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1、工贸企业、建筑企业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有关的固定动火区的要求,划定固定动火区。
2、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是否还需要按照《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回复:
您好,
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详细内容请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2、《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因设备安装维修、修缮工程、防水工程、内外部装修工程、局部改造工程、整体改造工程等开展的施工动火作业。3.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固定动火作业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1)固定动火作业区布置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有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固定动火作业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固定动火作业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源等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并及时清理可燃物;
(5)动火作业人员在从事电焊、气焊和热切割等特种作业时,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防火监督处
2024-09-23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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