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尊敬的领导:以现有的管理规定和持证人亲身经历,建筑类注安证在住建系统的认可度很低,地方住建局到项目上检查,认为且只承认安全员必须持有建安C证,持有注安证不会被认为是安管人员已持证和具备相关能力,依然会在相关考核中扣除此项分值,如此持证人岂不是很尴尬?而且以持证人的“话语权”,根本无法说服检查组人员认可注安师资格证书;对此应急管理部能否与住建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印发注安师证书在住建领域通用的文件通知。
咨询时间: 2024-06-17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您描述的问题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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