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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提出的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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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三)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超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且保证至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 (建议将职业资格改为执业资格,这样更严谨) 备注: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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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见已收到,我们会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支持。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4-06-24 14: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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