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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施检测项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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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请问对于只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不进行维护保养的项目是否需要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谢谢


回复:

对于只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不进行维护保养的项目不需要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5-02-07 14: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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