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应急系统执法人员,想对目前正在送审修订的安法提2个建议:
1、送审稿罚则中,有几处法条将“可以处”,修改成“处”,但在法文中,还存在个词“并处”;“处”和“并处”2者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一样能否将其统一了,使得法文全篇一致。
2、强烈在附则术语中加上“生产经营单位”释义,这个在执法中非常重要。“生产经营单位”仅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有过解释,但那个释义仅对《办法》有效。
咨询时间: 2021-06-05
回复: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因此用“并处”;又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因此用“处”。感谢您的宝贵意见。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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