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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规定》中“管理使用人”怎么界定?产权人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算管理使用人吗?
2.《规定》中“动火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单位的人员,还是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的人员?
3.《规定》要求动火区域报警信号和监控信号反馈至单位有人值班的场所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请问“单位”是指施工单位吗?是否需要反馈至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如果动火区域已有固定式烟感或固定式摄像头,是否还需要加设独立式烟感或移动摄像头? 谢谢。
回复:
您好,
关于问题1,产权人聘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作为管理使用人履行相关职责。
关于问题2,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既有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关于问题3,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在动火区域使用手机、移动摄像头等设备对动火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加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监控画面应能反馈至单位有人员值班的场所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视频监控或手机直播影像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0天。”
此处“单位”指的是“既有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规定》第十条:“既有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建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二)《动火许可证》审批程序。(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四)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上述提及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为既有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在本单位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的,动火作业管理责任人员。如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已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可在“京通—企安安—动火报备”系统登记报备的摄像头覆盖,并确保完好有效的前提下,可不加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或移动摄像头。
防火监督处
2024-04-10 09: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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