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您好。老师。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第十四条、
《北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第二十三条至规定,维保信息标识牌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没说要有技术负责人的信息,而在一些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求必须更换信息公示牌,把技术负责人的信息也加上,请问依据在哪,我们好统一整改,另是否有统一的样板可供参考。谢谢
回复:
1、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维保信息标识牌公布的信息中技术负责人不是必须公示的内容;
2、根据《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后续会制定和完善公示信息示范文本,供机构参考使用。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4-12-18 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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