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根据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总则 第4.2条,作为场馆类的产权单位是否可以委托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第三方)作为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是否可以要求第三方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回复: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是消防法赋予单位的法定职责,其他单位不可替代;同时单位委托的维保单位,仅能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对其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4-08-06 09: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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