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里面规定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等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这个是否是强制性规定?另如果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但没有进行注册,或者未注册在本单位,但在单位上班能否算在配备比例要求里面? 敬请回复为盼!
咨询时间: 2024-05-07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二条有关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条和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尚未注册的,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单位)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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