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1、作为公共建筑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主体维护责任是否由承担该建筑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不论合同是否进行约定)?
2、如果停车场进行外包管理,那么停车场运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该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维修工作?
3、公共建筑地下停车场运营单位是否应成立区别于物业公司的独立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这个是否有相关规定? 谢谢
回复:
一、关于第一、第二个问题。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如果明确物业负责整体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应由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如果该停车场实行外包管理,应查看合同等约定条款,确定由谁来负责管理。
二、关于第三个问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相关要求,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其他社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防火监督处
2023-08-05 09:02:47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牛马Next ( 苏ICP备17047105号-6 )
GMT+8, 2025-10-28 17:38 , Processed in 0.111346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