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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第十二条,“(一)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对这段的范围理解存在疑惑。 理解1,所有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但高多少米算高层,没提到)。还有,所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界定,很清晰),都算在范围内。 理解2,对外经营的达到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条件的公寓楼,才算在范围内。 理解3,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和对外经营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才算在范围内,不经营的就不算了。
回复:
您好,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寓楼,属于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条规定界定。 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防火监督处
2024-03-15 15: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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