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请教一下部领导,《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注明,烟雾、摩擦烟花是不能在国内销售的,如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在国内销售此类烟花,应急部门可用哪条法规进行处罚?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否?
咨询时间: 2023-12-02
回复:依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第4.1条要求,烟雾型、摩擦型产品仅限出口。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在国内销售烟雾型、摩擦型烟花,可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据《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二司
回复时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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