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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事情

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请问,此处必须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该单位是否满足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还是说必须是中级才可以? 谢谢您!

咨询时间: 2025-05-17


回复: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政策,建议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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