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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公寓场所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咨询:

1、建筑使用性质为酒店、宾馆,经装修改造后,用作于经营长租公寓,还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吗?是否需要重新申请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吗? 

2、实际经营公寓、集体宿舍的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吗?只要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就代表经营场所消防属于合规,还需要向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开业检查吗?


回复:

您好,

1、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验收事项请咨询住建部门,您所提的情况不需要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防火监督处

2022-03-23 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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