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向贵单位咨询一个与电动自行车消防相关的问题:现有北京市昌平区棠瑾家园在建住宅小区,由于在建设阶段将公共服务设施存自行车处规划在了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标准暂不满足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条件。由于小区内建设规划和现状的限制,小区地上已经难以找到位置建电动自行车棚。居民希望以后向政府部门申请,将地下停自行处按照相关消防标准做升级改造,能够停放电动自行车。请问,地下一层的自行车库升级消防措施后停放电动自行车,如果这样做会不会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消防法规?
回复:
您好,依据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条款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特定位置。 依据北京市地方法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0条规定,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属于不文明行为。该条款适用于建筑内特定位置。 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5.0.5条规定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该条款适用于公共建筑,不适用于住宅建筑。 您所描述的住宅地下一层自行车库改造问题,不违反上述规定。
防火监督处
2023-09-04 17: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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