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老师您好! 我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服务,一般先专项委托没有从业条件的物业公司,签订专项委托合同,再由物业公司转委托有从业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请问这种操作模式是否可以,是否存在禁止或行政处罚的规定?
回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因此这种操作是允许的。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4-07-02 16: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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