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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北京市不允许在一些建筑和设施中使用泡沫彩钢板,请问有没有明文规定,在哪里可以查到这个规定,具体的要求是什么,不允许使用的范围是哪些,有没有时限要求,已有的厂房或仓库如果已经使用了泡沫彩钢板,是否必须拆除?空置厂房或仓库是否也必须拆除
回复:
你好,《民用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3.2.17条和5.1.7条规定,厂房、库房、民用建筑中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然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已建成使用彩钢板的厂房库房,可结合实际建筑和使用情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对彩钢板进行比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采取相关措施。
防火监督处
2021-06-24 15: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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