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总队领导您好:按照《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通知要求,第三条工动火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是指电焊、 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因我单位工作中使用电钻工作场景较多,如使用手持电钻拧紧螺丝、使用冲击钻在墙面打孔、使用电钻在金属线槽上打孔等。如何确定那种电钻使用场景需要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请领导给予解释说明,便于基层人员理解掌握,谢谢。
回复:
您好,您所说的情形应考虑作业面实际情况,在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开展您描述“使用电钻拧紧螺丝、使用冲击钻在墙面打孔”这种作业,不属于动火作业。
防火监督处
2024-04-30 2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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