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第十二条提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范围问题。

咨询:

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第十二条,“(一)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对这段的范围理解存在疑惑。 理解1,所有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但高多少米算高层,没提到)。还有,所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界定,很清晰),都算在范围内。 理解2,对外经营的达到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条件的公寓楼,才算在范围内。 理解3,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和对外经营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才算在范围内,不经营的就不算了。


回复:

您好,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寓楼,属于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条规定界定。 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防火监督处

2024-03-15 15:51:02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牛马Next ( 苏ICP备17047105号-6 )

GMT+8, 2025-10-28 17:23 , Processed in 0.050295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