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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小型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

咨询:

您好!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从项目合规性角度,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必须设置消防设施的非经营性小型建筑。对于业主方自行安装的无联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必须设置消防值班室专人持证上岗?在消防设施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拆除部分消防设备?


回复:

您好,关于设置消防值班室问题:按照您的描述,您使用的是区域报警系统,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关于持证上岗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关于自行拆除部分消防设备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原有设计、验收状态。如需施工改造,请重新设计施工,并向主管规自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向主管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具体流程请咨询规自、住建部门。


防火监督处

2024-03-22 1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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