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根据贵单位发布的《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地区对消防安全工程师的注册要求限制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我公司为监理单位,日常监理过程中也会把控工地消防安全及建筑物是否按照消防标准建造,但是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没有“消防”字眼,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一般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成为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公司?是否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佐证?如果需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方面的材料?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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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4-01-19 1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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