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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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法律法规分类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公布日期

1949-09-27

施行日期

1949-09-27

时效性

有效

词条统计

公布年份1949

所属分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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