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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界定

咨询:

一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层数为地上7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5米。其使用性质如下:地下一层为员工餐厅和附属用房,地上一至二层为酒店大堂和饭店包间,包间数量为41间,地上三至七层为宾馆客房,客房数量为171间,请问这个单位符合《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中 “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的要求吗?是应当合并考虑,还是分别考虑,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宾馆客房数为171间,不符合《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中人员密集场所“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的要求,宾馆、饭店的界定是按照宾馆客房数,不包含饭店的包间。另,根据《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如果餐饮场所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米,是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防火监督处

2024-07-10 1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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