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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火作业认定

咨询:

根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请问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这样执行:在金属表面进行打磨、砂轮、电钻作业算动火作业,在非金属表面进行打磨、砂轮、电钻作业不算动火作业。


回复:

您好,使用打磨、砂轮、电钻施工作业是否属于施工动火作业,不能只考虑作业面因素,应视作业过程中是否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而定。如使用电钻拧螺丝等作业时不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则不属于动火作业。


防火监督处

2024-10-08 11: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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