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您好,关于消防报警设备的报废年限,在北京是否优先参照《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地方标准,5.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 GB 29837 的规定。
回复:
根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第六章的相关要求,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在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对产品进行系统性能检测,所有检测结果均合格,可继续 使用。
火调技术处
2025-01-09 17:21:43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牛马Next ( 苏ICP备17047105号-6 )
GMT+8, 2025-10-28 19:54 , Processed in 0.057356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