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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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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第六款: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1.我单位在建筑物外(符合消防间距)单独设置自行车棚,允许职工停放但是不充电,是否符合本规定? 2.或者我单位直接禁止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于我单位管理范围区域,让员工自行处置,是否符合本规定? 谢谢


回复:

您好,第一个问题,符合。 第二个问题,《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不涉及。


防火监督处

2023-11-10 18: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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