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中规定: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请问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的执业活动能否代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系统需要上传的执业活动,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的执业活动可否做为以后申请职称和专家评审中的业绩
回复:
您好,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的执业活动可以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的业绩材料。但是需要在申请延续注册时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提交。关于申请职称和专家评审中的业绩问题请咨询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5-01-27 17: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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