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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以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DB11/1624-2019》第四章总平面布局中第4.0.2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相关标识,如果停放充电中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违法占用?
回复:
您好,消防登高作业区能否停放充电中的电动自行车,无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要求:“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如少量停放,紧急情况下应保持畅通。
防火监督处
2024-03-16 1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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