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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使用人的定义问题

咨询: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有管理使用人,请问这个管理使用人如何定义?例如:我有一栋三层楼房,三层自用,一二层出租给甲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乙进行物业管理,甲公司将一层底商租赁给其他几个公司或个人作为商铺,并由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装修,这里甲公司是不是应为管理使用人?


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您应该是整栋建筑的产权人,也是三层自用区域的管理使用人。甲公司为一二层的整体管理人,乙公司为一二层的委托管理人,各承租方为各自使用区域的具体使用人。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四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因此根据您多个管理使用人的具体情况,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委托管理方对建筑内的施工动火情况进行统一管理,或者明确各方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防火监督处

2025-01-09 1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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