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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消防技术服务结构不具备从业条件”?

咨询:

总公司是有消防维保资质的,现总公司委托授权分公司在当地签署消防设施维保合同,但每月维保报告还是由总公司出具;其维保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挂在总公司维保资质平台上,但该作业人员的社保是分公司缴纳的。以上行为是否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


回复:

如分公司未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可证明分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即使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也不能与委托公司签署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5-02-10 09: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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