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请问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具体指哪些?
回复:
您好,根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相关条文解释,“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有关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婴幼儿用房的布置楼层位置要求,还需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防火监督处
2024-12-01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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