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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做为应急预案评审签字的专家

咨询: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22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GBT 29639-2020第4.8.3 评审表决不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修改完善后按评审程序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写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修改情况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

请问

1,能否用注安师、评价师代替专家?

2、哪些情况视为有利害关系?

咨询时间: 2024-08-26


回复:已电话沟通解答。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二条提到的“专家”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的,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作特点的,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贵单位应结合行业实际参考地方有关规定聘请专家参与预案评审。 实施评审人员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预案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原则上,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单位存在一定关系,可能影响预案评审的客观、公正性的情况,可视为有利害关系。

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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