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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证等相关问题

咨询:

依据《消防法》第21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是否可以不办理动火证? 另动火证由哪些部分负责办理及依据?


回复:

您好,电焊作业属施工动火作业,在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电焊,也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主要依据为《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政府令第31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当履行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管理;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第6.3.1条第一款: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防火监督处

2024-04-30 1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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