(通知材料商供应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施工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顾某,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在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施工管理混乱,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劳务分包负责人何某,雇佣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组织职工按规范要求搭设高支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甲方代表袁某,代表业主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

进度等。未认真履行职责,委派无监理资质人员担任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检查督促在建工程施工安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樊某,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允许建设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程现场监理,以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未向事故工程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施有效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木工班长、高支模搭设具体操作人郑某,组织无证人员进行高支模搭设作业,未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搭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艾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项目疏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未按法律规定取得许可手续违法施工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现场监理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向项目派驻足够的符合资格的管理人员,未认真督促、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未及时消除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10)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吴某,分管工程建设,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部和在建工程疏于管理,未督促、检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11)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黄某,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对事故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暂扣监理执业资格证书2年的行政处罚。

(12)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师胡某,受公司工程部委派作为甲方代表,同时负责工程管理,负责质量、进度、安全等,并履行现场监理职责。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工程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谢某,分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工作。对下属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的《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未协调督促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4)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石某,负责市内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管监督管理科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施工等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

生负有监管方面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5)镇政府副镇长沈某,分管村镇建设、国土、建筑业、在建工程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不力,对项目中违法施工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1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某,主持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辖区内包括事故工程在内的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事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等违规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在监管方面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7)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俞某,主持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辖区内包括事故工程在内的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事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等违规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在监管方面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8)镇长王某,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在监管方面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8.4.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安全管理。一是要加大安全投人,规范施工承包行为,严格按国家法规规范要求组建工程项目部;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严格施工全过程和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要严格分包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四是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管理对在建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落实专门部门和专人进行跟踪管理,从方案、队伍施工、预案等各方面严格把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建设单位要认真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项目开发建设的第一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履行法定义务。一是要规范项目招投标行为,严格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与到岗情况;二是依法办理各项建设施工许可手续,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资金、措施到位;四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3)监理单位要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把安全质量放在施工监理的第一位,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要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

训,提高履职的责任心、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一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打击和整治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跟踪督察,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三是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在建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施工工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建筑施工行政执法检查力量。

第五节 某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

18.5箝宍靿罗檸揄Ỹ墇基卮巾È隻爷本情况

某市一小区二期项目工程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A7号楼建筑主体封顶后,脚手架随内外装饰施工进度开始拆除。X年春节前,A7号楼外脚手架基本被拆除,但凹槽采光井处21~27层脚手架因外墙贴面兼做临时施工通道的需要,没有拆除,留下未拆除的局部脚手架呈独立的一字形。

X年3月2日,项目部安排封堵A7号楼凹槽采光井28~33层脚手架拆除后留下的槽钢洞。因未拆除的(21~27层)脚手架高度不够,需要从27层脚手架加高一段脚手架,以保证封堵槽钢洞的施工需要。3月4日中午12时许,汤某带领张某和谢某到A7号楼进行脚手架加高作业,3人进人A7号楼后,遇到木工魏某,根据汤某的安排,魏某随3人一起去加高脚手架。13时30分许,21~27层脚手架突然坍塌,汤某、谢某和魏某3人随脚手架一起坠落至地面而死亡。

18.5.2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既未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无脚手架搭设操作资格人员加高搭设脚手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A7号楼凹槽采光井21~27层处坍塌脚手架,悬挑段高度21m,其危险性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施工范围。项目部不重视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

(2)A7号楼凹槽采光井21~27层坍塌段脚手架架体结构上存在严重的结构稳定性缺陷。架体南北向两跨,跨距分别为1.5m和1.8m东西向外挑立杆两跨,跨距为1.7m,中间和内排立杆一跨2.6m,距墙0.4m,立杆安装在21层东西向布置的三根工字钢上,横杆步距

3m,个别步距在4~5m,东西两侧墙体和北侧建筑结构上,窗洞内未见设置连墙件,脚手架结构稳定性严重不足。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在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工的意见时,擅自复工。(4)施工单位分公司安全管理薄弱,在原定项目经理不能到位时,没有及时补充项目部管理人员,造成项目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力量不足。

(5)监理单位监理部安全监理不到位,对工程项目部擅自组织节后复工未进行制止,且对脚手架严重不符合规范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监理措施。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人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8.5.3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等制度不落实,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应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同时,依据《XX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部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部监理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项目部实际主要负责人宋某,X年春节复工后,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组织施工;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A7号楼凹槽采光井脚手架存在的明显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未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等制度,并未及时组织编制A7号楼凹槽采光井脚手架补充方案和加高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其实施吊销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2)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汤某,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但未及时消除A7号楼凹槽采光

井脚手架连墙件缺失、横杆步距过大等明显事故隐患,且违章指挥,带领作业人员上脚手架进行加高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施工单位分公司安全科科长张某,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在发现脚手架存在事故隐患后,仅口头向汤某提出整改要求,未能严格督促项目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建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年的行政处罚,同时由集团给予其撤职处理。

(4)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马某,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在原《普通型悬挑脚手架施工方案》中确定的连墙件、水平杆设置要求不能落实时未编制补充方案,在实施A7号楼凹槽采光井脚手架加高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未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集团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5)施工单位副总裁、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周某,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明知春节后项目经理黄某没有到位,却未向项目部派驻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也没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经理变更申请。同时,周某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且默许将事故中死亡人员运离事故发生地,应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依据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年的行政处罚,由集团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施工单位分公司副经理马某,未能及时纠正项目部擅自复工的行为,也未及时纠正项目部不落实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的问题,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集团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施工单位总裁、公司党委副书记沈某,作为某集团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分公司管理松懈和项目部不落实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等问题,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

(8)李某,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项目部擅自复工的行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缺位的行为未采取监理措施;同时,对施工安全监理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脚手架存在的显见事故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建议由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对其实施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年的行政处罚。

18.5.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足配齐符合规定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要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形成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完善专项方案等编制、审核、审批和变更手续;要强化公司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增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守法意识,杜绝瞒报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2)监理单位要增强履行监理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认真实施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完善监理措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有关施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全过程严格实施监理,跟踪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司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总

监理工程师等履行监理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正确的监理措施。(3)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施工单位不规范行为的监督;要在关注施工进度、质量的同时,重视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支持监理公司安全监管力度,积极组织协调,促进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排查和整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推进。(4)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新区建设工程总体规模大等实际情况,创新安全监管手段,要充分利用网络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及时纠查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运用企业信用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措施,严查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降低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的行为。要继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分析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要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延伸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安全管理网络,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增强“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推进本地区“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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