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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由于用地性质的原因,设计院设计的13栋住宅楼被定位为二类公建,住宅最高的为10层30米,每套住宅户内除卫生间外均设计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从使用功能定义实际为普通住宅,且图纸上按住宅设计标注了卧室、厨房、起居室、书房、卫生间等功能房间。
是否应该按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2条规定,只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在住宅户内取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谢谢回复!
回复:
您好,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为规自委、住建委,请结合需求咨询规自委或住建委。
防火监督处
2023-03-01 1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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