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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登记注册使用?

咨询:

根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中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请问住宅建筑内(首层和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作为商业用房,是否可以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


回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 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本条条文解释:“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属于以上小型便民服务业态,所以不能设置在住宅楼的商业服务网点。


防火监督处

2023-11-25 17: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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