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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日常消防责任问题咨询

咨询:

总队好,在商业楼有统一的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下,产权人将所购整层房屋(如3-6层)按照酒店等用途规划,因管理方式不一致,是否可由产权人另行委托其他物业管理机构对于产权范围内的(含楼层公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此等情况下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产权人单独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消防安全的责权划分是否按照其分别管理区域进行分割?


回复:

您好,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形,首先,可否单独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产权区域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属于企业行为,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在签订合同或有关协议时,应依法明确有关管理职责。


防火监督处

2024-09-15 11: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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