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老师您好,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1.1的规定,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置消防值班室,但具体设置要求未找到相关依据。请问消防值班室在人员配置和防火要求方面有哪些要求?
回复:
您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1.1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1规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因此,仅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且无消防联动功能时,不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如需设置,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7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在人员配置上应满足《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5.2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以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监督处
2024-09-12 16: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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