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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执行的问题

咨询: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建厂时我们是按照《GB 50493-2009 》进行的设计,原标准对于可燃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新标准《GBT 50493-2019》规定露天设备区域内不宜大于10m。自建成后,我们所涉及的工艺没有进行新改扩建,请问我们是否必须按照新的推荐标准对已有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布局进行更改,从15m的覆盖范围缩小到10m?谢谢您百忙之予以解答。

咨询时间: 2021-09-24


回复:感谢您的留言,请咨询标准编制单位。

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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