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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建议

咨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与新修订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规定相抵触?若相抵触,是否应该在这次修订中一并修改?

咨询时间: 2021-02-15


回复:您好,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规定不相抵触。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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